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華該當何罪?_風聞
已注销用户-中国政经第一刊2020-06-19 09:05
作者 | 南風窗 季潔
案發已近一年,6月17日下午,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猥褻女童案宣判。
這一起公訴案件,經過2天、共計16小時的不公開審理,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5年有期徒刑,周燕芬4年有期徒刑。
除了自媒體人、網友的熱烈討論,國內一家財經媒體也在昨天發佈了一項投票調查:“新城控股原老總王振華猥褻女童案被判5年,你怎麼看?”
8個小時左右,**18萬餘人蔘與投票,其中超七成網友認為5年的“判罰太輕”,將近20%的網友選擇“應讓他在獄中度過餘生”,**剩下不足10%的網友認為“判罰合適”和“不知道説什麼”。
國內一家財經媒體發佈的投票調查,其中超七成網友認為5年的“判罰太輕”
5年有期徒刑,是我國一般猥褻罪量刑中的頂格判決,也到達了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給予王振華的量刑建議“4-5年”中的上限,但該判決一出,仍舊引發了輿論的“意難平”,公眾們普遍認為:“判輕了”。
一種困惑,甚至是衝突,出現了。
6月18日上午,受害女童一方代理律師告訴媒體記者:他們不認可一審判決,認為此案屬於“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已向普陀區檢察院申請抗訴,請求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嚴打王振華”的聲浪尚未平息。6月18日下午,王振華一方也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無罪。
王振華,到底該當何罪?
1
定罪往事
雖然從案發到一審判決,歷時將近一年,但再提起2019年7月初的那一樁舊事,許多人都不會陌生。
一年前的7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發佈警情通報,驗證了此前媒體報道,“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9歲女童,已被採取強制措施”。
2019年7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發佈的警情通報
事件基本脈絡,很快在各家報道、官方通報中被還原。
2019年6月底,周燕芬藉口“去迪士尼玩”,把朋友的女兒,一個9歲,一個12歲,從江蘇帶到上海。6月29日,她們入住上海萬航渡路一家五星級酒店,也是當天在這家酒店,“王振華對其中一名9歲女童實施了犯罪”。
根據21世紀經濟報消息,女童6月30日晚上打電話回家,向母親哭訴。
母親王女士在7月1日上午,立即趕到上海。
**王女士當天先是去見了王振華,在對峙中,“王振華對此事不置可否”。**下午,她選擇報警。(根據警方通報,王女士在6月30日晚10點左右報警)
女童隨後也在上海市普陀區一家醫院進行檢查:陰道撕裂,構成二級輕傷。
根據警方、檢方通報,2019年7月1日,王振華到普陀分局接受調查。7月2日晚間,周燕芬到公安機關自首。7月10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批捕王振華、周燕芬。
2019年7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發佈的進一步情況通報
去年7月初,短短几天內,這起猥褻案震盪了輿論和資本。
新城控股是一家上市公司,也是中國第八大房企,即使迅速變更董事長,由32歲的“小王”王曉松接棒,徹底完成與其父王振華的切割,也免不了公司的股價震盪。
但很快,這個案件就在輿論中冷卻了下來。
案件進入偵辦階段,記者們很難再採訪到、傳遞給公眾更多相關信息,只有零碎的爆料出現。
比如有知情人向北京青年報爆料,稱王振華、周燕芬二人相識約20年,都是江蘇常州武進人,周燕芬年輕時是王振華的情婦,她吸毒、資金消耗巨大,後來才搬家到了江蘇徐州。
真正再一次出現在公眾眼前,是2020年6月,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向普陀區法院對王振華、周燕芬提起公訴。
這場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又一次引爆了輿論。**被關注,是這件猥褻案的命運。**也許是王振華與9歲女童的身份、年齡的客觀差距,也許是對富裕羣體對未成年人性剝削的憤怒,公眾始終對其難以釋懷。
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5年有期徒刑,周燕芬4年有期徒刑(截圖自:上海普陀法院)
這次,王振華的代理律師換了,從原來的上海市律師協會副會長林東品,變成了李肖霖律師和陳有西律師。這兩位都是國內知名的刑事辯護律師。
前者代理過劉曉慶偷税案、念斌案,後者則代理過顧雛軍案、吳小暉案,被稱為“死磕派律師”,過往業界名聲不錯。
受害女童一方的代理律師也換過人,現在是上海市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主任、華夏匯鴻律師事務所主任計時俊。暫不清楚是否有第二位代理律師。
計時俊在今年6月17日對媒體所講述的內容,與《稜鏡》發佈的報道基本符合。
按照計時俊律師所説,並非是王振華的一位代理律師,而是李肖霖和陳有西兩位律師,均在一審庭辯中對王振華做“無罪辯護”。
按照《稜鏡》報道,其中一位代理律師承認王振華的嫖娼行為,認為可以因此接受治安處罰,但主張王振華無罪,是因為“(王振華)明確對幼女有防範意識,知道國家底線,堅決不碰幼女。”
王振華庭審現場
計時俊律師還對媒體特別提到,16小時的庭審,王振華從始至終都不認罪,説“只是對(受害女童)摟摟抱抱”。
但女童的“陰道撕裂,二級輕傷”從何而來呢?
據新京報消息,在庭審時,雙方就女童的陰道傷勢的新舊,產生了爭議。周燕芬當庭表示,被害人處女膜為陳舊性破裂。
但6月17日下午,此案審判長在答記者問中明確表示:
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經過事先預謀,由周燕芬製造條件,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二級輕傷),有被害人陳述、鑑定意見、證人證言、監控視頻等證據可以證實,並形成完整證據鏈。王、週二人構成威脅兒童罪的共同犯罪。
2
該當何罪?
