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套延誤險」不是「薅羊毛」那麼簡單_風聞
李及李-李及李数据分析公司创始人-数据驱动,分析导向, 为航空和汽车竭尽全力。2020-06-14 13:30
文 | 李瀚明一李及李
**最近,國內對於「購買延誤險獲得300萬賠償」這件事的討論非常熱門。**我們公司在國外航空業工作時,因緣際會作為航空公司的代表,和保險公司就延誤險的產品打過交道,因此斗膽分享一些想法。
延誤險的保險標的是「因為延誤而造成的損失」
我們以兩家保險公司(Allianz和損保日本)為例,講解延誤險的基本設計思路。
Allianz:您的旅行因為保險範圍內的原因連續延誤了六個小時或以上。(長度視保險計劃而定。)旅行保險可以補償您未使用的預付費支出(但需要扣除您收到的任何退款);如果保險範圍內的延誤使得您錯過了郵輪或旅行團,旅行延誤保險可以為您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以便幫助您趕上旅行團或郵輪,或者到達您的目的地。
另外,如果**因為保險範圍內的原因延誤,您可以就合理,適用,且在保單指明的限制額度內,獲得餐飲、住宿和交通費用的補償。**如果……(下省略)
損保:將支付保險金的主要的情況:飛機延誤保險金將在以下的「符合支付對象條件的主要場合」中任意場合,就**「符合支付對象條件的主要費用」對貴客所實際支付的費用**,以一次保險事故2萬日元為限支付。
主要場合:一、在出發地(備降時含備降地),由於預定乘坐的航班發生了1、6小時以上的延誤、2、航班執行取消、3、航班計劃取消、4、機場無法辦理值機手續而導致無法搭乘飛機,又或者在所乘坐的飛機備降時,6小時以內無法找到替代交通方式的場合;由於前段航班延誤,導致預定搭乘的後段航班無法搭乘,且無法找到6小時內到達目的地的替代航班時的場合。
主要費用:酒店的房費、餐費、電話費、在目的地已經預定但是趕不上的旅行服務的取消費用、交通費(例如前往酒店的出租車費等費用)。
**各位讀者細讀可以發現,兩者都只賠償「由於延誤所發生的實際金錢損失」。**房費餐費電話費、交通費等是延誤保險賠償的主要對象。
**事實上,像國內這樣「不論理由直接賠償」的延誤保險,反而極為少見。**國外之所以淘汰這種保險,是因為一個保險業的基本原則和一些血淋淋的案例。
保險業基本原則:「不能讓被保險人因為保險事故得利」
保險作為「以貨幣形式呈現的社會風險分擔機制」,具有幾大原則:
**第零個原則是誠信守約原則:這是接下來一切原則的基礎。**保險合同當事雙方(保險人和投保人):
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該對保險標的具體情況等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應該就保險條款和術語如實解釋;
在簽訂投保合同之後,被保險人應該按保險合同的規定行事降低風險,比如在家庭財產保險中安裝防盜門等防盜設施、在機動車保險中不將標的機動車交給沒有駕駛證或醉酒的人駕駛、在人身保險中定期體檢發現潛在的疾病,避免疾病惡化。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事故經過和損失程度;保險人不能隨意出爾反爾,拒絕賠付。
這是一切合同的基礎要求,並非保險所特有,在此不贅述。
**在誠信守約的基礎上的第一個原則是保險利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換言之,投保人的利益必須因為「保險利益」的變動而發生變動:
如果保險標的遭到損害或者喪失,投保人會遭受經濟上的損失;
如果保險標的得到保全,投保人會因此而獲得收益。
**同時,這種利益必須是獲得法律認可的經濟上的確定的利益。**以財產保險為例,
我對我購買的房子投保沒有問題,因為如果我購買的房子沒了,我要買一棟新房子,這就是經濟損失;
我對我租來的房子投保也沒有問題,因為如果我租的房子沒了,我也得另覓住處,這也是經濟損失。
假如我的房子是按揭買來的,債權人(按揭銀行)給房子(抵押品)投保,也符合這一原則——如果房子沒了,銀行會蒙受損失。所以可以看到一種叫做「房屋按揭保險」的保險。
但我不能憑空給別人的房子買保險——因為別人的房子燒了塌了,我不會有損失。
同理,在人身保險上:
我給我自己投保沒問題,因為我死了傷了的話無法賺錢,會蒙受經濟損失。
我給我小孩投保沒問題,因為我小孩傷了要治病,死了要料理後事,也是經濟損失。
但我不能隨便給路人買保險,因為路人傷了死了,和我沒有關係。
**當然,有一種特殊的保險叫「責任保險」,就是保障「別人因為我的責任造成損失,我要賠償」給我帶來的損失。**最常見的就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就是保險公司(第一人)對「駕駛人(第二人)因過失給路人「第三人」造成的損失做出的賠償」這一駕駛人的經濟損失的保險。
**而在航班延誤險上,「航班延誤」這一事件,需要給受益人造成具體的損失,才能構成保險事故。**倘若我自己不坐飛機,那飛機延誤與我何干?我不會為此造成損失;但如果我是坐飛機的人,飛機延誤會導致我需要多住一晚,那就是我實實在在的經濟損失了。
而第二個原則,則是損失補償原則。所謂「損失補償」是指,保險人必須就「保險事故發生」所導致的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在保險責任的範圍內對受益人進行補償。換言之,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
這一原則常見的具體體現是車損保險的索賠三步曲:
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派個定損員趕來,確定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定損”);
受益人先行向修車廠墊付修理費用;
受益人憑修車廠開具的收據,向保險公司請求補償。
而在航班延誤險上,常見的體現就是剛剛的「索賠時需要提交交通費等的收據」——這就是證明「航班延誤給我造成的損失的多少」的證據。
**另外一提,很多保險公司為了「降低交易成本」(處理收據也需要請人的工資等費用),選擇在航班延誤時不要求收據,而是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這屬於保險公司基於概率論而做出的讓步(大部分人因為航班延誤都會損失這麼多錢),並不影響「損失補償原則」。
那麼,假如有一方不遵守這個原則呢?
