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根:互聯網時代,我們還將面對多少隱私危機?_風聞
陈根-知名科技作家为你解读科技与生活的方方面面。2020-06-10 06:58
文/陳根
伴隨着5G技術的發展,數據的基礎性戰略資源屬性進一步突顯。數據不僅成為政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力支撐資源和工具,還將全面滲透我們的生活。我們的生理信息都將進入傳播渠道,成為5G技術下的重要信息資源。研究顯示,過去幾年中人類製造的數據佔整個人類歷史數據量的95%。換言之,大數據時代已經真正來臨。
**與此同時,隱私問題也逐漸成為焦點。事實上,技術增進常常與社會規則的變遷相伴而行。**從時間維度來看,這是一個動態演進的歷史過程。從夜不閉户、路不拾遺的古代社會的柴門插銷,發展到近代社會的木門銅鎖,現代社會的鐵門、防盜門窗,直到當前的電子門禁、秘鑰。在這個演進過程中,技術因素正是其中的核心變量。
1980年,美國法學家薩繆爾·沃倫和路易斯·布蘭代斯在《哈佛法學評論》首次提出隱私權,他認為隱私權是一項自然人享有的隱私被保護的獨立人格權,主要涉及的是私密的、非公開的、相對靜態的個人信息。
而時下,隱私已然交織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不論是5G帶來的物聯網還是智媒化,都以大數據為基礎,這些數據中自然也包含着海量的用户隱私。我們甚至可以認為,媒介的智能化水平愈高,個人隱私權的侵犯也就愈加嚴重**,過往凡“私”皆“隱”****的觀念在大數據時代既不現實也不可取。**智能化系統在服務人類的同時,也使人們的生活潛藏着前所未有的隱私危機。當我們面對大數據時代的隱私悖論時,即萬户互聯與隱私邊界的對抗時,我們又能否建立一個適配的規則?
大數據時代的數據隱私新特徵
2019年世界迎來了5G元年,各國政府相繼發放了5G商用牌照,2020年將進入5G快速發展期。在這一過程中,5G必將帶動上行數據流量的大幅增加,以至於更大量級、更多種類、時效性更高的數據成為現實。
**大數據的特點主要就體現為超大規模和強實時性,超大規模可以滿足超高連接密度。**根據應用需求,萬物互聯將不斷地生產、傳輸、分析和消費數據,從數據生成主體、數據種類維度方面迅速提升大數據時代的數據量。強實時性則是在5G技術的賦能下,使得提供毫秒級低時延的數據服務成為可能,實時特點更加鮮明。
毫無疑問,大數據時代的數據特點將反作用於個人信息和隱私數據,並對其產生深遠的影響。
**首先,大數據時代的隱私數據密度下降,數量上升。**大數據時代的數據具有大規模、強實時的特點。數據的數量、種類、非結構化程度以及數據收集的頻次、實時性、顆粒度將大幅度提升,數字經濟發展也將在數據處理技術時代進一步釋放潛力。
5G技術支持下的大規模數據收集會更多地觸及個人信息和隱私信息,雖然這些信息在整體信息中佔據的比重會有所降低。但是從絕對數量上看,則會同步大幅增加。大數據時代的智慧城市建設會更多地收集重點區域的人員、車輛運動軌跡數據,而結合人工智能的面部識別等技術,則會將大量的數據轉化為隱私數據(如生物特徵數據、身份數據),給與數據相關的主體帶來潛在威脅。
**此外,數據高度關聯,隱私牽一髮而動全身。**大數據時代眾多場景下的應用高度依賴數據的關聯操作,在創造更多價值的同時,也大幅增加了隱私數據的管理難度。相比於過去,傳統分析框架下的數據區隔較為明顯,卻也將隱私數據限定在了有限的範圍和部門內。
而在大數據時代,更多的數據被打通和貫穿使用,與隱私數據關聯後的各類數據也很可能變得高度敏感。雖然可以採取脱敏、去標識化等技術在應用過程中加以處理,但由於整體環節眾多,隱私泄露潛在威脅點也隨之增加。科技的進步使數據的準確性、實時性都得到了飛躍式發展,建立於其上的各類應用在滿足生產、生活、管理需求的同時,也必將更多地滲入到國計民生的關鍵領域(如醫療、健康、金融)。一旦隱私數據被泄露,將產生非常嚴重的後果。
