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大俠華哥痛批陳有西:陳大律緣何“律節不保”?|_風聞
西方朔-2020-06-25 11:20
【編者題記】
律界大咖陳有西一夜之間跌落神壇,“律節不保”為世人所不齒,法界大俠華哥忍不住也痛批陳有西現象。陳大律緣何讓人大跌眼鏡,且看被譽為法界大俠的郭衞華博士是如何用鋭利的筆刺穿堂皇的面紗!
小編:黃成方、穆欣欣、聶廣琳
2019年7月,新城控股王振華因涉嫌猥褻女童被刑拘,王振華的齷齪行徑人人喊打。華哥同樣氣憤不已,寫了《博士後郭衞華:不應只聲討齷齪的王振華之流,還應對為虎作倀、助紂為虐的周某之類同罪處理|法界大俠華哥説》一文,認為“**王振華罪大惡極、絕對不能放過,同樣地,對於為虎作倀者和助紂為虐者的周某也必須嚴肅處理、從重處理、與王振華同罪處理”!**時隔一年,王振華於2020年6月17日被判刑5年!此判決一出,再次引發輿論咆哮,網友普遍認為“太輕”!**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王振華的辯護律師陳有西竟然於6月18日高調發布“千字聲明”,聲稱“王振華已經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同時“不經意間”披露案件審理細節試圖為王振華辯護!**此外,陳有西再次“語出驚人”,在接受《中國慈善家》採訪時竟然還拋出了“不碰16週歲以下的少女是王振華的底線”的驚人言論!據新聞報道,陳有西還曾請求法院判決王振華無罪,還據傳陳有西希望有關部門恢復政協委員勞動模範之類的話!陳有西可真的是“語不驚人死不休”,如此荒謬言論竟然脱口而出,引得無數人包括無數法律界同行紛紛拍磚!

最近不少朋友問華哥,為何最近較少寫文章以及對陳有西事件如何看待?華哥説,最近想多觀察少説話,但對於王振華及陳有西陳大律師還真是忍不住要發點聲!遂寫下這篇小文,供各位朋友參考。
(此上插圖來源於網絡)
一、陳大律師緣何“律節不保”?
**華哥之前一直對陳有西大律師是持肯定態度的。**陳有西對中國刑事辯護事業的發展所做的貢獻,大家是有目共睹的,應該被肯定!**王振華聘請陳有西為其辯護,陳有西接受委託,僅就這一點在法律上來看是沒有問題的。**就像醫生也要為壞蛋治病一樣,醫生不能因為病人是壞蛋就不救治;同樣不能因為被告人是個壞蛋、是個人渣、是個魔鬼,律師就不能代理他的案子、不能進行辯護。
**然而陳大律師此次的言論實在是太過“駭人聽聞”,也難怪輿論紛紛譴責,細數陳有西的“幾宗罪”:睜着眼睛説瞎話的“無罪論”、“不披露案件細節的自欺欺人論”、“不碰16週歲以下的少女的底線論”、“天價代理費無關論”等等!上上述言論嚴重觸碰了律師辯護的倫理底線,陳有西也不能怪無數網友無數法律界同行聲討、抨擊,實際上是其“咎由自取”,華哥同樣對陳大律師的言論深表不齒!**陳大律師曾經在人民法院工作過,在律師圈也是鼎鼎有名的,作為知名的刑辯金牌大律師,緣何把自己搞成了“律節不保”(“律節不保”系本人為表達觀點而原創的詞語,不一定準確,是為了説明律師未能保住自己的職業節操)呢?華哥不禁唏噓!!
二、律師應當如何避免“律節不保”?
在本次事件中,民眾如此憤怒、法律界同行如此不齒,這其中折射出律師執業的應當堅守的一些原則與底線,值得我們深入討論!
