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 陰險的算計:王振華猥褻幼女案隱藏的玄機_風聞
花猫哥哥-猫哥的视界官方账号-公众号:猫哥的视界、猫哥的世界2020-06-30 10:34
文章首發於貓哥的視界(maogeshijue)
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振華有期徒刑5年,消息一出,引發輿論的熱議,大家都覺得這個判決太輕了。
(來源:環球網)
緊接着王振華辯護律師陳有西公開發聲,為王振華“鳴冤”,並且公佈了王振華無罪的幾點“理由”。
然後,陳有西立刻就成為輿論抨擊的焦點,大家都覺得陳大律師太過無恥——為王振華做無罪辯護,這不是公然挑戰民眾的基本常識嗎?
也有人冷嘲熱諷,認為陳大律師把王振華坑了,經過陳大律師上躥下跳一番騷操作,王振華求仁得仁,被法院按照公訴機關的意見做了5年頂格判罰。
有粉絲留言希望我談談看法。
我覺得這個案例非常經典,因為這個案例不僅涉及我國法律體系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而且這個案例活生生給我們揭示了一個老謀深算的大律師怎麼利用我國法律的特點為自己與當事人謀取最大的利益。
這裏就直接給一個結論:
本案是陳大律師經典之作,輿論已經被成功帶歪了節奏,實際上本案不僅對當事人王振華,而且對陳大律師都堪稱大獲全勝!
下面我就抽絲剝繭給大家講講本案背後的重重玄機。
1****自由裁量權
首先給大家講講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特點以及這個特點的來龍去脈。
我國法律條款彈性很大,在司法實踐中這種彈性較大的條款就賦予一線司法機關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為什麼我國法律會出現這種條款彈性較大的特徵?
因為我國複雜的人口結構以及巨大的地區差異。
中國14億人口大致是一個工字形結構。
最上面的那個“一”有4億人,主要居住在沿海地區與大型城市,其生活水平已經接近甚至達到了發達國家生活水平。
中間那一“豎”有1億人,主要居住在中型城市,他們拼命向上爬,努力一點就進入上面那個“一”,不成功就掉入下面的底層。
下面那個“一”有9億人,其中6億人人均月收入只有1000元左右,他們主要居住在縣鎮與農村。
這就是中國的基本現狀。
從最發達的上海到最貧窮的青海農村,差不多就是從歐洲走到非洲的落差。
想象一下,假如把德國的法律原封不動照搬到非洲贊比亞會出現什麼情況?那一定會造成極大的混亂。
中國怎麼辦?
一個國家只能有一部統一的法律——不管是民法、經濟法還是刑事訴訟法都只能有一個版本。
這個法律不但是上海的治理依據,同樣也要是青海、貴州農村的治理依據。
所以,中國法律制定難度極大。
你不能按照上面那4億人制定一部更接近歐洲的法律,也不能只照顧下面9億人制定一部更接近非洲的法律。
所以,法律條款保留較大的彈性就是必然。
因為法律條款較大的彈性,所以賦予一線司法機關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也是一種必然。
按:要真正解決我國法律條款彈性較大、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權較大的問題,除了制定一部更規範更明確的法律,還得要發展經濟,要極大地縮小城鄉差異與地區差異。
否則,我們地區差異有多大,貧富差異有多大,法律的彈性就一定也會有多大!
所以,大家如果惹上官司,一定要去請靠譜的專業律師。而律師與司法機關的博弈,主要就是博弈這個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特點的大背景描述。
2****焦點的博弈
下面我們來梳理王振華案件。
2019年6月29日,王振華在五星級酒店對9歲女童實施犯罪,次日女童父母報警,7月1日王振華被捕,法醫驗傷結果顯示,被侵害的9歲女童陰道有撕裂傷,構成輕傷。
由於警方沒有找到王振華性器官與女童直接接觸的關鍵證據(女童陰道撕裂傷不能直接證明是王振華性器官造成的傷害),所以公訴機關只能以猥褻兒童罪起訴王振華。
下面我們來看看,我國法律對猥褻兒童案的有關量刑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罪、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現在的問題是這樣,給王振華定猥褻兒童罪沒有問題,但是應該參照怎樣的標準給王振華量刑?
