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政治路線圖_風聞
33级值班-2020-06-16 10:21
台毒甚囂塵上,“梧桐”愈益成為一種現實選項。多年來一直是以“一國二制、和平統一”作為對台方針的主軸。但當梧桐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時候,接下來島內政治安排和治理又是如何?梧桐及之後的政治安排或全面治理是需要迫切明確的問題。台獨一直認為大陸不敢武不能武,大陸內部也有類似的懷疑聲音,這其中內含的問題之一就是梧桐之下對“台灣無法治理”,“台灣人不好管理”。當然梧桐本身只是手段,梧桐後的政治安排、政體確立和穩固才能説完成祖國統一的最終目的,所以在某種程度上説,梧桐以後怎麼辦,較之梧桐本身更具關鍵性,兩者既是前後承接關係,也互為條件。可以説梧桐後的政治安排不解決好,梧桐的最終政治結果就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甚至可能招致意想不到的損失和挫折。在現在軍事能力或在“物理”層面已不構成梧桐障礙的情況下,解決梧桐後的政治路線圖就是要確定統一大業的基本指導方針,為全面治台做好萬全準備,為梧桐決策提供政治、政策支持。也是對台灣的敵、我、中間派可以及早確定政策宣示和統一前景,有助於打擊分化敵對勢力鼓舞促進統一進步力量。
既然是梧桐,其總體政治和社會治理結構當然不同於和統。若像當年完成三大戰役打過長江把國統區一步變成解放區那樣,把大陸現行的體制立即完全照搬到台灣顯然並不可取。梧桐後總體架構和基本框架下的方方面面必須在統一、持續、有利、可控、協調的大前提下設計構建,統御安排。
在現代條件下收回領土治理新區已有香港和澳門的前例,其經驗可為統一台灣所借鑑。另一方面去年的香港動亂暴露的問題,為我們去掉了不少對港、台治理的錯誤選項。制定梧桐政治路線圖既要總結香港的經驗教訓,反過來也有助於完善加強對香港的治理。
政治路線圖的首要原則可以這樣概括:
一國二制。梧桐之下,仍需要一國二制。統一是一個過程,軍事解決是開啓了統一的進程,而不能理解為統一事業的完結。台灣政治、經濟、文化等方方面面與大陸存在差異,有些差異非常巨大。既然是統一,就應該消除、彌合差異而不是刻意保留甚至擴大差異,甚至發展成對抗矛盾。這就要求其必須進行變革,而變革的方式無非革命或改革,改革又有激進的、休克療法式的改革和漸進的、可調控的改革。顯然,我們並不必要梧桐後在台灣來一場革命,大陸、中央一方已經是處在主導主控地位,進行以我為主的改革是完全可行的,進行社會代價極高的社會革命則不可取,況且梧桐後實現社會團結安定也是一重大問題。同樣,激進式的改革也是弊大於利。從一國二製出發進行社會改造改良,從而逐步過渡到一國一制,是一種社會波動小、代價小的現實考量。在一國二制的漸進過渡期內,有足夠的時間空間逐步化解各種矛盾。在中國主體政治基礎堅實穩健,中央可以有效管控的情況下,“二制”完全可以在“一國”的框架內和軌道內安全和諧運行。
