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去譴責王振華的辯護律師_風聞
一麾-读书与思考,关注公众号「一麾」。2020-06-21 22:04

最近,“陳有西大律師的良心真不值錢”、“王振華的律師要求對其無罪釋放……”等等迎合民眾的文章層出不窮。
筆者不禁想問,為犯罪分子辯護的律師都沒有良心嗎?
如果是這樣,為什麼刑事案件還需要有律師的存在?
關於這個問題,筆者有幾點看法。
首先,筆者想説,審判給民意讓路,是條不歸路。民意沸騰,多判幾年;民意不沸騰,少判幾年。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下,這種情況很可能是存在的。但是,法律不應該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無論“人”指領導,還是指民眾),法律應該儘可能客觀。
什麼是客觀?
儘可能弄清楚各種證據;並在現有證據面前,儘可能產生最貼近法條、最貼近最新實際的判決——儘可能公正平等。換一句話來説,民意不代表證據;民意沒有增加證據,就不應該對判決結果產生影響。
第二,筆者想問,可不可以給犯故意殺人罪的嫌疑人做無罪辯護?如果可以,為什麼律師不能給王振華最無罪辯護?
有人問,怎樣給犯故意殺人罪的嫌疑人做無罪辯護。如果當事人認為自己無罪,其代理律師也認為其無罪,為什麼不能做無罪辯護?判定是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最終還是要講證據。
這裏所講的證據,是指法律認可的證據。
媒體報道,或許可以提供一些證據和線索。但要記住,媒體報道,不是判決。
判決結果出來之前,嫌疑人不能説是有罪的。
第三,講到良心。最先要求的有良心的,肯定不是律師。最需要有良心的,是民眾、是社會、是法官和法律制定者。
很多人覺得判輕了,去怪罪律師,“你這個律師為什麼給他辯護”。筆者不禁苦笑。
有太多可以去怪罪的人,最不該怪罪的就是辯護律師,這是人家的本職工作。
為什麼不去怪罪法官?判決結果是法官做的。
如果法官説,根據證據,只能這麼判。那為什麼不去怪罪警察?警察負責找證據。
還有,為什麼不去思考相關法律?如果覺得法律有瑕疵,可以通過一些渠道反映,人大代表可以提案,人大負責審核法律。
第四,法庭是個控辯雙方對抗的場所。控辯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之所以有對抗,就是為了讓結果更加客觀。這也是為什麼嫌疑人方需要有律師的原因。嫌疑人律師為什麼不能質疑公訴方證據?若不能質疑,嫌疑人律師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擺擺樣子?
最近,海口某法院“法官庭審中責令將律師帶離”。或許在某些人或某些法官心中,律師真是用來擺樣子的。公平對於律師而言,就像一個笑話,他們看得太多。
有些人認為有錢人可以請好律師減輕罪責。如果説好律師辯護做得優秀而減輕委託方罪責,那是在説控方做得沒那麼優秀?難道要為了平衡,讓辯方律師做得差些?我想,最佳方案還是讓控方做得更優秀些,而不是讓辯方做得差些,或者讓裁判屁股坐歪些。
第五,辯護是一項專業的工作。其工作的主要內容就是質疑,質疑公訴方提出的證據。對於一切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的情形,都可以與控訴方進行辯論和質疑,最終是否採納是法官的工作。
一些人提到違反常識的情形,就義憤填膺,筆者不禁想説,常識也只是大多數情況,不能安全排除少數情形。很多情況,一個人時候不存在,十個人時候不存在,百個人時候不存在,千個人時候不存在,但萬個人的時候就存在了。萬分之一的概率,雖然很小,但是是可以討論的、可以辯論的;法官覺得小概率不接納,也非常合理。但不能説,律師提出一個小概率情況、違反常識,就覺得他有問題。律師對法庭提出一種事件可能性,是非常合理的,在律師的本職工作範圍內。
術,有術法;戰,有戰規。筆者鄙視,那些把業內對抗交給普通老百姓的法律人——你要做的是提升自己的業務水平,而不是號召百姓去打壓你的對手、去給法官施壓。
第六,律師不是法官,不是公平正義的代言人。如果律師覺得替某嫌疑人辯護有違自己的原則,那可以不接,但記住那只是你自己的原則,不是別人的。每個人對不同事物都有自己的看法和觀點,無法強求一致,在律師職業上也是一樣。
對於同一個案件,有的律師認為是故意殺人,有的律師認為是過失殺人,有的律師認為是正當防衞,這種情況是存在可能性的。你覺得無法做無罪辯護,不代表別人不可以——律師水平也是不相同的。
當然,律師的底線也是不同的,但不要強行提升人的底線,強行提升只會適得其反。要知道,“所有通往地獄之路,原來都是準備到天堂去的”。
筆者一直認為,只要每個人都遵守法律,世界就會變得很美好。
第七,很多人認為刑罰是為了懲處犯錯的人,但這並不是其主要的作用。刑罰是為了讓犯錯的人無法再犯錯、不敢再犯錯,是為了威懾其他可能去犯錯的人。懲罰不是目的,保護更多的人不受傷害才是目的。
第八,律師不是最需要有良心的,就像醫生不是最需要有太多同理心一樣。他們最需要的,是客觀,是冷靜,是專業。
追求公正,去找法官、和法律制定者;要獻愛心,找慈善機構。
醫生可以獻愛心,但最重要的對於他們,不是獻愛心,而是照顧好每一位病患、做好每一台手術。
律師可以有良心,但最重要的對於他們,不是有良心,而是代理好每一個案件,做好每一場辯護。
醫生愛心同理心氾濫,可能會手抖;律師良心太多,要麼自己心裏不安,要麼委託方心裏不安。
做人,是需要有職業精神的。
筆者認為,只要每個人都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社會就會很和諧。
第九,王振華被判五年,有人覺得輕了,就拿其辯護律師説事;如果王被判十五年,我想很多人就不去説了。
辯護律師,做得越好,越被譴責,那乾脆取消刑事辯護律師好了。若悖論存在無意義,那就不要悖論——檢察院説你有罪,你就有罪,不用判。
第十,筆者不希望,在未來的某天、某人、某事,無一律師敢受其委託、併為其辯護。這種情形,可悲。
最後,什麼是捨本逐末?譴責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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