第一, 如果拒絕代理比接受代理更有利於正義與善的弘揚,請果斷拒絕,尤其是名律師和大律師
**法律本身是懲惡揚善的,法治是善良和公平的藝術。司法機關肩負着懲惡揚善的使命,律師作為法治建設的一份子,同樣應當具備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如王振華的案件,假如王振華來找我,我是不會接這個案子的;假如我是陳有西大律師的朋友,我也會建議他拒絕接受代理!華哥為何這樣説呢?在華哥看來,陳有西已經名滿天下了,應該説屬於公眾人物,是個有社會影響力的大律師!**陳大律師和一般律師不一樣,在接受案件委託的時候,理應格外慎重。也就是説“不能撿到籃兒裏都是菜”,什麼業務都接,什麼案子都代理,接案子必須是有選擇性的!**一個人的名氣越大,身上的社會責任就越重!大律師接案子必須衡量,不能僅僅為名而接,不能僅僅為錢而接;不能只接有錢人的案件而不接窮人的案件;有時候拒絕是權利更是藝術!在決定接或不接某一個案子時必須考慮社會影響、考慮哪種選擇更能弘揚社會正義、更能促進社會上善的提升!

陳有西是知名大律師,陳有西的一言一行比其他法律人更有影響力!而且陳有西這樣的律師大咖,不會像一般小律師那樣為案源發愁,肯定是業務源源不斷、根本做不完,因此在選擇案件的時候更不存在“飢不擇食”的問題!
**具體到王振華案件,雖然王振華腰纏萬貫,卻是個“摧花辣手”,惹得人神共憤!再強調一遍,王振華是摧花辣手,連小女孩都不放過!**王振華行為的定性問題引發了大討論,是強姦也好、是猥褻也好,華哥在本文中不做評述。不過,華哥認為,説王振華行為齷齪總不為過。王振華作為知名企業家、億萬富豪,其實施的如此齷齪行為比一般人、社會上的混混實施的同樣的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產生的社會危害更大!億萬富翁性侵幼女造成的社會影響,是陳律師在考慮接與不接這個案子的時候必須考量的因素!
**在華哥看來,對於王振華的案子,陳有西不接比接更有利於弘揚社會正能量、更有利於善的普及!**王振華在房間裏對女童具體做了什麼,華哥不清楚,但是絕不能否認的是,王振華肯定沒幹什麼好事,行為極其惡劣、極其齷齪!**就像人們不願意與品行不好的人做朋友一樣,不願意與壞人做鄰居一樣,**陳有西不接這個案子、拒絕代理還會有這樣一種效果:讓王振華感到自己“畜生”一般的行為,大律師是不屑代理的,付再多的錢也不願意接,這是對壞人的一種無形懲罰,讓王振華及王振華之流的內心受到強烈震撼!
華哥在網上看到有新聞報道,找陳有西之前,王振華想找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的林東品律師,後來林東品退出了。因為王振華要求林律師給他做無罪辯護,而林律師認為不能做無罪辯護選擇主動退出!雖然林東品律師的名氣可能沒有陳有西大,但堅持了自己的原則,華哥為林律師拒絕代理大大的點贊!!
第二,律師接案件要能禁得住鉅額代理費的誘惑
關於律師收費的問題,華哥認為,一方面律師當然不能白白勞動,律師收取報酬是應該的;但另一方面,律師也一定不能“唯利是圖”,由於“天價律師費”而迷失了自我!雖然我不是很瞭解陳大律師,但是對於陳有西這種大律師來説,極有可能早已實現財務自由了:**對於陳有西來説,多一點錢不多,少一點錢不少。這種情況下,陳有西就更不應當為鉅額代理費而動搖法律人的本心和初心,絕不能因為王振華是億萬富豪能支付鉅額律師費就不管不顧地接受委託!**網傳陳有西律師代理費有上千萬,具體的金額華哥不清楚。不過華哥推測,王振華給的以及將來允諾給的律師費絕對不在少數!華哥認為,禁得住鉅額代理費的誘惑,是一個優秀律師的執業操守,更何況是陳律師這種級別的大律師!
**古語有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在“有道”裏面還講究“大道”和“小道”!**如此大的一個律師,何必不顧自己的名聲去接這樣一單業務?!華哥覺得着實沒有必要!**陳大律師遭受如此多的抨擊估計也有大家認為他“完全鑽在錢眼兒裏了”的緣故!**其實,這點錢可能對老陳來説,多也不多,少也不少,不接這筆業務照樣吃香地喝辣的。反過來,接了之後讓全社會覺得“有錢能使鬼推磨”,讓大家覺得老陳是“有錢人的保鏢”,這又是何必呢!真是得不償失!大律師、名律師拒絕為王振華這些人渣之流辯護,更能昭示不是有錢就是什麼事都可以辦到,不是什麼人都能請到的,越是優秀的大律師、名律師也越是不屑為這些人渣辯護的!

