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10名涉警人員獲刑:配假警車,抓賭抓嫖收“罰款”_風聞
土土爸爸-2020-06-16 07:56
澎湃新聞
06-16
夜裏,假警車開了出來。車裏的人,有正式警員,也有身穿警服、配備執法儀的社會閒雜人員。
他們去“抓賭”,“抓嫖”,查“車震”,非法設卡……並對當事人收取“罰款”,少則200元、300元,多則9萬餘元,隨後分贓。
辦理20餘起“案件”後,河北省邯鄲市11名涉警人員將自己“辦”進了拘留所。
此前,他們是派出所所長、巡警支隊中隊長、正式民警、巡邏輔警、看守所職工,以及在派出所“上班”的社會閒雜人員。
2016年上半年,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上述涉警人員被邯鄲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拘。2017年9月,其中10人因濫用職權罪,被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至2年。
法院認定,社會人員與幾名基層執法部門的負責人勾結,私招濫募社會閒雜人員,購買警服、執法儀、配備冒牌警車,超越管轄範圍,濫用職權,以各種手段,違規罰沒當事人財物。
有涉案人員接受警方訊問時坦白,他們參與巡邏,系派出所所長等人安排,“目的就是為了罰款。”
部分獲刑民警丟掉工作後,至今仍在“喊冤”,認為自己系正常履職,存在工作錯誤,但“違紀,不違法”。
11名涉警人員涉嫌敲詐勒索
河北邯鄲市叢台區,一輛越野車停在路邊。
陳書凱、劉振營、王耀華上前盤查。三人中,王耀華是邯鄲市警務系統的巡邏輔警,其餘兩人,在邯山區公安分局高校派出所“上班”。
車內是男子李某和他的女友。劉振營説:“你們在車裏發生性關係,要拘留15天,並罰款5000至10000元。”
劉振營等人開上越野車,要帶他們去市公安局“處理”。中途停車後,劉振營問李某“你們能交多少錢”;李某並不願交錢。出於害怕,李某女友主動拿出了800元。收了錢,劉振營等人讓他們開車離開。
這是2016年4月18日晚。劉振營等三人開着一輛冒牌“警車”,穿梭於邯鄲市區各地“幹活”。當晚,他們一共查了三起“車震”。
據案件資料,在叢台區另一道路,劉振營等人發現路邊一輛轎車後,持執法儀上前,責令車內男子與其女友下車,以“賣淫嫖娼應拘留15日、罰款5000元”進行威脅。車內男子將錢包內的1000元全部交給對方,隨後被放行。
在復興區,他們又對一車內男子張某、女子李某性行為進行拍攝,並稱他們“在公共場所不檢,應當拘留15日並處2000元罰款”。
張某求情後,劉振營等人帶着他們去了銀行。李某取了2000元現金交給對方。
當晚23時許,劉振營等人開着“警車”返回高校派出所時,被邯鄲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民警當場抓獲,涉案現金亦被繳獲。
一名接近邯鄲警方的消息人士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2016年上半年,警方接到線索,有“警察”敲詐市民,同時發現有冒牌“警車”出沒於邯鄲多地,隨後展開偵查。
被抓獲後,陳書凱、王耀華因涉嫌招搖撞騙被邯鄲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拘10日,劉振營則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拘。數日後,陳書凱、王耀華也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轉為刑拘。
一起牽涉邯鄲當地巡警支隊、派出所等多個執法部門的“敲詐勒索案”浮出了水面。
上述接近邯鄲警方的消息人士稱,隨着警方持續調查,2016年4月至6月,共有11名涉警人員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拘。
以“拘留”“通知家屬”等威脅罰款,收錢後放人
邯山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內容顯示,相關涉警人員以“抓賭”、“抓嫖”、“查‘車震’”等為主要手段,對當事人沒收“賭資”、進行“罰款”、收取物品等。
