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北大教授: 香港問題的最大變數, 鄧小平原話裏已有答案 | 文化縱橫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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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世功 | 北京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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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不久前,全國人大高票通過涉港國安立法,引發海內外廣泛關注。強世功教授認為,中央治港面臨的巨大挑戰,依然是人心迴歸問題。香港問題裹挾在近代以來中國文明秩序的斷裂和轉型中,爭取“人心迴歸”意味着一場爭奪心靈領土的“文化戰爭”。具體而言,這種爭奪首先就體現在對中央治港方針中的“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這兩個提法的理解和闡述上。在這篇兩萬餘字的長文中,強世功教授重温鄧小平關於“一國兩制”的重要論述,從法理角度論述了中央治港方針的歷史原意與規範意涵。當我們重回歷史文獻,可以發現鄧小平在處理與香港迴歸有關的一切事務時,始終以國家主權建構為最高着眼點,始終強調“一國”建構的重要性,而對“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説法,始終保持政治上的高度謹慎,以防這些説法被曲解或誤讀。在鄧小平看來,“一國兩制”方針以“主權行使”和“繁榮穩定”為規範性內涵,“港人治港”是中央治港的特殊表現形式,並且治港的香港人必須是“愛國愛港的人”,而“高度自治”則是以確保國家干預香港的權力為前提的高度自治,而非中央對香港無底線的放任。這是為什麼,在鄧小平的論述中,有大量關於中央“干預”香港的論述,中央在重大問題上必須“干預”香港,恰恰是為了保證“一國兩制”在正軌上運行。作者認為,只有在中國傳統的體用辯證思想中,才能理解“一國兩制”的豐富內涵,但無論怎麼解釋,都不能離開“一國”為體、“兩制”為用的大原則,從而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不走樣”,“不變形”。
本文原發表於《港澳研究》2020年第2期,感謝作者授權發佈。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供諸君思考。
中央治港方針的歷史原意與規範意涵**——重温鄧小平關於“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論述**
(下)
(接上半部分)
**▍**消除“港人治港”歧義:堅定中央治港立場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中央解決香港問題的總方針,那麼在“一國兩制”下,中央究竟如何治理香港?**為了穩定香港人心,鄧小平反覆提到“保持不變”的想法。然而,究竟哪些變,哪些不變?**當時香港人最關心的就是隨着米字旗換成五星紅旗,中央要不要在香港派駐軍隊?中央要不要派一個行政首長來行使港督原來的職權?要不要派出大批幹部來治理香港?關於這個問題香港社會各界議論紛紛,出現各種各樣的猜測。對於這些具體的政策,鄧小平在與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的談話中,已經表示中央要與香港各界人士廣泛交換意見,制定中央將來治理香港的方針政策。而這項具體工作就由當時負責港澳問題的廖承志承擔。
1982年11月20日和1983年1月12日,廖承志兩次會見香港訪問團,重點在於傳達鄧小平對香港提出的“一國兩制”方針。因為當時鄧小平與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會談的內容並沒有對香港公開,香港社會才會出現各種各樣的猜測,一時人心惶惶。在這種背景下,廖承志對香港人首次公開提出“港人治港”這個形象的提法,對安定香港人心起到了積極正面的作用。然而,“港人治港”這個提法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爭議性。正是面對“港人治港”這個提法產生的分歧和誤讀,鄧小平後來不得不多次加以澄清。在鄧小平的論述中,他並沒有籠統地肯定“港人治港”,更沒有將“港人治港”上升到中央治港方針。相反,鄧小平每次提到“港人治港”的時候,都是針對這個提法所造成的種種誤解,從中央在香港行使主權的角度來澄清如何準確把握“港人治港”的含義,突出強調“港人治港是愛國者治港”,強調“港人治港”乃是中央治港的特殊形式。
