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紫網絡名譽權案:被告為逃避責任竟想出作偽證_風聞
多动症孩童没有爱-2020-06-22 20:54
據北京市互聯網法院消息,上個月,該院審理了一起網絡侵權糾紛案件。過程中,被告曾提供虛假證據以證明自己並非事件當事人。不過法院最終仍查出,被告提供的證明材料系偽造,並因此判處被告10萬元罰款。
而在日前,有媒體獲悉該案的原告正是演藝明星楊紫。

據瞭解,楊紫方早前注意到被告張某在其實名註冊的微博賬號上多次發表與事實不符、有損楊紫名譽的言論,因此以名譽權遭受侵害為由,一紙訴狀將張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這本是一起並不複雜的名譽權案,但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卻説微博並非其本人註冊。
據瞭解,張某在庭上向法官出具了一些證明材料,聲稱自己的身份證和手機早前曾經有過遺失的經歷,因此自己曾先後向兩家不同的派出所報案。
而這些證明材料是數張加蓋公安機關公章、民警簽章的電子版文件。


為核查證據的真實性,法官要求張某將公安機關出具的原件郵寄到法院,並且也給公安機關發送了協助調查函。
很快,法院就獲得回函,並且兩家公安機關提供的信息一致:張某提供的證明材料非本公安機關出具,其加蓋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機關加蓋。
到此,合議庭的三位法官已經基本確認張某提供的證明材料系偽造。
不過法官仍要求微博站方提供了張某認證微博賬號的註冊信息,包括在庭上再次向張某確認其清楚瞭解提供虛假證據的後果。
可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張某仍然堅稱自己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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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張某偽造公安機關的多份證明材料,且在庭審中堅稱其證據真實,該證據材料對查明張某是否為涉案微博註冊人有重大影響,張某的行為嚴重妨礙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情節極其嚴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情形。
最終,北京市互聯網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對張某作出罰款10萬元的決定。
聽到這一處罰結果後,被告張某當庭淚如雨下,並表示十分後悔自己的所作所為。
法院提醒,在線訴訟不需要當事人面對面,但不意味着法官會對企圖違背誠信訴訟的行為看不見。互聯網法院同樣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力的人民法院,其規範性、嚴肅性不因場所的改變而降低。對於心存僥倖、試圖以偽造證據等不法手段掩蓋事實真相、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當事人,法院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部分內容來自京網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