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不足及修改建議_風聞
guan_15933124551853-2020-06-28 10:49
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該決定是在目前疫情防控關鍵時期,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一個專門的決定,既十分必要也十分緊迫,目的就是在相關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時明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為打贏疫情阻擊戰,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
《野生動物保護法》制定過程中爭議很大,2016年修訂後2017年1月1日起重新施行效果欠佳,被稱為“利用法”。現有立法目的欠缺,不能滿足維護生物安全、生態安全、促進健康中國的需要。
2016年對立法目的的修改包括:
(1)由“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修改為“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擴大了保護範圍;
(2)刪除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特別是取消了“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意味着《野生動物保護法》不再是“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法律;
(3)“維護生態平衡”修改為“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增加了維護生物多樣性,推進生態文明,符合201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精神。
但是2016年7月2日《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未將生態安全納入立法目的,有所疏漏。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使之成為國家安全工作的靈魂和指導思想。習總書記在總體國家安全觀中首次提出“國家安全體系”的構想,構建包括生態安全在內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2018年10月26日《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正時也未將維護生態安全納入立法目的。
同時,2016年10月25日正式印發《中共中央、國務院“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2018年10月26日《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正時也沒有考慮到將維護促進健康中國戰略納入立法目的。
非常有必要使用法律指引技術,形成完整野生動物保護法律體系。
(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涉及眾多,加上已經列入全國人大立法十三五立法計劃的《生物安全法》及有可能制定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法律關係非常複雜。因此為了強化立法的協調性、完整性,形成體系,避免“碎片化”,應該採用法律指引技術。“指引技術”的缺失是中國大部分立法領域存在的重大缺陷。立法機關應當從(野生)動物保護法律的制定與完善開始探索建立成熟立法“指引技術”。
由於涉及動物的立法眾多,法律關係複雜。特別是大量的動物並沒有納入現行立法保護之中,相關的執法機關存在執法難的問題。因此在本次修法、立法的同時,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法,不能執法不作為、少作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應當堅決杜絕執法瀆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