如果要給王振華定5年以上,就必須滿足這個條款——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振華是在5星級酒店犯罪,所以不滿足“聚眾或者公共場合當眾犯罪的”條件,但是否滿足“其他惡劣情節”的條件呢?
這就很難説了。
因為這個“其他惡劣情節”是一個彈性很大的口袋條款,這個口袋條款的認定恰恰就是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放到本案來看,王振華是公眾人物卻對女童實施犯罪,所以民憤極大(這點很重要),同時確實給女童造成陰道撕裂性傷害。
司法機關如果動用自由裁量權,認定這就屬於“其他惡劣情節”是大概率事件,至少也能獲得輿論壓倒性支持;
反之,如果司法機關在使用自由裁量權時,做出了對王振華有利的判定——比如,認定小女孩陰道的撕裂性傷害不屬於“其他惡劣情節”,輿論的口水也會把司法機關淹死。
最關鍵的是,一旦司法機關認定小女孩陰道的撕裂性傷害屬於“其他惡劣情節”,那王振華的刑期就是5年起跳。
因為刑法237條規定,“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本案民憤如此之大,5年起+從重處罰,那麼王振華最後判刑估計也是8年左右。
所以,本案的焦點就是這個**“其他惡劣情節”**條款的博弈。它涉及到對王振華的量刑依據——是5年以下?還是5年以上?
3****常規思路
如果王振華請的是一個普通的律師,當然也能看到這個“其他惡劣情節”就是本案的焦點,那麼就一定會在這個焦點問題上與公訴機關展開激烈的博弈,包括:
——是否認定小女孩陰道的撕裂性傷害就屬於“其他惡劣情節”?
律師一定會想辦法否定,公訴機關則一定會堅持——
開玩笑,王振華民憤這麼大,如果公訴機關動用自由裁量權否定小女孩陰道的撕裂性傷害就屬於“其他惡劣情節”,未來公訴機關將面臨的輿論壓力簡直難以想象。
好吧,如果律師發現自己胳膊扭不過大腿,否定不了這個“其他惡劣情節”,就會做最後的抵抗——
這個**其他惡劣情節的“惡劣”程度,**因為這直接涉及5年以上加刑多少的問題。
最後律師與公訴機關大概率達成一種妥協——
雙方都同意小女孩陰道撕裂性損傷屬於“其他惡劣情節”,但是“惡劣”程度有限,最後王振華量刑就是在5年以上加個2—3年。最後王振華就是8年左右。
以上就是常規思路。
但是王振華偏偏不惜重金請來了陳大律師。
而老謀深算的陳大律師根本就不走常規路!
4****陳有西的險招
陳有西何許人也?
