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華猥褻兒童案:律師太噁心_風聞
挪威TALK-挪威TALK官方账号-追求基本的道德与健全的常识2020-06-22 10:09
文 | 挪威
這是新90後早起推的第 304 篇文章
大家都知道了,新城控股前董事長王振華猥褻兒童案,判決結果出來了:「判了5年。」
我很憤怒,所有人都很憤怒。我能理解這種憤怒。
因為沒想到會這麼輕,因為結果不符合絕大部分人內心樸素的正義法則。
我看到網上很多人都在罵法官,其實不應該,你看了具體的司法解釋,再看一下具體的審判過程,你就會知道。
法官已經盡力了。
中國長安網刊登了此案審判長的長文解讀,指向性很明確,就是向大家解釋,為什麼王振華猥褻兒童案只判了5年。
如果你想要了解這個案件,你需要先看一下這份解讀。
先來看法律,按照我國的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1、強制猥褻他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聚眾、公眾場所或有其它惡劣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3、猥褻兒童,從重處罰。
也就是説,在我國,猥褻罪,如果沒有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或者有其它惡劣情結,一般情況下,最高也就是判5年。
看到判決結果時,我有一個疑問:「為什麼定的是猥褻罪?而不是強姦罪?」
很多人都有這個疑問。
審判長的解讀中,也作了回答。
強姦與猥褻有什麼區別呢?關鍵就在於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觸,如果有,則是強姦(也包括姦淫幼女),如果沒有,則是猥褻。
接着是重點,以下是審判長撰寫的原文:
「本案中,被害人(小女孩)的陳述、司法鑑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
▲中國長安網
換句話説,包括小女孩本人供述在內的證據,都指向於王振華沒有和小女孩發生性器官接觸。
案件的複雜性就在於此:被害人也承認沒有性器官接觸,而司法鑑定又沒法明確證明受害者體內存有施害者的精液,只能鑑定出生殖器有損傷。
這種情況下,最難辦,最難過的,其實是法官。
正義感再強,再憤怒,再想體現民意,你也不能在缺乏證據支撐的前提下,給王振華定一個強姦罪,畢竟法律着重要看證據。
沒有證據作為支撐而加重刑罰,那就是公權力的濫用。一旦濫用,其實更可怕。
只剩兩種選擇,要麼強姦未遂,一般是判3年,要麼是猥褻罪,判5年。
法官定了猥褻罪,直接判了5年。
這已經是法官在可操作的範圍內,給王振華最嚴重的罪罰了。
所以罵法官,最不應該。
並非天下人都沒有良心,其實絕大部分人都在用自己對於善意與規則的認知,捍衞良知,有一些你能理解,但有一些你可能無法理解。
接着説説給王振華做無罪辯護的律師,這是重點。
我的看法是:
這位律師真的太噁心了。
給被告人做辯護,通常有兩類:
一類是有罪辯護,即承認被告人已經犯罪了,做罪輕辯護;
一類是無罪辯護,即壓根不認為被告人觸犯了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
該律師給王振華做的是無罪辯護,也就是王振華一點罪都沒有。
王振華案的大概過程並不複雜。王振華和一名9歲女童共處一室,然後女童就受傷了,陰道撕裂,二級輕傷。
王振華的供述是,只是和女孩「摟摟抱抱」。
他甚至説,「我作為長輩,不能抱抱孩子嗎?」
「摟摟抱抱」就弄出了一個陰道撕裂的二級輕傷,你當大家都是傻子嗎?
《中國新聞週刊》的報道,王振華其實此前找的是另外一位叫林東品的律師做無罪辯護,但這位林東品律師認為不可能做無罪辯護,也就是他不認為王振華無罪,於是退出了。
這才有了現在的律師。
那麼,為什麼説他噁心呢?
噁心在於替王振華做辯護嗎?
當然不是,罪犯也有人權,也可以請律師,而律師當然要站在委託人的立場替他辯護,這一點無需苛責。
噁心在他收了1200多萬的律師費嗎?
其實也不是,確實如他所説,律師收多少的律師費,只要不違規,其實和案件本身沒有多大關係。
真正噁心的,是他那段聲明。
在那段一千多字的聲明中,有這樣一段話,針對司法鑑定給出的被害人二級輕傷的結論,給予反駁:
「北京的兩家司法鑑定機構……得出了相反的結論,不支持上海鑑定當中所説的被害人新鮮傷痕……的結論。」
▲陳友西的聲明
你要知道,這是一件牽扯到青少年的案件,按照法律規定,需要嚴格保護被害人的隱私。
這一點,在審判長的解讀説明中,已經寫得清清楚楚。
對被害人隱私的嚴格保護貫穿本案辦理的全過程。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我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為避免多次詢問造成心理創傷……
▲中國長安網
所以法院對於此案中的一切細節,均未公開,這是為了保護被侵害的女童。
現在你再回過頭來看王振華辯護律師的那段話:「不支持鑑定中所説的新鮮傷痕……」
你仔細玩味一下,這段話能解讀出什麼出來。
不支持是新鮮傷痕,但傷痕又的的確確存在,那麼就只能是很早之前就存在的了,並且和王振華沒有關係。
只能得出一個結論,一個大家都知道的結論:
「那就是這位9歲女童在此之前,就已經有過性行為了。」
▲計時俊是女童的辯護律師
一個涉及青少年尤其還是女童侵害的案件,隱私與細節本應該嚴格保護,因為這極可能對女童造成二次傷害,並且對她之後的人生造成持續影響。
而這位律師的做法是:直接公開告訴大家女童具體的受傷部位與受傷細節,並且疾呼,這是此前就發生的事情。
我認為這算是潑髒水了。
女生可能更能意識到:這段話可能讓女童此後幾十年人生都遭遇到極度惡性的語言攻擊。
你能聯想到的所有形容女性敗壞的詞語,都可能被人扔到她身上,傷疤一次次被揭開。
女性的成長,已經很難了,這個小女孩的成長,可能會更難。
我憤怒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於此。
小女孩本已經就是受害者,她是無辜的,她才9歲,她根本不知道這個世界如何運行。錯不在她,在施害者,但現在施害者想要無罪釋放,甚至還想要恢復名譽。
誰來恢復一下小女孩已經確實存在的傷害?
誰來恢復一下她本該正常行駛下去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