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推薦】難怪蘇力在法學界樹敵頗多,原來他早得罪了一幫人渣中的精英_風聞
织工-为理想卑贱地活着2020-06-20 09:02
200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一則批覆,中心意思是“行為人如果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歲幼女,雙方又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不認為是犯罪”。
北京大學教授朱蘇力對批覆提出質疑,他擔心那些嫖宿的男性,很可能是一些有錢或有勢的人,例如老闆、外商,還可能是腐敗的政府官員,“他們更容易以各種方式誘使幼女‘自願’”。
這樣的“擔心”,隨着一系列案件浮出水面,正演變成現實——貴州習水的5名公職人員和1名縣人大代表、浙江臨海市的氣象局副局長、雲南曲靖的法官……“這還只是曝光的案件,”回顧這些年辦過的案子,呂孝權感慨萬千,“從實踐效果看,嫖宿幼女罪所產生的負面效應正在放大。”
——《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光明日報》2015年08月25日 05版)
2003年1月,最高法出台《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明確了強姦幼女和嫖宿幼女的界限:“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個《批覆》,引發了“嫖宿幼女罪”的首個軒然大波。
2003年3月,北大法理學教授朱蘇力在一個刑事論壇上,發表演講《一個不公正的司法解釋》,對《批覆》提出強烈質疑。
他認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男性,很可能是有錢或有勢的人,他們更容易誘使少女‘自願’”。
朱蘇力的觀點應者雲集,可反對者同樣不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陳靖宇公開發文,提出朱蘇力的觀點“是源於其對刑事司法實踐瞭解得不夠深入,特別是對我國的偵查實踐不太瞭解的緣故”。
——《嫖宿幼女罪取消 姦淫幼女以強姦論》(2015年08月30日 新京報)
記者:有觀點認為嫖宿幼女罪應廢除,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存在口袋化問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質疑“輕縱”貪官,您怎麼看?
趙秉志:嫖宿幼女罪絕不是立法疏忽才制定出來的。嫖宿幼女罪與姦淫幼女的犯罪相比是較輕罪名。主要考慮到此種犯罪一般發生在色情交易場所,行為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不是出於強迫,行為人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較姦淫幼女的犯罪而言較小。
但是,與普通情節的姦淫幼女犯罪相比,嫖宿幼女罪的起點刑、最高刑更高,是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是並處罰金。而姦淫幼女犯罪僅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見,普通的嫖宿幼女罪比普通的姦淫幼女犯罪處罰更重,因此有學者主張對嚴懲此種犯罪而言無需廢除該罪名。此外,從刑法謙抑性和罪責刑相適應角度看,對嫖宿幼女罪也不宜適用無期徒刑、死刑,十五年的最高刑已經足以懲治嫖宿幼女的犯罪行為。
——2013-10-24 10:24 《檢察日報》
相關連接: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教授因生活作風問題被免職、停招研究生(2018年07月25日)
下文來自儲殷的微博:
王振華這個案子,我跟大家多説兩句。
當年啊,我們本來規定和14歲以下幼女發生關係一律是強姦罪,然後一羣律師、法學家、人大代表鼓搗出一個嫖宿幼女罪,什麼意思呢?就是如果是嫖,就不算強姦。如果嫖的時候,不知道是幼女,也許還無罪。當時一片歡騰,説是法治的進步。**後來北大的朱蘇力看不過去了,説你們這幫人,被嫖的都是窮人家的閨女,嫖客都是你們這樣的精英。**然後一堆人開罵,説朱蘇力民粹、誅心之類巴拉巴拉的。
那個時候我還在讀書呢。
這麼多年下來,也算是對這個精英圈有所瞭解,説實在話,蘇力先生説的還真沒錯。這個圈子有很多人,就是有糟蹋幼女的習慣。
所以,每次看到類似王振華的案子被輕判,我總是忍不住。
一羣剛剛學法律的孩子跟我這裏講無罪推定、罪刑法定,我只能説,你們是真不瞭解這幫人是什麼貨啊。
什麼叫疑罪從無,呵呵。。你知道這裏面的水有多深嗎?
這個保護幼女啊,其實幼女和幼女不一樣的。大學教授、檢察官、律師的幼女都是保護的很好的,真正被侵犯的都是窮人的幼女。所以這裏面體現的其實是對窮人的態度。全世界的國家裏,對侵犯幼女都是非常嚴厲。王振華這案子換到其他國家,化學閹割、十幾年刑期都不意外。現在就5年。你和我講法治。我去你大爺的,有問題嗎?
你們這幫精英就這麼玩法治啊,玩到最後法治就是一個爛大街的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