檢方指控及法院認定的具體犯罪事實多達23起,最早一起發生於2015年9月,其餘均發生於2016年3、4月間。
其中,以查“車震”為由進行違規罰款的達12起。被“罰款”的當事人,有夫妻、男女朋友、男女同事、男女網友等。
相關涉警人員多在夜晚出動,在邯鄲市區各地尋機作案,非法檢查市民車輛“抓車震”,以“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公共場所行為不檢點”、“影響邯鄲市文明城建設”等理由,要挾相關市民“拘留”、“通知家屬”、“帶回局裏做鑑定”,對當事人“罰款”數百元至1萬元不等。
除查“車震”外,根據案件資料,甚至有市民在報警求助後,在派出所內受到涉警人員的要挾,被迫交納錢財。
2016年4月9日,陳波接到唐某、王某報警,稱1400元被盜,懷疑是同屋租房人申某所為。唐某、王某到高校派出所報案後,陳波將申某傳喚至派出所“訊問”。
之後,陳波以唐某和王某涉嫌敲詐勒索、申某涉嫌盜竊,將三人留置,並安排人員看押。次日上午,陳波向高校派出所所長曹志強彙報此事,曹志強、陳波安排人員帶領該三人去醫院體檢,並以“拘留”相要挾,向三人家屬索要錢財共計4.13萬元。
23起被認定的犯罪事實中,涉案金額最高的是一起“抓嫖”案。
案件資料顯示,2016年4月15日凌晨,陳波在高校派出所“辦公室”,利用手機軟件聊天,與賣淫女張某柔約在某酒店見面。隨後安排人員將張某柔“抓獲”,帶至派出所。
經陳波、劉玉濤“訊問”,張某柔引領相關涉警人員,前往市區內有關酒店尋找嫖客,共抓獲五男二女,均被帶至高校派出所。
當日上午,曹志強安排人員帶領被“查獲”人員到醫院體檢,並以“通知家屬”、“嫖娼可判重刑”、“將予以收教或拘留”等言論,要挾被“查獲”人員,逼迫他們交納“罰款”。
被“查獲”人員中,有多人通過朋友或中間人説情,交給曹志強、陳波等人現金9.75萬元,以及中華煙、玉溪煙等物品。
還有人辦理某案件時,在將該案移交上級警方後,私自扣押當事人住處鑰匙,趁機進入別人家中,將一套傢俱搬走,供個人使用;另一套實木傢俱、真皮沙發被轉手,供涉警人員抵償其個人債務。
從“幹活裝修”到“開‘警車’執法”
根據案件材料,涉案11人中,有5人原系邯鄲市公安局相關機構的正式民警、輔警:
曹志強,邯鄲市邯山區公安分局高校派出所所長;劉華成,邯鄲市公安局巡警支隊二大隊二中隊隊長;石紅光,邯鄲市公安局巡警支隊四級警長;王耀華,邯山區公安分局巡警大隊巡邏輔警;劉玉濤,高校派出所巡邏輔警。
另有1人,原系邯鄲市第二看守所職工。其餘5人,並非邯鄲市警務系統正式錄用或聘用的人員,法院將他們定性為“社會閒雜人員”。
紅星新聞記者調查發現,這些社會閒雜人員以2001年曾被招錄為輔警的陳波為首。2009年至2015年,陳波曾任邯山區北張莊鎮陳家崗村村長。本案中,有4名涉案人員與陳波系同村人。
案件材料顯示,2015年6、7月間,卸任村長後的陳波帶上劉振營等人,到劉華成位於邯鄲市中柳林村宣傳中心的辦公地。
根據劉華成、陳波、陳書凱等人供述,初來時,陳波等人的身份是“幫忙幹活裝修的”。裝修工作結束後,他們搖身一變,成了“巡警隊員”。
陳波供述,當時,劉華成處只有一輛警車,“為了方便幹活”,他買了兩輛二手車,改裝成“警車”,幾人均配上了警服、強光手電、執法儀,“出去查‘車震’,(當事人)交罰款可以處理。大約幹了兩個月。後來被天眼拍到,就休息了一段時間。”
2016年春節後,因高校派出所缺人手,陳波帶上劉振營等幾名“巡警隊員”,過去“上班”了。
根據案件材料,曹志強稱,他請陳波來派出所,是臨時帶領輔警開展接處警工作,對外介紹陳波是巡警,也有人喊他“陳所長”或“陳隊長”;陳波平時穿警服,“他們的警用裝備是他們自己買的。”
曹志強還稱,陳波等人到派出所“上班”,他並未向分局彙報過,除了日常接處警,他們處理過抓賣淫嫖娼、抓賭、設卡查車等事,“所得罰款都由陳波保管,總計9萬元左右。”
陳波、陳書凱、劉振營等人向警方承認,他們並非警察,是“臨時工”。陳波稱,他所用的警服、警用物品都是自己買的,警官證、警號也都是假的;陳書凱等人的警用設備,是陳波吩咐他們到警校服務社買的。
在高校派出所,陳波的身份是“副所長”,他帶來的其餘人員,或為“民警”、或為“聯防隊員”。陳波供述,“都是曹志強任命的。直接受曹志強領導,每天接處警、處理人的情況向曹所長彙報。”