(一)“港人治港”的政治主體性:“香港的中國人治港”
“港人治港”非常容易把香港人與中國人對立起來。然而,無論廖承志還是鄧小平,在他們經歷了近代以來香港割讓和西方列強在中國實行半殖民統治的一代人而言,“香港人”這個概念就像“廣東人”一樣,都屬於中國人。然而,人的身份認同和政治歸屬往往是通過文化教育建構起來的“想象共同體”,港英時期的殖民統治不斷推動香港人的新文化身份建構。港英政府一方面抑制對中國歷史文化傳統的教育、嚴禁近代以來反抗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的中國革命歷史教育以及1949年之後社會主義中國的歷史和現實政治教育,另一方面通過英文教育系統地灌輸西方文化和價值觀念,通過英女王以及大英帝國的一系列身份和文化象徵的教育,在香港和英國塑造出文化價值上認同英國文化傳統的“香港人”,而這樣的“香港人”雖然仍是中國人的膚色和人種,但在文化價值和政治認同上已經與“中國人”對立起來。這些人在香港迴歸的歷史進程中被貶稱為“港英餘孽”。當年,也正是這幫英國人培養出來的精英羣體推動英國政府提出“主權換治權”的思路,希望中國在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僅僅侷限在國旗之類的符號象徵上,把香港的治權依然交給英國人行使。
正是由於這樣的背景,1982年9月鄧小平在與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的會談中,直接否定英國人提出的“以主權換治權”的思路,強調香港主權從來屬於中國,香港迴歸之後由中國人來治理香港:
“香港繼續保持繁榮,根本上取決於中國收回香港後,在中國的管轄之下,實行適合於香港的政策。”
同樣,廖承志在與香港人士的談話中,就特別突出強調香港主權屬於中國,“主權、治權分開,講不通”。他甚至直接點出:
“有朋友提出,將來成為由香港人管理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這我看很難。”
九七之後不可能是英國人治港,而必須是中國人治港,“英國有才能的人士也可以得到相當的任用”,但主要是“當顧問、秘書”之類的。為了説明中國人能夠治理好香港,他特別舉出解放初期共產黨治理上海的例子。
“香港問題照我看很樂觀,一定搞得好。解放初有人講,看吧,‘老八’解放了上海,至多半年就手忙腳亂。後來,我們把上海管得很好。香港與上海不同,香港維持現有制度,習慣、金融流通,像現在這樣,不會改變,會改變的是少個總督大人。有人同我談,英國人希望延期。關於延期問題,可以奉告各位先生,這不是巴士、電車,不能隨便延期。”
在中英兩國就香港問題展開談判的過程中,英國政府培養出來的華人精英們當時被港督委任在港英政府通過“行政吸納政治”而建立的行政局和立法局等諮詢機構中。然而,這些“兩局議員”卻將自己想象為香港人的代表,希望作為獨立的政治主體參與到中英兩國的談判中,這就形成所謂的“三腳凳”這個形象的説法。正因為如此,1984年6月23日,鄧小平在接見鍾士元等港英政府“兩局議員”的談話中,重點針對香港華人在長期殖民統治下形成的“文化軟骨症”開展政治教育。在這次談話中,鄧小平特別強調香港人要有作為中國人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香港人首先是中國人:
相信香港的中國人能治理好香港。不相信中國人有能力管好香港,這是老殖民主義遺留下來的思想狀態。……凡是中華兒女,不管穿什麼服裝,不管是什麼立場,起碼都有中華民族的自豪感。香港人也是有這種民族自豪感的。香港人是能治理好香港的,要有這個自信心。香港過去的繁榮,主要是以中國人為主體的香港人幹出來的。
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鄧小平對所謂“香港奇蹟”的理解,即香港取得的繁榮成就是靠以中國人為主體的香港人幹出來的。因此,香港迴歸之後,中央繼續保持英國人留下來的資本主義制度,然後讓香港的中國人來治理香港,那麼香港就可以繼續保持其繁榮穩定。之所以讓香港的中國人來治理香港,而不是讓中央派人來治理香港,就在於中央或者內地的中國人不熟悉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無法有效運作香港資本主義制度。在鄧小平的政治邏輯中,重要的不是“港人治港”還是“京人治港”,誰來治理都是手段問題,真正的目的是要保持香港資本主義制度不變,從而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因此,鄧小平從來不強調“港人治港”,反而強調在制度上“保持不變”,強調“中國人治港”,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將“港人”與“中國人”對立起來。
