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上大學“該當何罪”?_風聞
财经无忌-财经无忌官方账号-独特视角记录时代冷暖2020-06-29 06:56
這兩天,一則事關冒名頂替上大學的新聞引起了全社會的強烈關注。山東冠縣人陳春秀在高考落榜16年後,打算重拾大學夢,然而在信息填報時發現,“陳春秀”已經在山東理工大學就讀並順利畢業,學信網上的“陳春秀”,照片欄上是一個陌生女孩的頭像。
此後,陳春秀到山東理工大學查詢後得知,她在16前年高考總分546分被該校錄取,但最終以她名義來上學的是當時高考總分303分(低於大專錄取線243分)的陳豔萍。
冒名上大學的事情時有發生,2009年湖南邵東縣的羅彩霞案,2002年湖北安陸市的王俊亮案,2001年山東滕州的齊玉苓案,都是一樁樁轟動一時的大案。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山東省教育廳曾於2018年9月發佈《關於開展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普通高等教育學歷反饋數據清查工作的通知》,山東多所高校對學生學歷反饋數據展開清查,最終清查發現竟有多達242人涉嫌冒名頂替入學。
**無論是從法理還是情理,冒名頂替都已嚴重傷害了被頂替者的權益和感情,“被偷走的人生”在法律和道義上都應該得到賠償和彌補。**那麼被頂替者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可以發起哪些民事訴訟,頂替者又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誰來擔責?
從各地頻發的此類事件來看,涉及責任人、學校、教委、大學等各個環節,只要某一環節能夠發現並制止,整個事件就不存在了。山東理工大學日前也表示,陳春秀當年的考生電子檔案未被篡改,上面還有她本人的照片,學校也承認當年在入學資格審查上存在漏洞。言外之意,假如學校在入學時能夠盡職一點,應該就能及時發現並制止這一事件。
既然談到陳春秀事情,必然避不開2001年山東的齊玉苓的案例,該案被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史上的“憲法第一大案”,影響和爭論至今。1990年,就讀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的應屆生齊玉苓,原順利考取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但被同班同學陳曉琪頂替,陳曉琪父親陳克政買通學校行政人員辦理相關手續,冒名頂替齊玉苓成為該校學生長達八年的時間,齊玉苓在1998年憤然起訴,最終山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損害後果的產生,陳曉琪、陳克政和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濟寧商校都負有相應的責任。
所以,從齊玉苓案例判斷,每個單位在某個特定的環節都是主管單位的角色,既然是主管,有權就有責,這是法律的核心之一。換言之,當事人、學校、教委、大學都需要為此事負責。
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當代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受《憲法》保護。《憲法》是國家最高法律,其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是,《憲法》卻又對受教育權受侵害後,如何賠償的問題沒有詳細規定,我國偏偏又是成文法國家,違法必須按照具體的法律條文來處罰。造成的結果就是,大家明明知道這種行為觸犯了《憲法》,但是因為沒有具體的細化條款,最後處罰的時候卻沒辦法按照《憲法》來處罰,只能套用《憲法》的下位法來處罰。
能否援引憲法條文直接判案,在美國和英國等判例法國家是有先例的,因為判例法國家的法律體系也是經由一個個典型的憲法性判決構築起來的。例如法律史上繞不開的“Marbury vs. Madison(馬伯裏訴麥迪遜案)”確立了美國的三權分立和憲法審查制度,直接援引憲法修正案作出的判決,然後新的判決就成了法律。
但我們的成文法體系,是不提倡這種做法的,我們是先有立法,再有判決。所以,單從《憲法》的角度,類似於齊玉苓和陳春秀的事件,是沒辦法判決的。
姓名權
類似的事件,實質侵犯的是公民的受教育權,但其手段是通過侵犯公民的姓名權實施的,而姓名權責屬於民法保護的領域,該類事件完全可以在傳統民法侵權責任的範疇解決,無需通過解釋《憲法》的方式解決。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總則》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雖然侵犯受教育權的懲罰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但是侵犯姓名權的懲罰在我國的民事法律體系中,是有規定的,侵權賠償的最終數額,可以根據不同案件的損失程度具體判斷。回到前述的齊玉苓案件中,山東省高級人法院就判決各被告連帶賠償98045元的既得利益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7000元,間接經濟損失41045元,精神損害金50000元。
據悉,目前受害人陳春秀目前已經委託律師,依法向頂替者起訴,以維護她被侵害的合法權益,預計其起訴的基礎也是侵權損害賠償,後期法院的民事賠償金額也會由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精神損害三部分組成。
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
想要達到冒名頂替的效果,必然要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户籍證明、學校證明等文件進行偽造,一旦坐實,就會觸及刑法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並被判處有期徒刑。
《刑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0條第3款規定:“(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年,類似的湖南羅彩霞案件中,冒名頂替者王佳俊的父親王崢嶸,就因犯“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9月,時任隆回縣公安局政委的王崢嶸通過偽造羅彩霞的遷移證、高考檔案,最終使女兒王佳俊被貴州師範大學思想政治教育專業降低20分定向補錄,後因羅彩霞的舉報,該案曝光,引起當地紀委部門的調查,王崢嶸最終被定罪。
類似事件,難道只靠一個人的造假,就能打通整個流程麼?2020年6月18日,新華網針對陳春秀事件發表評論:“冒名頂替上大學,必須查到一個個具體的責任人!”在陳春秀案件中,假如真有人涉嫌刑事犯罪,那麼其他環節的相關人等是否知情?是否是共犯?還是單純的違紀違規?山東查出那麼多冒名頂替的人,是否存在罪惡的利益鏈?這些問題都需要辦案部門具體徹查。
鑑於陳春秀已經開始依法維權,我們拭目以待最終的結果。這其中涉及到多方主體多種性質的法律責任,懲惡的目的是為了揚善,希望後面避免類似事情再度發生,這是政策制訂者和司法機關應當考慮的核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