鼎鼎大名的大律師,不僅在律師界聲名赫赫,而且對公眾輿論也有很大的影響力。
名氣就是話語權,按照公認的政治學觀點,輿論話語權被稱為第四權力——獨立於行政、立法、司法等傳統三權的第四權力。
這個第四權力恰恰對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形成一種制約。
所以,司法機關面對這類名氣極大的辯護律師的時候一般都比較謹慎地使用自由裁量權,爭取把案件辦成鐵案——
鐵案的意思就是證據鏈必須完整沒有任何瑕疵。
但是本案就有點麻煩,這個麻煩就是如果要把女童陰道的撕裂性傷害認定為“其他惡劣情節”是有瑕疵的。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司法實踐之中判罰尺度差距很大,如果讓陳大律師團隊從過去的司法實踐之中找出類似的案例,當地法院沒有認定這個性器官傷害是“其他惡劣情節”,那麼上海司法機關將面臨非常被動的局面。
甚至不排除陳大律師團隊拿着兩個案例對比大肆宣傳,給上海司法機關扣上一個“迫害”、“司法屈從於網絡暴力”等等的帽子。
這不僅會對上海的法治形象造成負面的影響,甚至可能給上海正在打造的國際金融中心的形象蒙上一層陰影。

所以,對於這樣一個公眾關注度極高的熱點案件,對於上海司法機關要考慮的不僅僅民意輿論的問題,還要考慮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這個大局。
畢竟良好的法治環境也是建設國際金融中心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
所以,對於上海司法機關而言,本案最好在庭審之前公訴方與辯護律師就一些重大問題能達成共識,以避免庭審宣判之後造成不利的輿論影響。
按:給大家普及一個常識。
在刑事案件開庭之前,一般還有一個公訴人與辯護律師溝通程序(注意,法律沒有這個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有經驗的刑事案件律師會提前與公訴方進行溝通)。
這個庭前溝通的程序相當重要,直接決定了後面開庭庭審的走向與結局。
這個溝通的程序主要讓公訴人與辯護律師交換意見,儘量達成共識,以提高後期庭審的效率,達成共識之後雙方就不在這個問題上糾纏,未達成共識就在法庭上一決高下。
但是陳大律師根本就不按常理出牌。
他一開始就不準備在“其他惡劣情節”這個焦點問題與公訴方糾纏,而直接採取給王振華進行無罪辯護!
這真是一個劍走偏鋒的險招!
在刑事案例辯護中有三個基本原則:
1.明知有罪,切忌做無罪辯護;
2.可能有罪,做無罪辯護也要慎重;
3.明知無罪,切忌做輕罪辯護。
這三條原則歸結起來就是一句話,辯護律師不要去挑戰司法系統基本的常識判斷——
特別是影響較大的案子,在有輿論關注的情況下,更不要去挑戰人們基本的常識判斷。
換句話説,辯護律師你可以把灰色的有爭議的顏色儘量往白色方向辯護,但是切忌把黑的強行説成是白的。
但是陳大律師卻偏偏要幹“指鹿為馬”的事情,他給王老闆的辯護思路就是“無罪辯護”!
這就是公然挑戰司法系統與普通人們基本的常識判斷了!
一個小女孩被帶到一個房間與王老闆共處十幾分鍾,然後司法鑑定小女孩陰道撕裂,處女膜破裂,現在你告訴我王老闆無罪?
你就是説破天有誰會相信?
你的“理由”再充分司法機關可能採納嗎?
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陳大律師不是在坑自己的當事人嗎?
不!
這恰恰體現了陳大律師老謀深算的算計!
5****陰險的算計
生活中有一個掀屋頂的策略。
這個策略是這樣的邏輯,在一個密閉的屋子裏,假如你要提出開一扇窗户,一定有很多人反對,各種扯皮最後也未必能實現“開窗户”的目標。
但是,如果你一開始就強烈要求把屋頂給掀了,同樣會有人反對、扯皮,最後達成妥協方案就是開一扇窗户。
這個策略説明,如果你的目標是開窗户,你一定要提出更極端的訴求,最後扯皮妥協的結果才能達成你開窗户的目標。
放到本案來看,如果要否定小女孩陰道撕裂不是“其他惡劣情節”屬於“開窗户”,陳大律師無罪辯護的訴求就是“掀屋頂”了!
這個訴求與公訴人的訴求不僅拉開了極大的差距,而且不動聲色之中將本案爭鋒的焦點從是否有“其他惡劣情節”,變成是否有罪的問題。
陳大律師的訴求不僅是對王振華進行無罪辯護,更為甚者還要求有關部門給王振華恢復名譽——
這個訴求的意思就是,如果陳大律師無罪辯護的訴求一旦取得法庭的認可,那麼上海警方就要公開給王振華賠禮道歉,承認自己抓捕王振華是錯誤的行為,還要為此給王振華恢復名譽。
這個訴求給公訴方的壓力就很大了。
我相信在庭前溝通的環節,公訴方與陳大律師團隊有過激烈的爭執,這些爭執以及未來輿情帶來的壓力讓公訴方的訴求變成這樣一個問題——
一定要把本案辦成一個鐵案!