(二)“港人治港”的目標:香港人與中央和內地“同心協力搞好香港”
如果説香港迴歸之後不再由英國人治理,而是由中國人治港,而中國人治港的基本方針就是“一國兩制”,保持香港資本主義制度基本不變、甚至中央不派幹部,由香港當地的人治理香港,從而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為此,廖承志特別指出:
“香港的現狀不變。具體講,深圳河以北是社會主義,深圳河以南即現在的香港地區實行資本主義。我看可以長期繼續保留資本主義,財產、生活方式、自由港、貿易中心都維持,我們十分願意香港的繁榮能保持。所以鄧主任請投資者放心,方針就是這樣。”
從這段介紹中,可以看出廖承志所傳達的中央治港方針就是“一國兩制”、保持不變,保持繁榮。而為了維持香港資本主義制度不變,中央甚至不派行政首長。廖承志明確指出:
“香港人自己當,大陸不派人。”“港人治港,很難由我廖某提個名單壓下去,這不是辦法。怎麼辦?聽聽各位的意見。”
這裏説的“港人治港”實際上就説的是後來基本法起草中爭論的行政長官如何產生的問題,最終是香港社會各界與中央互動達成共識而產生。為此,廖承志強調指出,“港人治港”的目的是強調香港人與中央和內地“同心協力搞好香港”或“共同一致搞好香港”,也就是保持香港的穩定繁榮。
“繁榮不是短期,而是收回之後,長期繁榮。繁榮對香港居民,對內地都有好處。只要對香港繁榮有益的事,我們一定會去做。我們一定會積極支持收回之後繁榮香港的各項工作,所以大家可以放心。”
可見,無論是突出“保持不變”,還是突出“港人治港”,都是為了實現“繁榮穩定”這個目的,這才是“一國兩制”方針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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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人治港”的途徑:中央培養選拔政治人才治港
“港人治港”與中央治港並不是對立的,相反“港人治港”乃是中央治港的特殊形式。中央不僅參與到對治港的港人的培養中,而且參與到對治港的港人的選拔、任命和監督過程中。中央強調主權和治權不可分割,就意味着中央擁有香港的主權和治權。中央如何行使管治權,除了基本法規定直接行使的權力,就是授權香港人在特區行使權力。然而,這些參與香港治理的香港人究竟是如何產生的,這一點基本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比如香港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都由中央任命,那就意味着這些參與治理的香港人都應當由中央來培養、選拔或參與選舉、最後任命乃至監督罷免。所以,“港人治港”絕不是中央撒手不管,更不能與中央治港對立起來,反而成為中央治港的一種特殊形式。
早在香港迴歸之前,鄧小平就推動中央參與到治理香港的過程中。
一方面中央通過外交渠道就香港的重大問題對英國和港英政府的行為進行干預和約束,這在鄧小平會見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的談話中表現得非常明顯,其中就包括如果英國政府不與中國政府合作,那麼中國政府可以提前宣佈收回香港。因此,在香港迴歸過渡期,中央就香港的財政儲備金問題、銀行發鈔、土地問題、新機場建設、公務員薪金、政府機構改革等重大問題與英國政府展開艱苦的談判,這實際上都是在參與到香港的治理中。
另一方面,中央直接推動香港的愛國愛港力量參與到香港政治中。1984年4月18日鄧小平在與外交部長吳學謙、港澳辦主任魯平的談話中,就特別強調在香港的金融領域和政府人事佈局中加快推動香港人蔘與。在1984年10月3日會見港澳同胞國慶觀禮團的談話中,鄧小平進一步指出:
“我還講過十三年的過渡時期參與的問題,參與也是一種干預,當然這個參與不是北京方面參與,而是香港人蔘與,中央政府支持香港人蔘與。不能設想,到了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一夜之間換一套人馬。如果那樣,新班子換上來,什麼都不熟悉,不就會造成動亂嗎?”