融合過渡。 梧桐後在台灣實施一國二制不同於原向台灣提出的和統下的一國二制,不同於港澳的一國二制。“二制”不是一種永久狀態更不是終極目的,而必須明確要漸進的向“一制”過渡,逐步與大陸融合,最終合二為一。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實施的是殖民地體制下的普通法,當年收回時,我們的經驗和實力都不足以一國一制確保其持續繁榮穩定。一國二制賦予了港人高度的自治權,維持了香港的現狀。但另一方面實際操作中香港與大陸的區隔仍然基本維持變動不大,與大陸的聯繫、融合沒有質的增進。實際形成近乎形成遊離於中央統轄之外的國中之國。“五十年不變”之説沒有明確五十年後又如何處理,二十多年下來,香港不是更近而是更遠了。亂港分子就是希望把二制永久化空殼化,最終達成港獨的目的。台灣並不具備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而我們的能力和經驗有了質的增長和積累,現完全可以避免收回香港曾碰到的各種坑。實施“二制”就要明確最終的“一制”,防止分裂勢力借二制之名行分裂之實。而有了“梧桐”的前提,明確的融合目標就有了充分的理由和堅強的支撐,就必須提,堅決作。在“二制”構建中各種不利於融合的妥協就可以不再考慮、各種方便分裂的bug、“後門”就能夠更容易識別更堅決的堵住。
積極作為,有效管控。“二制”在“一國”內合理運行,實現有效融合過渡並不能自動實現。“一國”必須對“二制”予以必要、積極的管控,既能實現“二制”下適度而有效的自治,又必須保證“一國”的權威和必要統一管轄權。缺乏必要的中央管控,容易導致“二制”的放任自流,當“二制”有可能走偏走歪時,就不容易及時糾偏。香港的動亂和分裂勢力的滋長是一個反面的例子。梧桐為中央管控提供了更充實的合理性。
除了中央自上而下的管控,統一融合還必須要走人民路線。應開展積極、廣泛的基層工作,扶持愛國組織、人士,培養愛國力量。建立基層組織,加強和基層民眾的聯繫,取得最廣泛的人民羣眾的支持,真正建立起穩固的政權基礎,在民心上實現融合統一。對島內民生應予以必要的扶持和照顧,但須要做到向基層傾斜施策精準。香港迴歸後,對港工作更多的是走了上層路線,香港的投資人在內地各地都是座上賓,而基層民眾沒有得到應有的聯繫、支持和照顧,年輕一代的民心大多流失,香港的政權基礎是偏的。
所謂政治路線圖可以有俠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政治路線圖是指政治架構建立及政權建設,廣義的政治路線圖包括軍事、政治、經濟、思想意識形態四個主要方面。
軍事
軍事解決是實現政治的前提和基本保證,同時也是政治路線圖的整體組成部分。軍事任務開始,政治進程也就同時啓動了。軍事鬥爭的展開對政治架構的構建和推進影響極大。軍事任務要實現:
完全、徹底消滅台軍及島內一切軍事、暴力對抗組織和勢力,全面解除島內所有武裝,收繳島內所有軍事資產和軍事裝備。原先曾提出的統一後台灣可以保留軍隊的條件已不成立。要實現對台灣全境的有效軍事佔領和控制,接收、進駐並重建各軍事基地。對台軍中高級軍官中的起義等有功者予以獎勵,對拒不投降/對我軍造成重大傷亡者追究戰爭責任,對其中頑固台獨分子保持監控。對島內軍事基地長期進駐實戰重兵特別是海、空軍及武警部隊,這本是充分實現台島對我國突破第一島鏈前出西太平洋的軍事價值的應有之義,同時保證對國內外分裂勢力必要的強大軍事威懾。逐步開放島內進步青年入伍。
梧桐軍事解決戰略原則也不單純是軍事問題。是直搗黃龍一戰功成,還是步步進剿城下之盟,或是其他戰法?對日後的長遠政治解決有不同影響,此處不作詳細討論。
政治
政治安排是整個政治路線圖的核心部分。應包括的內容和步驟:
終止台灣分裂政權法統。
實現梧桐,即宣告“中華民國”或其他任何名義下的國體法統在台灣完全終結,其“憲法”予以廢止,其最高立法、行政、司法等權利機構在島內不再具備合法性,予以終止、解散、廢權。其與他國之外交關係即時終止,對外之政治、軍事義務廢止,其他國際權利和義務由中央政府繼承,其中事務性推進由日後台灣省特區承擔實施。對犯有台獨叛國罪、戰爭罪的軍、政首要予以審判及嚴懲,李登輝、蔡英文、陳水扁等首惡是該項罪犯名單上的當然人選。