鐵案的意思就是——邏輯與證據必須完整與縝密!
這樣不僅能經受辯護律師團隊的挑剔給洶湧的輿論一個交代,同樣也不會導致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法治形象受到影響。
在這樣的情況下,公訴方就只能主動放棄自己的自由裁量權——
也就是放棄由地方司法機關去裁量小女童陰道撕裂性傷害是否屬於“其他惡劣情節”,緊扣刑法237條第一款去起訴王振華猥褻兒童罪。
最後公訴機關起訴時,就按照刑法237條第一款建議法庭給王振華量刑是4—5年。
經過激烈的法庭辯論交鋒,最後法院全盤採信公訴方的意見,也全盤否定陳大律師無罪辯護的意見,給王振華量刑就是5年。
這個消息一出,輿論譁然,普通人對法律沒有專業的認識,但是大家從自己樸素的常識判斷都覺得判決輕了。
這個時候,陳大律師“及時”跳出來,不僅為王振華公然鳴冤,還****公佈了自己為王振華設計無罪辯護的四大“證據”:
1.聲稱王老闆從來沒有戀童癖;
2.指出女孩進出王老闆房間只有13分鐘,推斷“有效”時間只有5分鐘,時間不夠用;
3.在北京找了7名名字都不敢公佈的“專家”用“書證審查”否定司法部上海鑑定機構的鑑定報告“無效”;
4.自稱“公安機關外圍偵察排除了王老闆有任何侵害幼女的嫌疑”
這四大“證據”簡直就是侮辱老百姓的智商!
於是輿論的火力一下子全轉移集中到陳大律師身上,大家不但罵陳大律師無恥沒有底線,而且嘲弄經過陳大律師一番騷操作,讓王振華求仁得仁,被法院按照公訴機關的意見做了5年頂格判罰。
這樣的輿論焦點恰恰就是陳大律師所需要的!
因為大家罵陳大律師越狠,輿情越洶湧,公訴機關就越需要把本案辦成鐵案,就越沒有人去質疑為什麼法庭判決結果與預期的差距很大的問題。
本來司法機關對於放棄自由裁量權多少還要顧忌一下輿論的口水,現在陳大律師及時跳出來,以荒謬的言論故意侮辱羣眾的智商,一下子就吸引了輿論全部的火力!
陳大律師主動做了那堵擋風的牆!
所以輿論不管是大罵陳大律師還是嘲弄陳大律師騷操作統統都在他算計之內!
現在陳大律師還大張旗鼓提出上訴,大張旗鼓提出自己的訴求是王振華無罪,並且要求有關部門給王振華恢復名譽!
(來源:新浪網)
他就是故意挑動輿情來罵自己啊!
6****減少彈性,嚴懲犯罪
陳大律師這一番劍走偏鋒的操作"堪稱完美" alt=“500” />(換另外任何模式的操作,王振華的刑期都不可能低於5年),而且還為自己贏得了“極好”的名聲!
大家不要看現在輿論場上陳大律師的名聲已經臭大街,但是在某些小圈子人羣看來——陳大律師這是不惜自污自己的形象也要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啊!
網傳王振華給陳大律師的律師費用高達1200萬。
任誰想明白這其中的彎彎繞也會感慨,這1200萬花得值!
可以想見,未來這位陳大律師將接到大量高端人羣刑事案件辯護業務,財源滾滾,數錢數到手軟。
可憐小女孩的家人,為了讓法庭嚴懲王振華,還放棄了民事賠償的要求,堅決不同意庭外和解,結果這個嚴懲不過5年刑期而已!
惟願最高人民法院早日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所有猥褻兒童的行為,只要造成兒童性器官的傷害,一律納入“其他惡劣情節”!
不給某些訟棍操作空間!
中國其他法律保留較大的彈性我能理解,但是涉及兒童與青少年保護的法律上應儘量減少這個“彈性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