**除了隱私數據密度下降,數量上升和數據的高度關聯,大數據時代的數據還具有處理專業性強的特點。**隨着人工智能的快速發展,深度神經網絡等新技術得到了更廣泛的運用。依靠人工智能的數據處理很多是屬於黑盒模式的,這會導致非專業人士瞭解數據處理過程變得非常困難,且容易導致如數據歧視、算法歧視等倫理問題。
我們被數據所記載、所表達、所模擬、所處理、所預測,卻致使現實空間的歧視加劇。從求職歧視、消費歧視到司法歧視、數據歧視前所未有地制度化和系統化,算法暗箱顯現了用户數據權利與機構數據權力的失衡現象。數據是用户的,算法是機構的;數據的收集和使用,對消費者個人而言是被動的,對機構而言則是主動的;機構設計的算法是其意志的模型化,算法賦予機構巨大的數據權力,但主動權總是掌握在機構手中。
對機構而言**,數據是透明的,哪裏有數據,哪裏就有機構。**數據是用户的,但用户並不知道自己的數據如何安放和被使用,個體數據權利和機構數據權力的不對稱,數據處理專業性強的特點不可避免地使得個體的隱私邊界近乎失守。
隱私悖論的人性根源
伴隨着大數據時代隱私新特徵而出現的技術弊端亟待數據法律的保護與隱私侵害的規避,而科技首先一定是來自人和人性。在大數據時代,我們在態度上反對泄露隱私,卻無法拒絕技術帶來的便利性。因此,實際上我們是在行動上助長了這一風氣,最終形成了隱私悖論。
大數據時代,隱私並不是單指那些被故意隱藏的、不能出現在公眾視野之中的信息,更多的是指個人能夠決定哪些信息可以公開以及向誰公開。時下,我們多數時候要保護的隱私並非醜聞,而是一些平凡單調的事物。互聯網2.0時代使得個人的信息隱私、通信隱私、空間隱私都暴露在互聯網的前台或後台,而物聯網的發展使得人的生理信息數據等隱私也毫無保留地暴露在互聯網的後台。在萬物互聯的背景下,所有的物體都可以帶有傳感功能和媒介屬性****,這也****使得我們以往從未進入傳播渠道的生理信息成為傳播內容的組成部分。
我們在網絡環境中成為了“數據透明人”,個人的所有信息都被儲存於網絡的後台。疫情期間,健康碼的全國推廣使得個人可以“隨身攜帶”自身相關的數字化信息標籤。從一定意義上,這使我們每個人成為了“數字孿生人”。但是,這同時也帶來了隱私所有權的問題:隱私究竟是屬於個人,還是屬於信息採集的數據公司?在這樣的媒介環境下,用户即使可以刪除前台數據,其信息足跡也將成為**“數字腳印”和“數據影子”,被永遠保留於信息後台並加以利用,福柯所預言的“全景敞視監獄”**似乎將真正到來。
難以偽裝的生理信息無疑比其他反饋更能直觀地反映用户狀態和需要。當平台掌握了用户的生理反應之後,智能化信息推送、精準廣告投放等都變得輕而易舉。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用户的生理信息很容易被用於各種商業用途之中,通**過與其他信息的交叉分析,商業化平台將對用户形成極為精準的分析,可能帶來****“受眾商品論”復甦與“中彈即倒”**傳播效果的復現。
基於此的大數據時代隱私悖論,**即****儘管用户表現得比較關注隱私問題,但是這種態度卻不會影響他們的隱私披露行為,最終造成態度與行為分離的現象。**但社交媒體中的隱私悖論與物聯網中的隱私悖論存在明顯區別,社交媒體中分享個人隱私信息更多的是滿足在場感、自我塑造和社會性表演的需要,可以説是一種主動的媒介使用。拒絕隱私泄露的主動權掌握在用户手中,並且抵制其對個人隱私的侵入不會給個人生活帶來根本性影響。
但是隨着物聯網的到來,私人信息的交互是物聯網構建的基礎。拒絕對於個人信息的輸出意味着放棄新技術給自身帶來的便利性,將會形成一種“如果不…則不能…”的關係。在這種媒體環境下,用户要麼放棄個人隱私,要麼拒絕技術帶來的便利性,於是就形成了一種不可兼得的新的隱私悖論。
目前,我們獲取用户隱私的方式主要是**“知情同意”,但“參與式同意”才是未來大數據行為的發展方向。****無處不在的泛媒介使用户處在一種不得不同意的狀態之中。**如果不同意,只能不參與隱私條款,就像手機中拒絕某些權限就無法開啓應用一樣。這與無處不在的媒介使用是相悖的,依靠不參與來拒絕隱私泄露,在萬物皆媒的時代幾乎不可能實現。
我們是否有可能拒絕便利性?恐怕很難。
基於“影響偏差”,用户會低估他們所喜歡事情的相關風險,以及高估他們不喜歡事情的風險。對於給生活帶來便利性的物聯網,人們更可能採取一種默認、默許的態度來面對隱私泄露。
隱私悖論無解了嗎?
