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算坐飛機而買航班延誤險獲賠300萬”是否構成虛構保險標的,法律人來聊聊_風聞
志伟_微雨筹谋-律师,金融专家-2020-06-11 14:02
作為一名法律人,從齊魯晚報報道上許多細節尚不清楚,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罪我們首先要清楚保險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僅從目前報道上看,該女子或該女子使用他人身份證件(他人也可能是明知的)購買同一時間段的N張機票,同時購買相應的航空延誤險。保險合同在學理也稱為“射幸合同”,簡單來説,大家可以理解為買彩票。但,該女子購買同一時間段的N張機票的目的不可能是為了乘機,其目的就是為了能獲賠。
從民事角度該女子行為明顯違反“誠信原則”這個黃金法則,這個行為是不為社會所能接受,保險公司也理由進行拒賠,因為該女子的行為顯然是違反了航空延誤險保險合同之目的。
從刑事角度就目前媒體披露的信息還不能斷然下結論,就已知信息分析“不打算乘坐飛機而買飛機延誤險,是否屬於虛構保險標的”!會成為該案件的核心案眼。在常人的認知中,比如為不存在的汽車進行投保會構成虛構保險標的,但是在航空延誤險中獲賠的觸發條件“延誤”是一個將來可能出現的一個客觀事實,由於“延誤”導致乘機人無法或延誤一段乘機作為保險標的,投保人(本案中的該女子)雖然對“延誤”是無法進行虛構的,但在進行投保前“不準備乘機”這一主觀想法是既定的,因此從這個角度分析存在“虛構保險標的”的情形。至於最終構成此罪還要看是否實際通過“虛構保險標的”而獲賠,以及獲賠的金額。
從經營航空延誤險的保險公司來講,今後可以通過各保險公司間的大數據協同比對杜絕此類情況出現,畢竟這種行為擾亂機票銷售、航空保險等秩序,是誠信社會不能容忍和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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