高校派出所巡邏輔警劉玉濤也證實,2014年他通過招錄,分配到該派出所工作;陳波來派出所上班後,曹志強讓他稱呼其“陳副所長”。
劉玉濤稱,陳波來後,每天給他分配工作任務的,就是這名“陳副所長”。
“目的就是罰款”,收罰款後按比例“提成”
在高校派出所“上班”的社會閒雜人員,他們還擁有周詳的“考核辦法”。
根據涉案人員的供述,陳波等人將正式輔警、社會閒雜人員混合,分為兩個組,陳書凱、劉振營、王愛虎、王耀華為一組(以下簡稱“A組”),其中,王耀華系邯山區公安分局巡警大隊巡邏輔警;劉玉濤、安處傑、曹龍超、肖明軒等為一組(以下簡稱“B組”),其中,劉玉濤系高校派出所巡邏輔警。
A組人員開一輛假“警車”外出夜查。陳波供述,開始時,他們與曹志強商定,A組每個月交15000元,“每天‘幹活’後,先從掙的錢裏上交500元,剩下的再自分。”
接受警方訊問時,陳書凱、劉振營等人坦白,他們在派出所參與巡邏,系曹志強、陳波安排,目的就是為了“罰款”。
這種方式實行一段時間、共上交11500元后,陳書凱、劉振營不樂意了,“不管幹不幹活,每天都要交500元,這樣掙不了錢。”
陳波供述,隨後,他和曹志強重新商量,掙的錢“往所裏交七成,自己留三成”。
A組人員不發“工資”,修車、加油、吃飯等,都由陳波負責。陳波稱,“王耀華不參與分成,他的錢是所裏出的。曹志強安排王耀華跟着A組,是怕他們‘幹活’後錢不上交。”
陳書凱等人稱,每天“幹活”收取的“罰款”,回來後交給陳波,陳波按10%比例給他們提成,“每次分錢,也就一二百。原本陳波答應20%提成,曹志強最後決定給10%。”
陳波稱,B組人員由劉玉濤負責,“也是三七分成,他們組‘幹活’少,所裏給他們發保底工資1000元,值班一天休兩天。”
被刑拘的11名涉警人員中,B組成員肖明軒是唯一最終未獲刑的。他説,2016年3、4月間,他在陳波介紹下到高校派出所“上班”,配發了警服,安排出去巡邏,“感覺在派出所上班挺風光,領導讓幹啥就幹啥。當時沒想那麼多。”
派出所負責財務的郝某在證言中稱,2016年3月底,陳波讓她通過微信給王耀華、肖明軒等每人轉了3000元,“陳波説是他們的工資。”
10人因濫用職權罪獲刑1年半至2年
在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一審判決書中,邯山區人民法院稱:
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陳波先後勾結劉華成、曹志強,私招濫募社會閒雜人員,購買警服、執法儀、配備冒牌警車等警用裝備,帶領、指使陳書凱、劉振營等人,超越管轄範圍,濫用職權,以“抓賭”、“抓嫖”、查“車震”為主要手段,違規罰沒當事人財物。
法院認為,曹志強作為高校派出所所長,負責該所的全面工作;陳波在曹志強授意下,以副所長名義組織安排工作,陳書凱、劉振營等受曹志強、陳波領導,對曹、陳二人負責,並在二人授意下設卡查車、超出管轄區域巡邏查車,罰沒款後亦交由二人處理,“曹志強、陳波負全面責任。”
“陳波雖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但在高校派出所以副所長名義處理事務,指使、安排他人設卡查車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一審判決書中稱。
除以上兩名主犯外,邯鄲市公安局巡警支隊的兩名民警石紅光、劉華成,被認定參與了被指控的一起或數起犯罪,“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法院稱,陳書凱、劉振營、劉玉濤等社會閒雜人員或輔警,在曹志強、陳波安排指使下巡邏查車、罰款,在主觀上均具有濫用職權的故意,客觀上亦實施了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的行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且系共同犯罪,“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檢方還就一起犯罪事實,指控曹志強受賄4.13萬元。對此,法院認為,曹志強收取他人款項4.13萬元後,交給陳波統一管理,並未非法佔為己有,符合一系列濫用職權罰沒他人財物的行為特徵,以濫用職權罪認定為宜。