第三,律師對案件應當有比較靠譜的專業判斷並和委託人“醜話説在前頭”,大律師更應如此
**一個優秀的律師,不應當被當事人牽着鼻子走,必須要對案件有專業判斷。**如果當事人的要求不合理,律師應該果斷拒絕,大不了不代理;律師絕對不能為了代理案件而迎合當事人的無理要求,不可對其不合法、不合理、不靠譜的要求一概應允!這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作為一個專業的法律工作者,應當對當事人講明,什麼是有道理的,什麼是沒有道理的,什麼是無罪的,什麼是有罪的。律師必須做出獨立判斷,一定不能無原則地順從當事人!
這個案件無論是誰代理,**想讓法院判無罪是不可能的,要進行無罪辯護做不到!**陳律師在法院工作過,華哥也在法院工作過,我們都是資深法律人,根據職業經驗來看,這種案子怎麼可能是無罪呢?**這種案子不管打到哪裏,不管上訴到哪個法院,不管是打到月球上還是太陽上,都不可能是無罪的!**一審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王振華五年有期徒刑,雖説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已經是頂格處罰了,但王振華確實是鑽了法律的空子、撿了便宜,刑法對猥褻兒童罪規定過輕!陳有西竟然還能自欺欺人地説要上訴、要求法院判無罪,真是荒謬至極,無原則至極!真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華哥和許多人一樣認為,王振華之流的此種行為實在罪不可恕,已經突破了大眾的底線,判處五年實在是便宜他了,還上訴個屁!華哥注意到有學者呼籲檢察機關抗訴,並以“有其他惡劣情形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王振華頂格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此種建議應當認真研究!此外,網絡上許多人提到韓國電影《熔爐》迫使韓國出台《熔爐法》從而加大了對幼童的保護,那麼我們國家是不是應當考慮適時修改刑法,特別加大對王振華之流的刑法打擊力度呢?讓王振華之流不敢犯,讓王振華之流受到應有的嚴重懲罰,從而儘可能避免下一個王振華出現!
第四,大律師不可利用自己的名氣忽悠當事人
**華哥還覺得,律師朋友們也不可利用自己的名氣去忽悠客户。**有的刑事案件有辯護空間,有的刑事案件辯護空間不大。對於辯護空間大的案件,華哥也承認,律師的水平高低真得很重要;而對於辯護空間不大的案件,華哥認為,不同律師的代理效果相差真得不大!就像一些不治之症,再牛的醫生也是回天乏術。若是有醫生説自己能治好,並藉此獅子大開口收一筆鉅額費用,則是忽悠中的忽悠!
**華哥在法院工作過二十多年,根據華哥的判斷,王振華的案件辯護空間不大,不管是陳有西辯護,還是陳有東辯護,其實都一樣。可以這樣講,不管是誰辯護,請或者不請知名大律師,基本上也就是這樣一個結果了!**對於辯護空間不大的案件,華哥奉勸律師朋友千萬不要忽悠當事人,不要仗着自己的名氣向當事人承諾説“如果你請我,我一定能為你做到XXX的效果”!陳有西當時是否向王振華信誓旦旦地承諾過什麼,我們也不得而知!不過律師若是忽悠別人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損人不利己!
第五,律師要遵守行業規範,不能泄密
華哥認為,除去上面提到的幾點,陳律師還犯了個大忌。在網友批評他的時候,他當然有回應的權利,但他的回應完全讓人無語。**華哥看來,他絕不應該用泄密的方式來為自己辯解!而且幾乎是“打臉式”的泄密!**本案由於涉及到未成年人的隱私屬於不公開審理案件,陳有西在聲明中也提到這點,結果筆鋒一轉,剛剛寫了“沒有透露案情”,結果又開始“挑”對王振華有利的案件細節説,不知道陳大律師是不是明知故犯呢?!**陳大律師的這種泄密行為涉及到嚴重違法違規,同時也是嚴重違背道德和良心的其言行已經對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二次傷害,不免讓人揣測其用意!**華哥還注意到,陳律師在其微博簡介中寫道:“法治的進步不能靠恩賜,也不能靠機遇,它是深思熟慮的行動和頑強不息的奮爭,律師在這樣的運動中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此情此景莫名有些諷刺!

