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視覺:國安香港立法之內地公民個人意見_風聞
平民视觉王海星-行至水穷处,坐看云起时。西瓜头条B站抖音共用2020-06-29 08:40
因前文被潛了,所以再寫一文,只因國安香港立法能諮詢香港各界意見,為什麼大陸人的個體不能表達一下自己意見?
我前文一直很擔心:“當時國安立法時不斷徵尋香港對話時我就一直在擔心,會不會存在落實變樣的可能性呀?”眼見國安即將成法,還是想表達一下作為中國公民的個人意見。
第一、法律、尤其是國安法是極為嚴謹的政治事物,適合照顧這照顧那的嗎?能做交換?就像現在加拿大人聯名要求釋放孟晚舟,以求換回被我司法正式逮捕、起訴之兩加拿大人,這有違法治精神的政治陷阱我們能交換嗎?
第二、香港人作為中國公民的一份子,理應與內地公民是平等的,因此香港國安立法不應造成香港人與內地人法律量刑的差異,因此,香港國安立法之違法判刑的刑期在10年以內,這一條就應與內地一致,即內地最高刑期存在死刑,香港也應用死刑等最高刑期;假如香港因本地普通法系無死刑量刑,則最起碼也應適用香港最高刑期,如類似內地處以死刑,假如香港無死刑,則應無期徒刑且不得特赦、減刑及假釋。
第三、國安犯法審判法官可不限法官國籍,由行政長官指定?香港的司法本來就是奇葩,竟然存在外籍法官?這本身就不是真正司法獨立的標誌,大家見過有哪個國家的司法審判是可以讓外籍法官審判的?找找美國、俄羅斯、法國、英國?統統都是本國法官。何況國安立法?何況在這些年的修例風波等事件以來香港奇葩的、數不清的外籍法官判例,卻無人因此類不負責的判例負責、追責,這就是被“魔化”法治?這後門太容易變樣了。
第四、國安香港立法的審判程序是否適用香港奇葩的保釋制度?從修例風波中我們看得太清楚了,一、兩千港幣就能保釋的廉價程序會產生多大程度的違法縱容?這樣低效的、反覆的保釋制度造成了多少司法成本的浪費?因此,要麼大幅提高國安違法的保釋金額或者排除保釋條件則可成為可選標準。
第五、對於國安香港違法的司法管轄與執行等問題,本人當然支持中央直接設立專門駐港機構,保留中央機構直接管轄與執行的機制與條件,監督的機制。但應考慮得更細,以平衡香港與內地違法的平等性,如因為兩地法律體系及量刑標準的不同,就存在在香港與內地同時均存在國安違法,適用法律管轄、處罰的問題,如不處理好,也會造成案犯的避重效應及共同犯罪的不平等。
第六、中國大陸關於國安方面的法律體系已經相對完整,而且整個中國的治理與管轄也是以大陸為根本,因此,完全有必要明確國安香港立法須以大陸法律條款為準繩進行立法制定,只是在程序與量刑方面適應考慮香港的普通法系特殊性就行了,而且還須避免陷入香港普通法系低效的泥潭。
第七、考慮到一直以來,香港司法、審判的奇葩現象,建議香港國安立法後,相關的執法、檢控、審判等環節的人員與機構的大陸學習與交流的能力基礎與環境建設,並逐步過渡到以大陸的標準建立相關的人員與機構的目標,減少後門的錯失可能。
第八、法律只是最後的防線,經過這些年諸如修例風波的事件證明,最大的漏洞在於教育的缺失,23年來生產出這麼大量的反國家羣體,大家都看到了,香港教育改革的根治能力才是治本之道。
我們可能因為之前的韜光養晦政策的緣故,也可能因為不熟悉西方的狡詐而在23年前立法時被忽悠而埋下了地雷,但現在國家已經完全強大了,就不能再次被忽悠出新後門來,本文的表達,這也是作為一個公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