建立台灣省特區。
——台灣省特區,簡稱台灣。台灣為中國所屬一省,不是附屬國,不是託管地/羈縻之地,不應有遊離於中國管轄之外的名義空間,因此其為中國所轄之行政等級一省的法理地位必須予以明確和強調。
——台灣省特區的政治性質是在中央管轄下按“一國二制”原則採用與大陸不同的資本主義制度和政治體制、實施區域自治的特別行政區。
——實現軍事佔領,即在省、縣市建立軍管會,恢復社會秩序,指導、監管臨時過渡政府管理運作。軍管會至特區政府正式建立運作時撤銷。
——台灣省、縣市以原行政機構為基礎,排除台獨叛國者,組成臨時過渡政府,在軍管會監督指導下負責特區政府建立前的地方行政管理。
——中央和台灣社會積極政治力量、知名人士、社會賢達組成政治協商會議,負責起草特區基本法、特區權利機構籌組建立及特區建立後的政治協商、諮詢。台灣政協是特區政體的常設機構,是其必要組成部分。
——台灣省、縣市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等權力機構在二年內完成建立。特區政治架構組成和運作可以參照原有模式加以必要改造和調整。
——台灣省的所有參政政黨、參政個人必須擁護統一擁護中央擁護特區。所有主張分裂、台獨、反華的政黨、團體均為非法組織,不得參與政權建設。
——台灣省行政首長、立法會主席、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等主要首腦經地方程序產生後由中央任命及問責、撤職。省立法、行政、司法等權力機構組成後根據中央授權並在中央監督管控指導下實施對台灣省特區管理,行使相應權力。
——基本法統轄下,台灣原有地方法律體系總體維持但要作必要補充,對其中有反華、反共、台獨及其他有損國家利益和尊嚴的內容予以廢除、修改。
——除保留與獨立關税區有關的經濟外事交往,台灣其他外事交往均由中央負責。如必要,在一些中央外事代表團中為其保留代表成員名額。
——中央在台灣設常設機構,指導監督特區政權機構工作。設立針對港、台特區的憲法法院。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在島內正式設立組織,開展基層工作,培養人才、幹部。暫不直接參與省、縣市政權機構。
——台灣省的整體政治安排續存於“一國二制”向“一國一制”過渡的過渡期,並逐步融合於“一國一制”。整個過渡期應不長於30年。
——以以上之安排,台灣省特區是由台灣本地人士參政的具有區域自治權的政治單位。但不同於香港,台灣省特區的自治置於中央管控之下,本地人士為主參政但不應對大陸人士、中央派出人員完全排除。台灣省特區的政治安排不能簡單類比香港的“高度自治”“港人治港”。
台灣省所轄範圍。
台灣省所轄範圍為台灣本島及周邊水域島嶼。南海海域太平島、東沙島劃歸海南省管轄,金門、馬祖等大陸沿海島嶼分別劃歸福建省、浙江省管轄。劃歸大陸省份的島嶼實行中國主體政治制度。金門可以設為特別口岸。台灣島內各軍事基地不在特區管轄範圍內。
台灣省居民及移民政策。
台灣居民可以自由到大陸旅遊、居住、置業、經商、就業等,並享有相應的等同於大陸居民的公民權利,其中有關經濟行為的權利按台灣獨立關税區的有關規則處理。台灣居民可以自由移居大陸,並取得與大陸居民等同的公民權利(政治社會經濟等)。取得在地户口的具體條件同大陸居民。
