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國安法要來了,禍國亂港分子離受到法律嚴懲的日子不遠了_風聞
邹律师的思想空间-2020-06-21 15:01
6月1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説明,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了“港區國安法”的立法進程,一旦該草案正式通過,“港區國安法”就將在港區實施,去年以來在香港持續了一年之久的禍國亂港分子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維護港區國家安全事務
(1)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2)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相關權力
(1)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
(2)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3)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四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必須受到嚴懲
分裂國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顛覆國家政權罪——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恐怖活動罪——《刑法》規定了七種恐怖活動罪,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幫助恐怖活動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等。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法律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港區國家安全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
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管轄
(1)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2)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
——香港特別行政區懲教署作為監獄管理機構負責香港法院已作確定判決的刑事罪犯的懲教監管。
我們有理由相信,隨着“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實施,香港的治安形勢會逐漸好轉,“一國兩制”會得到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好的體現,外部勢力借搞亂香港從中牟利的機會將大大減少,“東方之珠”會煥發出更加奪目的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