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追訴時效?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57530-一个有态度的青年律师!2020-07-02 18:56

超過追訴時效屬於刑事法律後果消滅的情形,同類情形還包括赦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自訴案件撤訴等。追訴時效是一個很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設立追訴時效制度的根據
這個制度的設立與刑罰的目的有關,最初大家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報應,對侵害法益對行為回以對等的懲罰具有天然的正義性。堅持這一觀點的話,設立追訴時效制度就是非正義的,對犯罪人就應該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生生世世追訴不息。既然後來設立了這個制度,説明大家的觀念是發生了變動的。
現在普遍認為,刑罰的主要目的不再是報復,而是改造罪犯、預防犯罪。依據“改善推測説”,當一個人在犯罪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都老老實實,以自己的實際行動表明他不會再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人身危險性了,那麼某種程度上來説,刑罰的目的已經得到了滿足,沒有特殊預防的必要性了。
只有理解了這個問題,才好理解追訴時效相關規定的本意。
二、追訴期限
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輕罪社會危害性小,追訴期限短,重罪社會危害性大,追訴期限長。這個沒什麼好講的。不過追訴時效的規定有一個很容易讓人搞混的點需要提醒一下。
刑法條文中每一個術語都有嚴格的限定範圍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數,用數學術語來説,以上就是大於等於,以下就是小於等於。“不滿”“超過”“不足”就不包含本數,用數學術語來説,就是大於或者小於。
法條中規定的“法定最高刑”指的是刑法條文中規定的量刑範圍中最高點。最高點不滿五年的,追訴時效是五年,也就是説,不可能判到五年的案件,追訴期限是五年。有可能判到五年的案件,追訴期限就是十年了。同理,不可能判到十年的案件,追訴期限是十年。有可能判到十年的案件,追訴期限就是十五年。
比如盜竊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第一檔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只能判到三年,那追訴期限是五年。升一檔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話,最高可能判到十年,那追訴時效是十五年。這些罪名都是沒有十年追訴期限的。
而尋釁滋事罪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罪名在這一檔量刑時最高是可以判到五年的,對應的直接是第二檔追訴期限十年。這個罪名沒有五年的追訴期限。
三、追訴期限的計算節點
追訴期限的起點為犯罪行為實施之日,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或者繼續狀態的,則從連續狀態終了之日起算。比如非法拘禁罪,如果一直拘禁被害人十幾天,那麼從拘禁狀態結束之日起算追訴期限。這個問題不大,關鍵問題是追訴期限應該截止計算到哪一天。
關於這一點,有學者認為只要司法機關在追訴期限屆滿前立案,就不算超過追訴期限,但也有學者認為追訴期限包括偵查、起訴和審判期限,必須在追訴期限屆滿前完成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否則就應當因超過追訴期限而停止追訴。
從法條原文來看,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那麼反過來説就是,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之後,沒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都還是受追訴時效的限制的。最起碼説明立案偵查並不能發生中斷追訴期限的效果,在立案之後追訴期限仍然需要繼續計算。
而且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這些情形中第二條就是“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如果立案之前就已經過時效的,就不予立案,如果偵查階段發現過時效的應當撤案,審查起訴期間發現過時效的應該不起訴,審判階段發現案件過時效的應該終止審理。
我們一位同事遇到的一個真實案例就是這樣,嫌疑人很多年以前將人打成輕傷,當時公安立了刑事案件,雙方協商賠償之後,公安辦理了取保候審之後不了了之。2018年司法機關將這個案件翻了出來。公安機關認為案件在追訴期內立案,不存在過時效的問題。移送到檢察院的時候,我同事堅持案件雖然立案,但之後嫌疑人正常在家工作生活,沒有任何逃避偵查行為,追訴時效已經過掉了。最終檢察院採納,做了不起訴決定。
四、追訴期限的中斷或延長
追訴時效制度不是為了放縱犯罪,對於有必要追訴的案件,仍有方法中斷或者延長追訴期限。
第一種情形是在追訴期限內再次犯罪的,追訴期限中斷,從後罪發生時重新起算。比如2003年實施搶劫行為,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追訴期限是15年,那麼在2017年又入户盜竊,那麼搶劫罪的追訴期限從2017年起從新計算15年。如果前罪的追訴期限已經過掉了,那麼就只計算後一個犯罪的追訴期限了。
第二種情形是在司法機關立案之後逃避偵查的,不受時效限制。這個裏面的逃避偵查就有點講究了。
之前在南師大殺人案破獲的時候,很多同仁都在討論追訴時效的問題,講到這個“逃避偵查”,大家意見不一。有人認為犯罪之後只要隱匿行蹤、讓司法機關無法查獲就算是逃避偵查,但我認為逃避偵查應該是有積極主動的行為才算。比如實施了改名換姓、遠走他鄉、整容、做假身份證明等等增加偵查難度的行為才算逃避偵查,最起碼也要是司法機關找上門排查的時候拒絕交代罪行。
如果嫌疑人在犯罪之後回到家裏,該吃吃該喝喝,該上班上班,生活方面沒有任何變動,只是因為公安一直沒有查到他,這種是不屬於逃避偵查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公安已經掌握了犯罪行為人,甚至也掛了網逃,但犯罪分子一直在家沒有潛逃,公安始終沒去抓人,這種也不能算逃避偵查。哪怕公安在追訴時效內立了案,最後過了追訴時效的也不應該再繼續追訴。
第三種情形是被害人控告,應當立案而司法機關未予立案,這種也是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這個規定是出於對受害人的保護,刑事案件中並不一定都有受害人,很多法定犯比如持有型犯罪等都沒有受害人。在有受害人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擔心超過追訴時效的,一定要提出控告。
最後一個保底的情形,是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極其嚴重的刑事案件,超過20年追訴時效的,只要最高檢核準,仍然可以追訴。所以,擔心一些經典懸案超過時效會無法追訴也是沒有必要的,只要是社會影響力極大的惡性刑事案件,司法機關向最高檢申請並得到核准,是可以繼續追訴的,
追訴時效制度不受為了放縱犯罪,而是為了保障被告人合法利益,同時敦促司法機關及時高效處理案件。公權力也不能任性地躺着睡覺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