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職人員違規獲外國國籍將被撤職或開除_風聞
ATM观察-2020-06-21 23:30
中國加強對公職人員國籍問題的管理。中國立法機構近日審議通過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官員違規獲外國國籍將被撤職或開除。
解決“政紀不適用黨紀管不了”現象
綜合新華社、香港《文匯報》報道, 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簡稱“政務處分法”),其中明確規定,違反規定出境或者辦理因私出境證件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2018年3月施行的監察法首次提出政務處分概念。政務處分法明確:本法適用於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認為,政務處分解決了以往對一些公職人員的行為“政紀不適用,黨紀管不了”的現象。政務處分法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範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了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公職人員不服處分可申請複審
為保障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政務處分法專設一章,對政務處分的程序進行明確。其中,政務處分法對調查取證、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宣佈等程序作出詳細規定,如規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不得因被調查人的申辯而加重政務處分”等。
同時,政務處分法還設置了“複審、複核”專章,明確“公職人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公職人員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同時規定“公職人員不因提出複審、複核而被加重政務處分”。
處分被撤應恢復相應級別薪酬
此外,政務處分法還明確了對處分決定被撤銷的公職人員的救濟途徑,規定:政務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職人員的級別、薪酬待遇,按照原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安排相應的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並在原政務處分決定公佈範圍內為其恢復名譽。沒收、追繳財物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返還、賠償。
網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