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華猥褻兒童案的審理應體現社會主義法制理念_風聞
老蒋真话-jyf55122020-06-20 14:08
王振華猥褻兒童案的審理應體現
社會主義法制理念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猥褻兒童案。法院根據兩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經合議庭評議,於6月17日當庭對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作出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結果一出,立即引起社會各方反響,各種不滿和指責洶湧而來,紛紛對法院判處王振華僅僅5年有期徒刑表示不滿,普遍認為判的太輕。而律師出面解釋説,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關於猥褻兒童罪這已經是頂格量刑了。目前法院和法官方面沒有發聲,我猜想他們也會覺得冤枉,覺得審理的程序無瑕疵,適用法條沒錯誤,你們有意見是你們的事,與我無關。被告人及代理律師也對判決結果不滿,提出上訴,打算提請二審改判王振華無罪。
怎麼看這件事?由於該案屬於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透露的信息有限,特別是受害人的情況以及對當時的情況瞭解較少,我不想陷在案件具體細節和相應法條裏討論,而是從我國的司法制度、司法理念以及法官的職責使命角度談幾點看法。
第一,一段時間以來,社會上的個別官員和大款,色膽包天,胡作非為,仗着手裏有點權力或臭錢,專找女童下手,幹着天怒人怨的惡事。對於這類案件,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都是嚴厲打擊的。我國對於此類事也是嚴懲不貸的,先後有幾個罪大惡極的被判了死刑,大快人心。
第二,一個時期以來,在司法界較普遍的存在一種就案件辦案件,就法條談法條的機械辦案執法的問題,尤其是個別司法工作者盲目的推崇西方的司法理念,極端性的強調司法獨立和只對案件負責,而不顧及其他因素。結果造成一些案件審理後負面輿論較大,甚至產生涉法越級上訪問題。
第三,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司法工作發展很快,以適應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的要求,在司法改革過程中吸收和借鑑了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司法工作的成熟和有益的做法,這是完全必要的也是正確的。為了避免西方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弊端,結合我國實際,國家在出台司法改革相關規定時,也提出了許多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要求。比如,在對司法工作者的要求上,提出要講政治講大局,司法工作要踐行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要堅持司法機關立黨為公,執法為民的根本宗旨,堅守公平正義的司法價值觀,履行服務大局的職責使命以及堅持黨的領導的政治原則,案件的審理結果要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這些規定都不是空的,是要求每個司法工作者在日常的每一個司法活動中來體現的。做不到這些就很難説你是一個合格的、高水平的司法工作者。
第四,具體到這起案件,從審判程序和適用法律來看,應該沒有問題。但是僅僅停留在這一層面是不夠的,應充分考慮到案件雙方當事人的情況。從被告人看,他處於強勢地位,是加害者。社會公眾對這類人的心態很複雜、對這類人和這類犯罪民憤極大;從受害者來説,屬於未成年人,處於絕對的弱勢地位,作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意,她甚至都沒有上訴的資格。如果她本人沒有任何過錯之處,則法院在審理時應該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從重或加重處罰的同時;對受害人應該體現“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要求,採取多種手段給予救濟和安撫,做到既平復當事人及家屬的情緒,也回應社會的關切,而不能簡單地一判了之。
總之,當前是自媒體時代,每個人都有機會對司法案件發表看法和意見,這反映了社會和人民羣眾法制意識的增強,既是對司法工作的監督也是一種支持。希望相關辦案單位和有關執法人員能夠適應新形勢,嚴格依法辦事,切實維護公平正義,力爭把每一起司法案件都辦成讓黨和人民滿意,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高水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