王振華該當何罪,是無罪、猥褻還是強姦?
討論的焦點,集中在女孩的傷情上。
根據一審審判長所言,王振華對女童實施猥褻,並造成輕傷二級(陰道撕裂),但是雙方不存在性器官與性器官的接觸,是故,定罪為猥褻,並根據實際情況從重、從嚴判處5年有期徒刑。
為什麼是猥褻,而不是強姦呢?
北京大學法學院陳永生教授解釋道:“區分是強姦還是猥褻,在中國,理論上還是要看行為人是不是以發生性關係為目的。”
簡單説,強姦罪是以發生性關係為目的的,而猥褻侮辱罪不是以發生性關係為目的的。但是實踐當中,被告人可能不會認罪,所以只好從客觀表現上來判斷,就有了“插入説”和“接觸説”。
強姦罪的定罪,對於成年人,採用“插入説”,對於強姦不滿14週歲的女性未成年人犯罪既遂,採用“接觸説”。
周燕芬庭審現場
所謂插入説,即加害人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將其性器官強行插入女方性器官內,可以被判定為強姦。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強姦罪的犯罪主體為男性,犯罪對象是女性,強姦罪是一種男對女實施的犯罪。”
“對成年女性犯罪既遂的標準是男性性器官的插入,實踐中如果犯罪分子採用異物插入等方式對女性實施性侵害,就無法認定其行為構成強姦罪。”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張榮麗副教授向南風窗介紹道。
而接觸説,本意是在考慮低齡女性未成年人,生理結構比較脆弱的情況下,從保護未成年人人身權利角度出發,降低定罪門檻。
在接觸説裏,只要加害人的性器官接觸到了女性未成年人的性器官,即可判定為強姦既遂。但是,同樣的,法律也將“其他插入”的性侵害形式排除在強姦行為之外,比如此案。
陳永生認為,在王振華案中,如果要證明“雙方性器官接觸”,需要雙方的陳述證明、或者在受害人性器官上提取到被告人的生物檢材,再或者是旁觀者周燕芬的陳述證詞,“但目前來看,可能沒有這方面的證據。”
截圖自:新京報動新聞視頻
在王振華猥褻案中,9歲女孩,在“雙方性器官無接觸”的情況下,陰道被撕裂,構成輕傷二度,很有可能存在異物插入的情況。
受害女童的代理律師告訴媒體,“王振華用的是手指,……小女孩也這麼講。”
因此,按照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將王振華的犯罪行為定性為猥褻,而不是強姦,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公眾看來可能偏低,但法律上只能這樣了。”陳永生也如此評價。
但是,這個案件仍舊在社會上造成了一定的輿論、心理衝突。它似乎違背了我們的常識。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葉竹盛副教授認為,強姦罪的設立,是為了保護人格尊嚴不受損害,“有時候,被異物插入性器官、被迫肛交,對受害者所造成的生理、心理損傷,並不亞於性器官插入所造成的損害。”
但是,強姦罪和猥褻罪的量刑,則明顯不在一個級別上。
在我國台灣,以及一些西方國家,已經將強姦罪的客觀表現形式做了擴充,從只能“男對女”,變成了只要是“人對人”,從必須要性器官的插入、接觸,變成了包括多種強制性插入,都可以被認定為強姦罪。
也就是説,按照一審審判長所提供的信息,王振華的案子如果發生在我國台灣地區,將會判處其強姦罪,而不是猥褻罪。
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中關於強姦罪及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規定
“這個案件所造成的輿論、心理衝突,不是司法機構造成的,而是法律本身造成的。”張榮麗如此總結。
“刑法中規定的強姦、猥褻等罪名,是否適應新時期全社會在婦女兒童人身權利保護方面更高的期待,相關罪名是否到了需要修改完善的時候?”
**剛好,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在修訂之中。**根據今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今年將會通過該修正案,但尚不知是否會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第二百三十七條猥褻罪作出修訂。
而受害女童代理律師所提出的“有其他惡劣情節”,也是指王振華使用手指致使女童陰道撕裂,“她只有9歲”“強姦也不過如此”。
但是關於案發至今,王振華一方對於受害女童及家屬,是否有賠償行為,各家媒體表述上存在差異,有媒體報道,説王振華一方從未對女童及其家屬有任何賠償和安撫行為,也有媒體被告知,受害女童家屬放棄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請求,以及“對方找過中間人想給50萬,但我們(女童及其家屬)一分錢都沒拿。我們不要錢,要的是嚴懲。”
“嚴打王振華”的聲浪尚未平息。6月18日下午,王振華一方卻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無罪!
下午3點18分,陳有西律師在個人社交平台發佈公開聲明,傳達了上述信息,並公佈了一些案件最新進展。
6月17日,王振華代理律師陳有西在個人社交平台發佈的公開聲明
這封聲明信,全文共8條,其中2條尤其引人注目:
第五條,王振華沒有翻供,他在每個階段都否認了對幼女的猥褻行為。他進出房間一共13分鐘,有效作案時間5分鐘,有監控為證。
第六條,北京的2家司法鑑定機構,7位國內權威專家,**不支持上海鑑定當中所説的被害人新鮮傷痕、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的結論。**且上海的鑑定機構,違反了全國人大的規定,沒有對外鑑定資格。
另外,陳有西還寫到:“如果真有陰道撕裂傷,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調查實際查明,不存在這樣的情形。”
王振華該當何罪?
一審判決結果已出,但顯然,對它不滿意的人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