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兩男孩私自進入鄰居車內後窒息,家屬要求車主擔責_風聞
阿喵伤我千百遍-2020-06-24 14:26
本文轉載自“荔枝新聞”,記者周詩婕,實習生楊程越
近日,廣州花都區花東鎮大龍村兩名男孩進入鄰居車裏玩耍後窒息死亡引發廣泛關注。廣州花都公安通報稱,孩童一名5歲,一名4歲。因長時間處於高温悶熱環境導致脱水性休克死亡,初步排除他殺嫌疑。目前事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據澎湃新聞報道,兩名男孩為堂兄弟,車主也是同姓親戚。男孩家屬認為車主有一定責任,稱車不鎖導致小孩進入。車主家屬則認為無責,稱車當時停放自家庭院內,兩男孩是進了他傢俬自上車。
車主是否應擔責?網友引發熱議。多名律師告訴荔枝新聞,在這種情況下,車主無責。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表示,在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上,車主均無責。從刑事責任上説,車主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刑法上的過失要求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車主停車後根據一般人的常理認知推斷,不會預料到車內悶死事故的發生,該事故的發生屬於意外事件,車主是免責的。從民事責任上説,車主是否鎖車是對自己財產權的一種處置,對事故的發生主觀上不具有過錯。法律沒有要求車主離開務必上鎖,而且車輛處於一個私有的民宅院子裏,停放車輛的行為也不是一個侵權行為,因此在民事責任上,車主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江蘇蘇博律師事務所吳波也認為,車主無責,其行為與兩名男童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的判斷一般採用相當因果關係説,即依據一般的社會知識經驗,該種行為能夠引起該種損害結果,而在現實中該種行為確實引起了該種損害結果,則該種行為是該種損害事實發生的適當條件,二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車主的汽車停在民居院子裏,非公共場所,車主沒有上鎖,通常情況下,不會有人去拉陌生車輛的門,並在發現沒鎖後進入,也不會從內部鎖死車門無法出來,最後導致死亡。車主從主觀上很難預見該結果,其行為也是合理合法的。因此車主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