香港人蔘與香港治理需要獲得中央政府的政治支持。因此,鄧小平所理解的“港人治港”就是中央培養、推薦的且獲得中央信任的香港人來治港。他特別強調中央要參與到治港人才的培養中:
“在過渡時期後半段的六七年內,要由各行各業推薦一批年輕能幹的人蔘與香港政府的管理,甚至包括金融方面。不參與不行,不參與不熟悉情況。在參與過程中,就有機會發現、選擇人才,以便於管理一九九七年以後的香港。”
1984年12月20日在會見包玉剛的談話中,鄧小平再次強調“要找些人出來,要創造條件讓他們出來。不僅是人,還有金融方面的事”。 無論是“推薦一批能幹的人”,還是“發現、選擇人才”,或者是“找些人”,其主語毫無疑問是中央和中央在政治上信任的香港愛國愛港人士。可見,在“港人治港”問題上,中央對於究竟選擇哪些人來治港擁有判斷權乃至決定權。鄧小平甚至明確表示中央在香港選人用人的政治原則:
“選擇這種人,左翼的當然要有,儘量少些,也要有點右的人,最好多選些中間的人。這樣,各方面人的心情會舒暢一些。處理這些問題,中央政府從大處着眼,不會拘泥於小節。”
可見,“港人治港”只是一個着眼於表面的形象説法,實際上中央早在迴歸之前就參與到治港人才的發現、培養和選拔使用中,因此準確地説應當是中央信任和支持的香港人來治港。這首先就是中央在香港開展統戰工作的重要職能,中央開展統戰就是強調要廣交朋友,擴大愛國愛港統一戰線的陣營,從而擴大選人用人的範圍。而基本法規定中央擁有對行政長官和特區主要官員的任命權,而這種任命權就賦予了中央在香港發現人才、培養人才、使用人才的權力,從而賦予中央擁有權力決定哪些港人可以擔任特區主要官員,哪些港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等,基本法的這些規定無疑為理解“港人治港”提供了法律依據,即“港人治港”只是中央治港的一種特殊形式。
(四)“港人治港”的政治實質:“愛國者治港”
如果説治權與主權不可分離,那麼治權必然是主權的延伸。假如“港人治港”意味着“港人”擁有治權,那必然在某種程度上行使主權,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高度自治下擁有比聯邦制下地方聯邦單位更大的獨立自主權,行使着諸如立法、司法、貨幣發行、單獨關税、教育等諸多主權性權力。這必然意味着“治港”的“港人”不能是普通的港人,而必須具有政治性要求,與主權者保持政治上的一致性。主權者區分敵我的政治判斷也必然影響到“治港者”的政治判斷。因此,“港人治港”的“港人”不是地緣文化概念,也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個政治主體的概念,即必須符合主權者政治判斷的“港人”才能成為香港的管治人才。為此,鄧小平特別對“治港者”的政治判斷提供了一個主權者的衡量尺度:
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未來香港特區政府的主要成分是愛國者。……我們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只要求他們愛祖國,愛香港。
在這句話中,鄧小平與其説主張“港人治港”,不如説要給“港人治港”加上一個特定的政治界限,也就是主權者的政治意識所規定的政治界線。同樣,我們注意到鄧小平在強調中央對參與香港治理的人才選拔中,也特別強調“參與者的條件只有一個,就是愛國者,也就是愛祖國、愛香港的人”。在這裏,無論“愛國”還是“愛國者”都屬於政治的概念,即這些概念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區分敵我友而形成的擁有巨大彈性的概念。
由於治權從屬於主權,主權決定治權,也就意味着中央擁有政治判斷權來確立“愛國愛港”的政治標準,從而確立“誰是愛國者”,並由此承擔這種政治判斷所帶來的政治後果。因此,在不同的政治情境下,“愛國者”的標準和尺度也就有所不同。**但是,無論如何,既然“一國兩制”保留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並將其上升到規範性的“方針”層面,那就必然意味着“治港”的“港人”所擁有的“愛國者標準”絕不可能等同於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標準,而這恰恰是把握“一國兩制”最為微妙的精髓所在。**為此,鄧小平特別給“一國兩制”治理香港的愛國者提供一個完全不同於內地愛國者的政治尺度:
什麼叫愛國者?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只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我們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只要求他們愛祖國,愛香港。
迴歸之後,中央治港的成效往往與用怎樣的政治尺度和標準在香港確定“愛國者”有關,也由此引發香港社會關於誰是“愛國者”的巨大爭議。鄧小平清晰地意識到“港人治港”是一個很容易引發爭議的提法,要麼容易導致香港人自覺不自覺地排斥中央在香港的主權行使,要麼容易導致中央用內地的政治判斷標準來衡量香港的“愛國者”。因此,面對基本法起草中因“港人治港”的誤解而帶來的政治分歧,鄧小平1987年在與基本法草委談話中明確指出:
對香港來説,普選就一定有利?我不相信。比如説,我過去也談過,將來香港當然是香港人來管理事務,這些人用普遍投票的方式來選舉行嗎?我們説,這些管理香港事務的人應該是愛祖國、愛香港的香港人,普選就一定能選出這樣的人來嗎?……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
在這裏我們清楚地看到,鄧小平特別用“將來香港當然是香港人來管理事務”這種標準的提法,而很少直接正面用“港人治港”這個概念。然而,由於這個提法很流行,也能起到正面的宣傳效果,鄧小平雖然接受這個提法,但卻不斷地給這個概念加上特別的限定。我們從鄧小平公開的論述看,只要他提到“港人治港”都是不斷澄清這個口號的準確政治含義,即“港人”絕不是獨立的地域文化意義上的港人,而是“香港的中國人”;治港的“港人”必須是“愛國愛港者”;“港人治港”乃是中央參與治港的一種特殊形式,強調中央要參與到香港的選人用人乃至選舉過程中。
**▍**鄧小平為什麼不提“高度自治”?
早在“一國兩制”這個概念出現之前,“高度自治”這個概念就已經出現。在1981年公佈的推動和平統一台灣的“葉九條”中就出現了“高度的自治權”這個概念。當“一國兩制”方案運用到香港時,“高度自治權”這個概念出現在1983年初中國政府公佈的解決香港問題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出現在聯合聲明載明的中央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中,並規定在基本法第二條中。儘管如此,鄧小平提出“高度自治”有其特定的想法。**從他對香港迴歸之後繼續採取資本主義制度的論述看,他往往採用更為形象的“保持不變”這個論述,而不是“高度自治”這個概念。**相反,他對“高度自治”引發的曲解和歧義保持高度的敏感和警惕,並針對這種曲解而針鋒相對地提出“中央干預論”。事實上,從基本法起草到香港迴歸之後,中央治港面臨的最大挑戰就來自香港反對派系統歪曲闡述的錯誤“高度自治論”。
(一)“高度自治”:為了反對“兩個中國”或“完全自治”
從尼克松訪華以來,如何推動中美建交就成為一項重大的政治課題。這個問題隨着鄧小平復出而提上議事日程。然而,中美建交的一個障礙就是美國在軍事上支持台灣。為此,中國提出中美建交的三原則都圍繞台灣問題展開:美國與台灣當局“斷交”、廢除所謂“共同防禦條約”以及從台灣撤軍。正是在這三項原則基礎上,中美正式建交。這也意味着統一台灣的政治條件已經成熟。因此,就在1979年1月1日中美正式建交當天,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了《告台灣同胞書》,明確提出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的前提下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然而,美國國會卻在1979年4月10日通過了所謂的“與台灣關係法”,極大地破壞了台灣迴歸的政治環境,客觀上鼓勵了台灣當局所謂的“兩個中國”論調。面對政治形勢的變化,中國在與美國進行嚴正交涉的同時,1981年9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向新華社記者發表談話,提出和平統一台灣的九條方針政策,明確表示統一之後的台灣將享有“高度自治權”。
鄧小平之所以提出“高度自治”這個概念,實際上是針對所謂“兩個中國”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完全自治”概念。在1983年闡述和平統一台灣的設想中,鄧小平明確指出:
“我們不贊成台灣‘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沒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而不是一箇中國。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然而,當“一國兩制”構想運用到香港時,雖然在中央政策和法律文件中反覆出現“高度自治”這個提法,但在鄧小平本人關於香港問題的論述中從來沒有出現“高度自治”這個提法。這或許是因為他預見到這個概念將會引發不利於中央的巨大爭論,因此他更多采用“保持不變”這個提法來闡述與高度自治相關的內容。

(二)“保持不變”:“兩制”都不變
“一國兩制”下如何處理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鄧小平最常用的表述是“保持不變”。早在1982年與撒切爾夫人會談中就明確提出:
“香港現行的政治、經濟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當然,有些要加以改革。香港仍將實行資本主義,現行的許多適合的制度要保持。”