騙保的道德風險
讓我們思考一個問題,假如投保人打破這兩個原則會發生什麼結果?
打破第一個原則,意味着「即使我並不會因此遭受到損失,我也去為這件事來投個保」;
打破第二個原則,意味着「即使我受的損失並沒有那麼多,我也要去索賠這麼多損失」。
沒錯,這就是「騙保」。
**生活中,打破第二原則後,有很多非常常見的騙保。**例如車險「做現場」,和修車廠或醫院分成等。這些都屬於「本來損失小,卻故意虛報損失,從中獲利」的行為。
**打破第一原則的騙保非常少見,但一旦出現都是新聞大事。**因為打破第一原則會帶來一個非常恐怖的後果——既然我不會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受到損失,卻會得到保險賠償,那麼我為什麼不主動製造保險事故,從中獲利呢?
這就是保險業的最大風險之一——「道德風險」。「殺親騙保」是典型的道德風險:保險公司根據社會公序良俗,假定「親人的離世會對受益人造成損失」,但「離世是否造成損失」是一個個人價值判斷:假如「親人的離世不會造成損失」,後果就可想而知了。
血淋淋的事實告訴我們這一點:2006到2011年,一名日籍華裔女子為騙取丈夫的保險金,連殺丈夫和丈夫的弟弟;2018年,一名天津男子在泰國殺妻騙保。類似案例數不勝數,毋庸多言。
但是,這是人身保險。對航空延誤保險,是否也有道德風險呢?
假如故意製造延誤會如何?
**不知道讀者們知不知道「往飛機引擎內扔硬幣祈福」這一連串事情。**自2017年開始,陸續有旅客出於各種各樣的目的,在登機時往飛機引擎內扔硬幣。
投擲硬幣的行為人,多數被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或第三款「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罰。處罰的強度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同時,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對部分人士(包括七十歲及以上的老人)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飛機引擎內的硬幣屬於引擎內異物損害風險(Foreign Object Damage Hazard),需要執行檢查單移除並評估風險(例如評估引擎的損害程度),因此延誤個數小時是常事。**假如旅客不配合警方詢問(例如少報一枚硬幣),所花時間可能會更長。
**這麼一來二去造成的航班延誤,正好符合「航班延誤險」的賠償條件。**那麼,讓我們設想這樣的一種情況(鑑於以下言論可能構成傳授犯罪方法,本人在此嚴正聲明以下言論僅出於評論目的,請警察和檢察官手下留情):
某「愛子心切」的老人,和子女一起購買某班航班的機票;
老人讓子女投保「航班延誤險」,但老人自己不投保;
老人當日孤身一人前往機場乘機,子女不去機場;
老人信手往引擎裏丟幾個硬幣,並且拖延調查使飛機延誤超過延誤險的期限;
子女就延誤險提出索賠,拿到保險金。
由於老人在七十歲以上,所以不予執行行政拘留,最多罰款五百元了事。
之後故伎重演即可。
之後我們再設想一種情況:
父母假意「家庭出遊」,一家三口一起購買某班航班的機票;
父母投保「航班延誤險」,但孩子自己不投保;
父母哄騙小孩信手往引擎裏丟幾個硬幣,並拖延調查使飛機延誤超過延誤險的期限;
父母就延誤險提出索賠,拿到保險金。
由於小孩在十四歲以下,所以只會責令父母嚴正管教。
之後故伎重演即可。
再設想一種更嚴重的情況——假如唆使小孩的不是父母,而是拐買他/她的違法犯罪分子呢?
**這樣的「打破保險業原則」的情況,每一次可以拿到數額不小的保險賠償,卻沒有什麼損失,實在是「一本萬利」的「生意」。**值得注意的是,這一串行為,和「購買延誤險獲得300萬賠償」僅有一個差別——變「守株待兔」為「主動出擊」。
**可以預見的是,一旦對此開放綠燈,那麼我們很可能會在以後的出行中面臨大規模的延誤:**坐飛機時有人往發動機裏扔個硬幣,我們就得呆坐在機場,看着機務工程師滿機場找硬幣;坐高鐵時有人往接觸網上放個氣球,我們就得呆坐在火車站,看着架線工程師滿線路找氣球。
這會使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受到顯著的影響——「耽誤一分鐘,就是耽誤全班40分鐘」這句玩笑話在這裏非常適用。
總結:尊重司法程序,修復規則漏洞
**我們對司法程序保持最大限度的尊重。**但是,就非司法的部分而言,這一事件確實暴露出保險行業和法律的一些問題。
**我們認為有必要通過修訂規則和法律,妥善地解決他們,避免保險條文的漏洞演變成社會秩序的破壞。**畢竟,社會秩序破壞,損害的是每一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