合理利用規則取得延誤險賠付也能是犯罪?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57530-一个有态度的青年律师!2020-06-10 19:40

近日,南京警方抓獲一名利用航班延誤實施保險詐騙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經查,李某自2015年,用親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飛機延誤,累計騙取保險理賠金高達300多萬元。目前,她因涉嫌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荔枝新聞)
李某這個案件説到底就是:雖然主觀上有獲取不當利益的目的,但客觀上是正當利用規則,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行為不違法能不能單純以目的違法就定罪?定罪量刑到底是應該堅持客觀優先還是主觀優先?
筆者認為應該是堅持客觀優先原則,不能認定李某犯罪的。
我同事遇到過這樣的一個案件與此類似:一人家中拆遷,根據當地政策,結婚之後配偶可以獲賠40平房屋,價值20萬元。於是男子臨時找一女子結婚,約定獲得賠償之後雙方平分。兩人辦理正式結婚登記,領取了安置房屋。領取房子半年多之後,男子給了女子10萬元,雙方協議離婚。最後公安機關以詐騙罪將兩人起訴。我同事也是堅持做無罪辯護,目前案件還在偵辦中。
除以上理由之外,我認為這個案件之所以不構成詐騙犯罪,還因為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去年北京一個類似案件剛判刑,公安機關以保險詐騙立案偵查,逮捕時罪名變更為詐騙,最終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牛永冬、孫典隆構成詐騙罪,牛犯罪數額巨大,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孫犯罪數額較大,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均未獲緩刑。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牛永冬夥同被告人孫典隆利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延誤險自助理賠系統漏洞,通過手機上的民生銀行信用卡APP,虛構航班延誤的保險標的,反覆多次以他人名義申請保險標的理賠款,共計騙取人民幣227200元。其中,被告人孫典隆明知牛永冬使用其名義反覆多次申請理賠款,為牛永冬提供身份信息、銀行賬户並協助轉賬,幫助牛永冬騙取人民幣22400元。被告人牛永冬、孫典隆於2019年6月21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牛永冬賠償被害單位損失人民幣231200元。
由於是簡易程序,犯罪事實部分陳述不是特別詳細,但也可以看出北京這個案件與本問題的案件有本質區別。北京的案件中當事人是利用了民生銀行信用卡app的系統漏洞,虛構航班延誤的保險標的,以他人名義申請保險標的理賠款。他們並未實際購買機票,沒有與保險公司之間形成真實有效的保險合同關係,與本案有本質區別。
詐騙類犯罪的基本構造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得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在錯誤認識支配下處分財產。犯罪的構造是一個完整的整體,只有足以讓被害人產生錯誤認知並據以處分財產的虛構事實才是詐騙意義上的虛構事實。
本案中李某真實購買機票,真實購買延誤險,延誤也真實發生,雖然冒用了部分親友的身份信息,但這種行為也不應認定為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
打個比方,不可能讓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的虛構事實,不是詐騙罪構成要件,之前網上流傳一個售賣“活體葫蘆娃”構成詐騙罪的段子,這種説自己有活體葫蘆娃,雖然是虛構事實,但不可能讓任何一個智識正常的人產生錯誤認知,就不屬於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中的虛構事實。
再比如,能讓受害人產生錯誤認知,但受害人不會據這一個錯誤認知處分財產,這個虛構事實也不是詐騙罪構成要件中的虛構事實。一房二賣型合同詐騙,房主有諸多虛構事實行為,比如房子不漏水,房子請風水先生看過風水很好等等,但其中只有説這個房子沒有出售過的虛構事實才與受害人購買房子經濟受損直接相關,其他的與被害人處分財產沒有直接關聯的虛構事實不能算作詐騙罪構成要件意義上的虛構事實。
本案中,唯一能夠直接和保險公司支付保費形成對應關係的事實要素是“延誤”,只要保險關係真實,延誤不是李女士偽造的,保險公司支付賠償就不應認定是在錯誤認知支配下支付的,就不屬於詐騙罪中的處分財產,本案也就不應該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