不同於抽象的“高度自治”概念,“保持不變”這種形象説法一下子抓住了香港人的心,以至形成“五十年不變”的説法,最後甚至寫入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中。然而,縱觀鄧小平對“保持不變”的論述,他不僅突出香港資本主義不變,而且強調內地社會主義也不能變,並強調內地社會主義制度不變是香港資本主義不變的前提。
在20世紀80年代,中國的社會主義道路承受巨大壓力。在國際上面臨着冷戰中西方意識形態和蘇聯戈爾巴喬夫“新思維”改革的壓力,在國內由於“文化大革命”導致人們對堅持社會主義道路有疑慮,以至於在如何評價毛澤東同志的問題上黨內出現巨大分歧。在這些涉及中國未來前途方向的根本問題上,鄧小平堅定不移地主張全面、正確地肯定毛澤東思想,始終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在基本法起草階段,一方面處在西方對蘇聯和中國展開“和平演變”的高峯,另一方面也是國內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的活躍期,這兩種思想交織在一起,直接影響到基本法起草過程中關於中央在香港的主權行使、中央與特區的關係、香港政制發展等重大憲制問題的爭論。
在這種背景下,鄧小平強調“保持不變”不僅強調香港資本主義制度不變,而且要捍衞內地社會主義制度不變。為此,鄧小平特別指出,在“一國兩制”中,內地的社會主義是“主體”,是“前提”,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容許香港這個小地方搞資本主義。如果內地社會主義制度改變了,那麼“一國兩制”也就無法進行下去了。因此,**“説不變不是一個方面不變,而是兩個方面不變。”**這就意味着雖然保持香港資本主義不變,但絕不能將香港變成對內地進行“和平演變”、從而改變內地社會主義制度的大本營或橋頭堡。鄧小平的這些論述恰恰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風波中展現出其預見性,而正是在經歷了1989年政治風波之後,基本法草委會才在基本法草案中對第23條進行了全面完善。從此之後,“23條立法”成為“一國兩制”處理“兩制”關係的重大議題。
(三)“保持不變”:制度大體不變而“人”可以變
從鄧小平的論述看,“一國兩制”只是要保持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大體不變,至於誰來運作這個制度,則完全可以變化。香港迴歸後,香港的管治者就由英國人變為中國人,雖然提出“港人治港”這個提法,但鄧小平反覆強調“愛國者治港”就是表明中央擁有對“港人治港”這個概念的解釋權和決定權,因此**“誰是愛國者”不是一個理論問題或者學術問題,而是一個政治問題,取決於主權者的政治判斷。**中央判斷香港人究竟是不是愛國者的一個重要根據就是看他如何運作香港資本主義制度。如果能夠保證香港資本主義制度在“一國兩制”軌道上順利運行,捍衞國家統一、維護國家主權並保持香港繁榮穩定,那就是愛國者;若香港資本主義制度運行導致分裂國家、顛覆內地政權、危及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不利於香港繁榮穩定,那顯然就不是愛國者。
因此,如果把鄧小平提出的“保持不變”解讀為“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那就很容易偏離鄧小平的本意,取消中央對香港資本主義制度運作的決定權。那就意味着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由誰來運作、如何來運作,就變成了香港高度自治範圍的事務,由香港人自己説了算,以至於中央確定“誰是愛國者”、誰來治理香港以及中央指導特區政府施政就變成了“干預”香港高度自治。因此,在鄧小平的論述中,我們看到大量關於中央“干預”香港的論述,中央在重大問題上必須“干預”香港,中央“干預”香港恰恰是為了保證“一國兩制”在正確的軌道上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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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與“不變”的辯證法:“保持不變”只是手段
作為馬克思主義者,鄧小平始終反對教條主義和本本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甚至在手段選擇上強調“不管白貓黑貓抓住老鼠就是好貓”這種實用主義的策略。鄧小平始終強調香港資本主義“保持不變”並非目的,絕不能為不變而不變。他之所以強調“保持不變”,是因為香港資本主義在當時運行良好,既能夠實現香港的繁榮穩定,又有利於內地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持“繁榮穩定”作為規範的正當性決定了“保持不變”作為手段的正當性。隨着時代環境的變化,若“保持不變”不能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那就必須採取“變”。因此,鄧小平在其論述中始終強調“變與不變”的辯證法,要在“不變”中看到“變化”的一面。只要有利於香港的繁榮和發展,只要符合香港人的利益,就要堅持“變”。假如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無法有效運行,不能實現繁榮穩定,甚至不利於國家統一和現代化建設,那麼“保持不變”就喪失了意義,就必須堅持 “變”。
