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根:楊紫名譽侵權案尚未落案,被告已被罰10萬_風聞
陈根-知名科技作家为你解读科技与生活的方方面面。2020-06-29 07:04
文/陳根
2020年5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了楊紫名譽權侵害案——楊紫因張某在其實名註冊的微博賬號上多次發表與事實不符、有損楊某名譽的言論,故以名譽權遭受侵害為由,一紙訴狀將張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但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稱微博非本人註冊,還拿出“證據”。隨後,法官從微博後台調取的賬號信息顯示,“懟人”的微博就是張某註冊的。而張某卻稱,自己身份證和手機早已丟失,微博賬號是他人冒名註冊,並出具了派出所證明材料。派出所表示,未給張某開過身份證丟失證明。法官認為張某偽造公安機關的多份證明材料,妨礙審理工作,對張某罰款10萬元。
於是,被告張某在名譽侵權案還沒判的情況下****就因提供虛假證據先被開了“罰單”。“偽造重要證據”這一行為屬於《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妨害司法行為的內容。這一行為嚴重妨礙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聞報道的當下就引起了輿論的熱議,應該説,此事件之所以引起轟動,既有明星效應的結果,也有公眾對不誠信行為深惡痛絕的結果。而該事件的廣泛曝光,無疑能夠起到警示作用和普法作用,讓更多人認識到向法庭撒謊的代價。
事實上,**任何虛假的證據都將接受司法的審視,法律體系構築的目標,就是引導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善意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誠實地履行法律要求的義務。**在民事訴訟中利用虛假證據的行為,與法律要求的誠實善意原則相違背,因此理當受到法律的規制,就實體法上的效果而言,只要在訴訟上違反信義原則,這種違反本身就產生一定的實體效果。
**這種實體效果,**極易導致法官據此作出錯誤的裁判。這既嚴重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也將損害司法的權威和尊嚴。
此外,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利用虛假證據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司法資源的浪費及對方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對無辜一方的當事人而言,其因行為人訴訟欺詐行為而增加的訴訟成本(包括因為證明對方證據為虛假之成本及因為虛假證據存在而增加的時間、金錢投入)最終歸於沉沒,這都會影響法律之公平。
**在網絡上對藝人進行侮辱誹謗本就是嚴重的侵權違法行為,偽造證據更是抱着僥倖心理為自己開脱。**登上微博熱搜的該事件,具有不可忽視的警示意義和普法意義,並向公眾普及這樣一個常識,即敬畏法庭,不向法庭撒謊是不亞於官司勝負的“大事”。犯了錯誤應虛心接受並改正,而不是拿更大的謊言掩蓋原本的錯誤。對於妨礙司法公正的任何不法行為,法律都將追究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