三、名利可逐,但不可貪婪
最後再説幾句,老陳的行為着實讓人錯愕不已!俗話説,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人為財死,鳥為食亡。**莫非老陳也篤信這樣的人生信條嗎?華哥想,老陳儘管已經名滿天下,但是他依然沒能免俗,依然沒能超脱“名”和“利”二字啊!**老陳接這個案子,很可能是想在已有的名和利的基礎上,再撈點名聲、再撈點銀子。可是換個角度來看,老陳已經財務自由、享譽業界了,再多要一點名、再多要一點利又有什麼意義呢!為什麼不多為受害人和社會考慮考慮呢?

正當地追求名和利是無可厚非的,但為王振華猥褻女童辯護這樣的“名”與“利”,不要也罷!我國每年那麼多起性侵兒童案件,實施獸行的既有億萬富翁,也有口袋癟癟的人;**然而只見陳大律師為富人辯護,為何從未見其為沒錢的人代理呢?還不是因為這些人沒錢?!説一千道一萬,總結來看就是打着正義與權利的幌子,掙着指黑為白的錢!**令人不齒!“再壞的人,他的正當權利也需要律師來保護”這話本沒有錯。但是,陳大律師你敢當眾否認你不就是嘴上冠冕堂皇言、實際上是想再撈點名和利麼!
正如人類對大自然的貪婪,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病毒肆虐,危及到人類自身一樣;一個人對名和利的貪婪,不僅危及社會,也同樣會傷及到自己。總之一句話,陳有西“律節不保”,讓天下人貽笑,也正是對名和利貪婪惹的禍!不必再用高大上的藉口為自己辯解,也不要用堂皇的理由掩蓋自己對名利貪婪的私慾。貪婪就是貪婪,是貪婪鑄成大錯!
凡人者十之八九都會追逐名和利,這是人的本性使然,本來也不可怪罪。但逐名逐利和貪名貪利應有度,不可過了。**逐名逐利的度是區分“陽春白雪”和“陰春黑雪”的分界線。**陳大律師作為法律界的公眾人物,作為一向標榜懲惡揚善的法律使者逐名逐利,更應有度。本來應該脱俗了(名和利早已有了),本不應再像低俗的人那樣貪婪,但事實卻是比低俗的人更貪婪,這情何以堪?這不應該是我們新時代大律師的樣子!我為老陳哭泣!你讓法律人蒙羞,你讓社會公眾認為,張嘴閉嘴、滿口高大上的法界名人,竟然也是蠅營狗苟地瘋狂的不顧一切的逐大名貪大利之徒!
**嗚呼!嗚呼!大錯已鑄成,期待老陳事後能反省。法律人當以此為戒!**法律人也要養家餬口,也要食人間煙火,逐名逐利也無可厚非,但絕不可離開法律和道義,去瘋狂地追逐名和利。名和利可以去追,但絕不可以像老陳那樣貪婪無度。絕不可像老陳那樣,既毀了自己也毀了社會公眾對法律人的期望!為了人間的美好,為了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了人們對法律的信仰,所有的法律人不一定都能做到淡泊名利,但都要永遠戒絕對名利的過分追逐從而成為貪婪之徒為天下人所恥笑!
華哥真心建議老陳同志不要再狡辯了,也不要再讓你的小兄弟們在網上替你洗地了,適可而止吧!畢竟大家都是法律人,門兒都清着呢!也真心希望老陳同志能夠老老實實、規規矩矩地做律師!華哥認為,陳律師繼續狡辯的話,只會適得其反、越描越黑。趁名聲沒有完全臭的時候,採取措施加以挽回才是正道啊!
正如開篇提到的,華哥之前對陳律師是持肯定態度的,但是此次事件確實讓人不屑。不過,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知錯能改,也是善莫大焉啊。所以,望陳有西大律師盡快回到正確的軌道上,繼續為中國法治事業的推進貢獻自己的力量!
郭衞華
2020年6月23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