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不少香港人擔心內地改革開放的政策會變,擔心中央對香港的政策會變,從而片面地強調中央要保證對香港的政策保持不變。對這種主張,鄧小平一方面強調不變,甚至給出了“五十年不變”的承諾。但另一方面,鄧小平辯證地指出,“不要籠統地説怕變”,“變也並不都是壞事,有的變是好事,問題是變什麼。中國收回香港不就是一種變嗎?”“如果有什麼要變,一定是變得更好,更有利於香港的繁榮和發展,而不會損害香港人的利益。這種變是值得大家歡迎的。如果有人説什麼都不變,你們不要相信。”可見,在香港問題上若將“保持不變”上升為一種原則性的教條來理解,就脱離了實事求是的政治原則,顯然背離了鄧小平的原意。
(五)用“中央干預論”反駁“高度自治論”
鄧小平不贊成台灣“完全自治”的提法,用“高度自治”來回應,而這個“高度”就是用國家主權和憲法及基本法來加以限制。因此,在鄧小平的論述中,始終強調“一國兩制”,強調“一國”的主權建構,絕不可能將“高度自治”上升到與“一國兩制”同等重要的地位上,相反要將“高度自治”放在“一國兩制”、主權行使和穩定繁榮的原則框架之下,納入到憲法和基本法建構的憲制架構中。在這樣的學理和憲制架構中,中央行使主權必然高於香港的高度自治,這就為中央干預香港、在香港行使主權提供了學理和制度支撐。
如果説“完全自治”可能導致“兩個中國”,那麼“高度自治”這個提法很容易強調香港方面擁有非常大的權力,甚至將中央權力排除出去。事實上,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高度自治”這個概念就成為香港方面向中央爭取權力的正當理由。不少香港人認為“高度自治”就是中央僅僅負責國防和外交,其他的權力都由香港來行使,甚至按照聯邦制的思路提出香港的高度自治包括享有“剩餘權力”。有人甚至主張“高度自治”的“高度”概念不是法律概念,要麼刪去,要麼改為“完全自治”;有的主張將香港特區政府改為“香港特區自治政府”;有的認為既然香港是“高度自治”,就不能規定“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等等。而在行政長官選舉問題上,更是藉着“高度自治”概念來主張直接普選,反對提名委員會的提名,反對中央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或主張這種任命僅僅是程序性、形式性的任命。因此,不少香港人錯誤地認為,只要中央在國防和外交領域之外行使其他主權性權力,就構成對高度自治的“干預”。
正是針對香港人對“高度自治”的這種片面錯誤解釋,鄧小平始終強調中央要對香港行使主權,而行使主權就必須採取正當的“干預”。早在1984年,鄧小平就明確指出:
不能籠統地擔心干預,有些干預是必要的。要看這些干預是有利於香港人的利益,有利於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還是損害香港人的利益,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切不要以為沒有破壞力量。這種破壞力量可能來自這個方面,也可能來自那個方面。如果發生動亂,中央政府就要加以干預。由亂變治,這樣的干預應該歡迎還是應該拒絕?應該歡迎。
在1987年接見基本法草委的談話中,鄧小平又重點反駁對“高度自治”的錯誤理解,強調中央對香港的“干預”:
中央確實是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具體事務的,也不需要干預。但是,特別行政區是不是也會發生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難道就不會出現嗎?那個時候,北京過問不過問?難道香港就不會出現損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夠設想香港就沒有干擾,沒有破壞力量嗎?我看沒有這種自我安慰的根據。如果中央把什麼權力都放棄了,就可能會出現一些混亂,損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大家可以冷靜地想想,香港有時候會不會出現非北京出頭就不能解決的問題呢?過去香港遇到問題總還有個英國出頭嘛!總有一些事情沒有中央出頭你們是難以解決的。中央的政策是不損害香港的利益,也希望香港不會出現損害國家利益和香港利益的事情。要是有呢?所以請諸位考慮,基本法要照顧到這些方面。有些事情,比如一九九七年後香港有人罵中國共產黨,罵中國,我們還是允許他罵,但是如果變成行動,要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怎麼辦?那就非干預不行。干預首先是香港行政機構要干預,並不一定要大陸的駐軍出動。只有發生動亂、大動亂,駐軍才會出動。但是總得干預嘛!
