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古蹟不是道歉就可以_風聞
荷塘月色-2020-06-28 16:36
這些年,不管是文保部門要求社會提升文物保護意識,還是一些地方和部門呼籲遊客不要在文物古蹟上“亂刻亂畫”,它主要落腳點還是在於倡導文明,乃至於不少對破壞文物行為的處置,也多隻是批評教育,相對嚴厲的懲罰也不過是行政拘留。
但實質上,光《刑法》中就有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3個罪名與文物保護息息相關。所以,此案適用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也是向全社會發出警示,千萬別小看那些在文物古蹟上隨意刻畫的“到此一遊”行為。與此同時,司法機關對相關故意損毀、破壞文物與名勝古蹟的做法,該大刑伺候就應該大刑伺候。
此案具有突破性的地方,還不只是當地公安機關及時對被告以涉嫌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立案偵查,更表現在同時向被告發起了民事公益訴訟。刑事與民事起訴“雙箭齊發”,不僅大大提升了違法者的違法代價,也是對名勝古蹟背後的公共利益的必要照拂。
要知道,對文物古蹟的破壞,實際就是對公共利益的破壞,撇開文物本身的科研、觀賞等公共價值不談,其所可能增加的修復費用,也給公共利益帶來直接損失。因此,民事賠償,有利於讓每個人明白,損害文物古蹟,絕不是對無主之物“薅羊毛”,而是與實實在在的公共利益直接作對。當然,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等罪名要成立,有着明確的法定構成要件,對此不必杯弓蛇影。
江西檢察的官方微信稱,該案系全國首例故意損毀自然遺產和名勝古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案件的辦理明確傳達了保護自然遺產和名勝古蹟的司法價值導向。而相較於個人行為,對於一些企業、公共部門因違規開發而故意損害文物、名勝古蹟的做法,司法機關也要及時介入,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更好體現司法在保護文物和名勝古蹟上的能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