可以預見,大數據時代給個人隱私帶來的主要變化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生理隱私將成為未來隱私泄露的“重災區”;二是在前物聯網時代,個人隱私的泄露是由於個人有意或無意地主動隱私泄露造成的。而在物聯網時代,無處不在的媒體成為主動的信息收集者,用户的隱私泄露會是被動的、無知無覺地泄露出去,後者必然帶來個人隱私與公共領域前所未有的衝突。
萬物互聯將給人們的生活帶來更多難以想象的便利,但人們也會更容易沉浸在這種便利性中,而忘記其隱藏的風險性,從而落入技術陷阱。**我們應該明白,這種極高的便利性是以付出個人隱私為代價的。**物聯網同樣是一把雙刃劍,我們要時刻警惕其越來越隱蔽的形式和越來越高的風險性,不斷在實踐中探索便利性與安全性之間微妙的平衡點。
我們在社交網絡中披露信息時應該持有一種更加審慎的態度,做到一種數字化節制,以降低信息披露的程度,並儘可能遠離那些會產生信息泄露的互動。減少信息披露的程度和範圍也就意味着從源頭上減少了隱私泄露的可能性。個人在應對隱私管理的問題中扮演了中心角色,當面對風險和隱患時,我們理應先試着學會審查自己,而不是選擇承擔不可預料的後果。
此外,在用户和技術的抗爭中,國家層面的規制給用户的隱私保護提供了另一種可能性。2012年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首次提出了數據主體應該享有“被遺忘權”,這一權利包括三個層面的含義:一是在合理的情況下要求清除歷史數據的權利;二是要求歷史清白的權利,即有權利要求停止數字記憶的永恆性,讓用户有機會重新開始;三是用户擁有自由表達的權利。
**2018年5月25口,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對歐盟全體成員國正式生效。**GDPR規定用户有權“被遺忘”,網絡用户可以要求企業刪除不必要的個人信息。比如,用户在搜索引擎上搜索自己的名字,發現了一條很早之前的有關自己的債務信息,網民有權利要求對方刪除鏈接,讓公民有權利對信息採集説“不”。
與之類似的是,2017年6月1口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提供。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兩會期間,中國民法典草案中一個有關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數據的法案草案,也引起了外媒的關注。**路透社就在5月26日的一篇文章中報道了此事,路透社稱,這一草案最新的一版顯示,個人享有隱私權和保護個人信息的權利。數據收集者也有責任保護個人資料,未經同意不得獲取、披露或交易有關資料。這也意味着,國家從政策層面對公民信息進行保護,以期對抗大數據時代下的隱私悖論。
但目前也面臨着一些實際的問題,包括在司法機構的層面,一些三四線城市的司法機構管理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粗放,尤其是一些法院,至今還存在着隨意開具調查令的情況。**我們一方面要藉助於民法典來規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個人數據的安全問題;另外一方面我們也需要對司法與執法機構權力的手進行約束,以免借權力之名濫用公權力,從而給國家信用與形象抹黑。**而不大數據的隱私除了互聯網的信息與數據隱私之外,正如民法典草案中所提到的保護個人隱私的問題,這或許是一個線上線下同步重視的問題,同時也是標誌着我們國家法制建設文明與法制化的標誌。
而是否存在更好地保護隱私的路徑,還有待實踐探索。但任何技術的狂想始終來自人和人性,人類的智慧是技術的智慧,也是破解技術困境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