可見,鄧小平在闡述中央對香港方針政策時,始終着眼於國家主權建構,強調“一國”建構的重要性,而對“港人治港”、“保持不變”、“高度自治”之類的通俗説法,始終保持着政治上的警惕性,並針對各種誤讀和歪曲進行理論澄清。
**▍**結論
“一國兩制”乃是時代的產物,對其理論闡釋和規範性意涵的解讀無疑需要與時進,在不同的時代,針對不同的問題進行不同的闡釋。“一國兩制”方針作為衡量和推動中央治港行動的尺度不僅具有政策所包含的規範價值尺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具有針對現實問題的客觀有效性。“政策”不同於“法律規範”就在於其有效性不僅僅取決於其規範的正當性,而更重要的是解決問題的客觀有效性。當中央治港在“事實”層面上面臨問題或者出現危機的時候,中央不是簡單的就事論事地加以解決,而是把這些客觀現實問題上升到“方針”層面的規範思考,從而不斷解釋、重構和發展中央治港方針。在這個意義上,中央治港就像駕馭一艘航船,當遇到風浪的時候,總是不斷調整航向。因此,中央對“一國兩制”方針的闡釋和再闡釋、重構與發展,就在於不斷針對政治現實的變化來校準其解決現實問題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由此,對中央治港的“一國兩制”方針的理解,決不能在抽象的規範概念意義上僅着眼於字面意思來理解,而必須放在具體的歷史情境中,放在區分敵我的政治性處境中來理解。
事實上,今天中央反覆提到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這三句話十二個字,也是在特定歷史背景下對中央治港方針的重構。我們唯有意識到這種對中央治港方針重構的歷史性,才能理解其時代合理性,理解其歷史針對性。因此,面對新的歷史時代,我們有必要重新回到歷史源頭,通過鄧小平的重要論述來追溯中央治港方針的歷史原意。由此我們就會看到“一國兩制”、主權行使和繁榮穩定才是中央治港方針的歷史原意,才是中央治港方針的“體”和“本”,相比之下,“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更多是“一國兩制”方針在具體落實中的“用”。我們只有在中國傳統的體用辯證思想中,才能理解“一國兩制”方針內涵的豐富性,但無論如何都不能離開“一國”為體、“兩制”為用的這個大原則,從而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不走樣”,“不變形”。

—2020年6月新刊目錄—
▍特稿
01.戰國與希臘:中西方文明根性之比較
潘 嶽
▍封面選題:病毒的全球時刻
02.全球化為什麼不可逆——探索新冠病毒危機後的世界
朱雲漢
03.疫情加速第四波全球化
張藴嶺
04.疫情危機與世界秩序重構
馮紹雷
05.全球化迭代演進:走向多樣化世界
王湘穗
06.病毒時刻:無處倖免和苦難之問
趙汀陽
▍專題:擺脱貧困
07.脱貧攻堅:後革命時代的另類革命實踐
李小云、楊程雪
08.精準扶貧如何改變鄉村治理結構
王曉毅
09.中國減貧:從地方性實踐到全球性意義
徐 進、李琳一
▍中國發展模式再討論
10.競合模式:高鐵技術創新的經濟社會學分析
馬 瑩、甄志宏
▍歷史觀
11.革命者人格與勝利的哲學——紀念列寧誕辰150週年
汪 暉
本文轉自“港澳研究”公眾號,原載於《港澳研究》雜誌2020年第2期,原標題為“中央治港方針的歷史原意與規範意涵——重温鄧小平關於‘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論述”。為便閲讀,內容有所編改。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歡迎個人分享,媒體轉載請聯繫版權方並註明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