判決書稱,曹志強、劉華成、石紅光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超越職權,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陳波、陳書凱、劉玉濤等7人雖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但與曹志強等人共同參與犯罪,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屬共犯,其行為均構成濫用職權罪。
“石紅光、劉玉濤未參與指控案件的罰款及後續處理事宜,均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判決書中稱。
曹志強、陳波分別獲刑2年。其餘8人,分別獲刑1年6個月或1年7個月。
案件審理期間,曹志強、劉華成等人被“雙開”。
此外,紅星新聞記者多方瞭解到,陳波出獄後不久,又因涉嫌強姦罪被逮捕。
獲刑民警自稱“一般工作錯誤,違紀但不違法”
“認定我違紀,我認可;認定我違法犯罪,我不能接受。”出獄兩年半後,劉華成仍在“喊冤”。他認為,法院對他認定的4起犯罪事實中,他只是正常履職,是一般工作錯誤,不構成犯罪。
“我在公安局工作20多年,從沒想過自己會‘犯錯誤’。”2020年5月,劉華成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聲稱,參與抓賭、查車,“都屬於我工作範圍之內的事。我完完全全是為了工作。”
判決書中稱,相關證人證言顯示,劉華成參與過一起案件中的分贓。但劉華成認為這是“憑口供判案”,“説我收了錢,我打收條了嗎?認定我違紀我能接受,比如説我出了中隊轄區之類的。”
曹志強則對紅星新聞記者否認曾任命陳波為“副所長”,對陳波等人的真實身份、所作所為均不知情,對於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統統都不認。”
紅星新聞記者提醒,“判決書顯示,多名證人看到陳波照片掛在派出所,上面寫着‘副所長’”,曹志強辯稱,“這個不存在,這個沒有。”
曹志強聲稱,他安排陳波等人“臨時扣押”案件當事人財物,“説白了也可以叫保證金,是為了案件的進一步處理。那只是違紀、不違法,錢都在陳波那,不是私分了。”
“所謂的證人證言,證明力不夠。因為他們(指證人)都是違法行為人,都需要被打擊處理。他們對公安機關,本身就有牴觸情緒。”曹志強説,包括“車震”人員,雖然不違法,但在道德上應受到譴責,“這些人怎麼能作為證人?”
劉華成説,涉案人員“基本都是高校派出所的人”,被指控犯罪事實也基本是他們所為,“跟我沒關係。”曹志強則説,陳波等人是從劉華成處過來的,來派出所前就已經身穿警服、配備“警車”,“這是巡警支隊的問題。”
一審判決後,劉華成、曹志強等人提起上訴,被邯鄲中院駁回。石紅光、劉玉濤二人的判決部分則被撤銷、發回重審。
2019年3月,邯山區人民法院對石紅光、劉玉濤濫用職權案作出重審判決,認為二人未參與對當事人的罰款及後續處理事宜,犯罪情節輕微,二人“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此後,劉華成又提出申訴。2019年8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申訴理由不成立,原裁判定罪量刑並無不當”為由,駁回了劉華成的申訴。
曹志強認為,將該案定性為“濫用職權”,無形當中減輕了對陳波等人的刑事處罰。作為曾經的派出所所長,他認為自己存在職務行為的不當,但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對陳波等人,“如果我辦這個案子,我會給他們定敲詐勒索。”
2020年5月,一名接近邯鄲市司法系統的內部人士坦言,曹志強、陳波二人作為主犯,“判得輕了。”
(原題為《河北邯鄲10名涉警人員獲刑背後:招募社會人員,配假警車,抓賭抓嫖收“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