大陸居民可以自由到台灣旅遊、居住、置業(對買賣土地可以有一定限制)、經商、就業(出於對台灣中低端勞動、服務市場給予一定保護,大陸居民到台灣就業或開辦小微企業可以實行一定的配額管理),並享有相應的等同於本地居民的公民權利。在滿足一定條件(如滿一定居住年限、婚姻、投親等)下,大陸居民可以不受其他條件限制移居台灣,並取得與台灣居民等同的公民權利(政治社會經濟等)。該條件寬鬆度應高於香港,既讓台灣可承受又有利於台灣與大陸的融合,並在一定過渡期內逐步取消。
經濟
經濟是梧桐後特區建立和長治久安的基礎,是台灣政治路線圖的固有支撐。台灣經濟要以有利於台灣民生和社會穩定、有利於與台灣政治進程相協調、有利台灣與大陸融合互利共榮、有利中國整體經濟繁榮發展為目標願景。台灣經濟自主運營,中央不對其實行直接計劃管理,但台灣經濟應積極與大陸經濟融合。中央對台灣經濟指導管控實施積極影響是必要的又是適度的,要在宏觀層面戰略層面發揮作用。
保留台灣獨立關税區地位。在於大陸、台灣雙向有利的情況下可以保留台灣的獨立關税區地位,以獲得國際貿易比較優勢。
按國內貿易原則處理台灣與大陸雙向貿易和經濟往來。台灣在保留獨立關税區同時,與大陸貿易、經濟往來按國內貿易原則處理,逐步實現完全自由貿易及零關税。鼓勵大陸、台灣之間雙向投資,台灣居民到大陸投資、大陸居民(包括國企)到台灣投資,均與在地居民享受同等國民待遇。
加強加速金融管控和融合。台灣不具備香港的金融地位,台灣的金融貨幣體系應向大陸全面開放並加速與大陸融合。大陸金融機構應全面介入台灣業務和金融治理,也要防範台灣出現金融風險對大陸的影響,保持金融穩定。台灣貨幣可以保留,逐步建立與人民幣的匯率聯繫制度。台灣金融管理局應有中央金管部門派出人員參加,大陸中國銀行應成為應逐步成為台灣主要貨幣發行銀行之一。上交所可以對台灣證交所進行收購。
台灣土地制度改革漸次開展。土地制度作為國本終究要統為一體,台灣土地制度應實施必要的改革。對台灣土地制度現狀既要予以維持,以安定社會,但改革也要有所切入,漸次起步(如可以宣佈現私人擁有土地50年不變,之後收回國有;如新的土地買賣僅限於使用權的交易等)。台灣的國有土地由中央委託台灣代管。
應納中央税收。台灣税收應以適當的較低或中等程度的額度上交中央財政,承擔地方政府對中央應有義務。
扶持和救濟。台灣應建立對基層民眾基層產業的扶持救濟機制。中央出台惠及基層民生、青年的有關政策。台灣遭遇災害、經濟危機中央可以予以救濟。
思想意識形態
思想意識形態主要內容是文化、教育、宣傳、宗教。
思想、意識形態管控作為政治概念總是已成為西方用以攻擊中國常用的負面詞彙。但無論如何思想意識形態作為上層建築對政治架構的建立及社會、經濟長期塑造、良性融合過渡都是客觀存在的關鍵保障和深層決定因素,其重要性不低於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以對社會變革影響的烈度而言,軍事為最,政治、經濟、意識形態等次之。但就影響深度和持久性而言,意識形態常不亞於其他重要因素,有時可能成為決定性作用。毛主席曾有言,輿論陣地,無產階級不去佔領,資產階級一定要去佔領,凡是要推翻一個政權,總是要造成輿論。革命的階級是這樣,反革命的階級也是這樣。香港迴歸後,我們在思想意識形態方面少有作為,該領域的教育、傳媒等陣地大多淪落至被敵對勢力滲透、操控,以致年輕一代基本被敵洗腦,竟至在迴歸22年後經濟基本面良好的情況下,出現持續的動亂,大量年輕人淪為街頭暴徒。台灣的所謂“天然獨”一代,也是台獨勢力長期洗腦、去中國化的結果。
