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敏洪談王振華案:判5年太輕了,罵辯護律師陳有西大可不必_風聞
你相信光吗-爱比丽屋2020-06-23 15:12
6月16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幼女案一審宣判,王振華被判5年,18日,王振華辯護律師陳有西發佈聲明,稱已經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
對此,俞敏洪發佈了一段視頻,分享了他的看法。他認為,這件事的着眼點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王振華到底有沒有犯猥褻兒童罪?現在王振華還不承認自己犯了,他現在只説自己是摟摟抱抱,但種種跡象表明,他侵犯了小女孩,摟摟抱抱怎麼會弄成二級輕傷呢?他的律師説,王振華從無戀童癖以及性虐待傾向,十六週歲以下的少女絕對不碰這是他的底線,這個底線聽上去很滑稽,也沒有什麼事實依據。
第二,如果王振華確實犯了猥褻兒童罪,到底應該怎麼判?中國的司法條例是,猥褻兒童罪一般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性質惡劣的最長可處以15年有期徒刑。可以説,這樣的懲罰實在是太輕了。所以也許我們要做的,是敦促全國人大修改這一條例。
在宋代、元代、明代、清代,猥褻兒童幾乎全都是死刑。美國最高可判250年,韓國是化學閹割,新加坡是20年有期徒刑。所以如果要對王振華重判,可能要先修改法律條文。我個人一直認為,像拐賣婦女兒童、猥褻兒童、性侵兒童應該從重處罰,震懾潛在的犯罪者。

第三,除了罵王振華,現在大家還在拼命地罵辯護律師陳有西,我覺得這個大可不必。律師就是全力以赴為自己的僱主服務的,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容許律師為被告或者原告辯護,是國家司法進步的標誌。
第四,現在有媒體説,這些事情上面已經關注,因為王振華給國家形象以及法制建設帶來了非常負面的影響,所以最高可能會叛死刑,有些人呢也為此歡欣鼓舞。我覺得這樣也沒有必要,我覺得所有的案子需要按照法律的程序,按照程序正義來執行,這樣中國才能真正成為法治社會,才能夠長治久安。依靠清官或者是權威來治理社會不是社會進步的標誌。
法治的社會,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如果王振華的罪名成立,就應當受到處罰和懲罰,尤其它還是知名企業家、政協委員。我覺得他玷污了企業家和政協委員的名聲,我為這個隊伍裏出現了這樣的敗類感到羞恥,中國的兒童怎麼保護都不算過分,他們是祖國的花朵,未來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