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很多人討厭律師?_風聞
HeavyPanzer-2020-06-24 04:45
律師的問題在國內一直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王振華涉嫌猥褻幼女案,被告王振華的辯護律師一直嘗試做無罪辯護,讓很多人樸素的情感被極大的激怒。更不要提律師被判刑的消息經常出現在境外媒體上,很多人認為律師的存在就是為社會的不穩定推波助瀾,火上澆油。
今天我不打算聊政治,就單純從法律的角度上講,為什麼大家不喜歡律師
上個世紀末有個著名的公知作家林達,寫了一套記錄美國社會生活的書《歷史深處的憂慮》、《總統是靠不住的》、《我也有一個夢想》,這三本書在當時幾乎是讀書人必備,現在的豆瓣評分也都高達8.8分以上。其中描述了一個著名的司法大案:辛普森殺妻案。

辛普森是前美國橄欖球明星,他在被懷疑殺死自己妻子後被捕,現場的許多證據幾乎都直指辛普森就是兇手本人。然而辛普森最後居然成功脱罪,他怎麼做到的呢?辛普森僱傭了一隻被人稱為“夢幻律師團”的法律團隊,包括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加州大學聖塔克拉拉校區法學院教授等法律專家,還有大名鼎鼎的華裔物證專家李昌鈺。具體的情節這個視頻博主給了很詳細的説明,值得一看。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v4411Z7PW/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Z441197sk/
那麼辛普森具體是怎麼脱罪的呢?一個關鍵的點在於,檢方中的一位警官在證詞中作證自己“從來沒説過給‘尼哥’這個詞”,但是手能通天的辯方律師居然找到了一份此警官的錄音,裏面有整整41次提到“尼哥”。
在剛剛提到林達的書《歷史深處的憂慮》和《總統是靠不住的》裏,對案件的某些細節做了特別有趣的特寫:
在雙方的公平角逐中,檢方在這個問題上的失敗明顯是在實力上敵不過辯方,或者説,工作沒有做到家。因為,從表面上看,雙方的對抗遊戲是在法庭上的唇槍舌箭,但是實際上,顯露出來的只是冰山一角。這樣一個大案有着巨量的幕後工作,雙方都在儘自己最大的努力收集證據,這裏包括有關自己一方證人和對方證人的所有情況。象佛曼的錄音,是這一關鍵證人的關鍵信息,如果當初是由檢方而不是辯方獲得了這份資料,檢方有可能根本不會讓他作為自己一方的證人出庭。這份錄音是在與佛曼私交非常好的一名女劇作家手裏,她住在北卡羅蘭納州,和洛杉磯的距離比上海到新疆還要遠。這份錄音又完全是私人之間的交易,知道的人應該非常少。檢方沒有掌握這一情況,看上去是情有可原的,可是你沒有拿到,對方卻拿到了,這就無法原諒自己。美國的法庭就象一個尋求公平的競技場,任何一方,如果在關鍵時刻出現後方空虛,只有活生生看着對方進球,悔斷腸都沒有用。
從這個描寫中,你能明顯讀出作者對辯方的“聰明機智”非常讚賞,認為這是美國司法制度“公平透明”的體現。林達在書裏多次描述了這樣的細節,又比如下面這段:
在審理過程中,每當某一方提出,他們又找到一份新的證據的時候,都要把陪審團請出法庭,然後討論該項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呈堂。然而被告是一定有權出席的。證據是不可以在法庭上搞突然襲擊,一下子突然拿出來的。所有的證據都必須按規定提前一段時間交到法庭,向對方公開這些證據以及證據所準備説明的問題。這樣,在決定呈堂之前,對方就有一段充分的準備時間,研究證據並進行反調查,尋找它的漏洞,考慮用何種策略在陪審團面前把這份證據駁倒。這既是原告和被告雙方都擁有的權利,也是公平審判的組成內容之一。如果沒有按規定的時間提前向法庭提交證據,就是犯規了,證據就會被法官拒絕呈堂。在這次審判中,辯方和檢方就有過證據交晚了而給作廢掉的情況。因此,所有的證據雙方是都有一份拷貝的。這也是律師們面對證人個個胸有成竹,可以提得出一大堆問題的原因。
一份證據,沒有按時提交,就要作廢,僅僅因為程序上的原因,就要無視某些事實上有能力證明事實的證據,這樣的細節不一而足。整體讀完了這兩本書以後,你會覺得辛普森脱罪乃是法律界的一個重大里程碑,是正義的偉大勝利。然而實際上,如果你僅憑這件案件的開頭和結果,你就不難發現問題所在:所有的證據都指向他有罪,所有的人都認為他有罪,甚至之後他自己都承認了自己有罪,但是法庭就是不能判他的罪。這樣的結果是正義的嗎?維護這樣結果的制度是正義的嗎?
如果你意識到我説的這一點,你就會發現,在林達的書裏描寫的這個“無比正義”的案件,實際上淪為了辯方和控方較量詭辯能力和法律知識的擂台賽。美國的法律制度從人為的角度為案件設立了諸多障礙,表面上看上去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證據的有效,實際上是維護有錢人的利益。很多人會這樣辯護:“如果你是那個被定罪的人,你就會同意這個制度的正義性了”。那麼,我更願意這麼問:“如果我在辛普森的位置,我請的律師有能力拿到這麼多對檢方不利的證據嗎?我請的律師能夠利用這麼多漏洞阻止檢方的證人嗎?”。
實際上,所謂公開的、平等的制度,只要它設計的足夠複雜,那麼最後實際上只有有權有勢的人能夠利用它。無限的追求“程序正義”,實際上就是在追求資產階級的法律權利。國內很多法律從業者,彷彿學了法律,一下子就比人民高出一頭了,言必稱“程序正義”,然後在具體案件裏面無限的發揮自己的詭辯才能,彷彿非要把白的辯成黑的才算體現了“程序正義”,倒果為因,絲毫不顧及法律到底是因為什麼而存在的,然後把反對他們的人統統貶成“腦殘”“民粹”。
為什麼人們討厭律師?因為他們既要當bz又要立牌坊。律師行業本質上是服務業,是當事人花錢請的,這種關係意味着他不可能保證事實上的中立,甚至都很難保證法律上的中立,因為他的立場就是在法律框架中找到利於當事人的細節,甚至漏洞。越貴的律師,不意味着他越正義,而意味着他利用法律的能力越強。但是很多法律從業者不僅不以為意,還要把律師這一職業捧成正義的化身,實在是讓人難以接受。
當然,我並不反對律師制度,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本來就是依照歐美法律建立的,律師制度亦然,我只是希望未來的律師從業者,能夠仔細想想自己是要為人民的利益服務,還是為資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