統一後台灣社會的重建、人心的迴歸就必然進行思想意識形態的重建和干預。如果説統一後台灣的政治、經濟是中央管轄下的某種程度的自治,在思想意識形態領域,將更多的以中央為主導,先於政治/經濟加速與大陸逐漸接軌和融合。否則任由台獨、敵對勢力滲透,所搭建的政、經大廈就必會不斷被侵蝕,甚至重蹈香港今日之覆轍。
思想意識形態的重建必然觸動西方的政治正確,其相對統一後的政治、經濟安排必然更會有來自西方及台灣島內的猛烈、刺耳的攻擊,這一領域必然是敵我激烈交鋒的一主戰場,但這一戰場尤其不能忍讓退卻,必須義無反顧堅決推進。同時,人心的爭取年輕一代的爭奪又是耐心細緻的努力,必須依靠軟實力發揮作用,簡單照搬在大陸的作法並不適用。
島內思想意識形態重建是長期漸進的過程,首先要樹立原則框架:
——樹立、推行正確、正面共同價值觀。重建思想意識形態必須樹立主流的正確價值觀,明確在台灣必須推崇、建立和遵守的與大陸共守、共享的思想立論、精神文明、行為道德規範,確立台灣思想意識形態的“白名單”。雖然與大陸有巨大差異,台灣社會仍然存有的中華傳統道義和優秀文化的基礎,能與今天的新中國共享對接。如熱愛中華文化、愛國反帝反封建等。有些思想價值觀關乎民族大義卻在台灣式微,光復重新理所當然,如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公平等。“白名單”的建立,會將有利於樹立社會精神支柱,加強社會團結,積極促進台灣政治改革和融合。
——反對、抵制錯誤、反面的觀點、主張。與中華民族利益對立的價值觀及觀點主張,在台灣也須和在大陸一樣,為全社會所不容,應將其列入台灣思想意識形態的“負面清單”“黑名單”。這些負面的思想意識形態不僅損害台灣社會、政治體系的構建,也危害中國國家的整體利益,會成為長期損害甚至危及台灣社會的毒瘤,必須堅決反對,不允許其有存在的空間。如反華反民族,主張分裂,美化賣國,親美媚日,恐怖主義,極端主義,邪教等。負面清單的確立有利於清除社會發展的障礙,打擊孤立敵對勢力,維繫政治體制的基礎。
對白名單、負面清單的建立和堅守,是台灣特區政府的直接責任,是台灣社會的共識,是大陸、中央的底線。
——平行觀念表述。在白名單、黑名單之間存在大量的中間地帶、灰色地帶,期望其一蹴而就立刻轉換到大陸主流價值觀範疇內並不現實,反而欲速則不達。但也不能放任自流,需要推進其向大陸主流價值觀過渡。可行的原則策略還是要有理有利有節(奏),要明確反對對當代中國主流價值觀的否定,但仍然可以有一定緩衝空間。所謂平行表述是指:台灣體制下官方和公共領域對大陸/台灣互相矛盾或對立的意識形態可以按中性的方式表述,既不強制馬上採用大陸的方式表述,但也不可以採用其原有的違反大陸主流價值觀的表述。另一方面,大陸的主流價值觀應由大陸官方、民間、台灣民間積極推動和營造。重要的平行表述如:共產主義/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三民主義、包括國共內戰抗戰蔣政權撤台新中國建設發展在內的中國現代史、台灣近現代史“二二八”事件等。
在各思想意識形態主要領域的制度原則:
媒體。建立中央、台灣政府直管的媒體和媒體管道,傳播輿論正能量,對違反價值觀準則的媒體及論述堅決反對。
教育。中小學教育課綱必須經政府嚴格審定,中央批准。違反課綱者不能履職教師。
公共文化。公共領域的標識名稱、紀念物、娛樂演出應符合價值觀標準。
宗教。政教分離,在軍公教系統應去宗教化。宗教信仰自由,宗教界要防止宗教極端化、政治化(特別防止外國勢力滲透)。堅決打擊邪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