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香港國安法,談美英政客的無知加無恥_風聞
中治研究-2020-07-03 18:00
7月1日凌晨睡不着,一時興之所至拿起手機仔細閲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簡稱“香港國安法”)全文,基於個人興趣和職業習慣,個人深刻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該項法律時為何贏得那麼熱烈的掌聲,也預感到香港必定會逐漸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當然,香港國安法也必定會引來美英等西方國家的抹黑和攻擊。
官方的回擊已經有很多,這裏個人斗膽基於香港國安法文本,以及我們國家的刑事司法實踐,揭明美英國家的言論為何是攻擊和抹黑,為何蓬佩奧之類無知加無恥。

**一、香港國安法深刻體現中央政府對於“一國兩制”的堅守。**在香港暴徒不斷挑戰香港社會底限的高峯時期,有位從事公安崗位的同仁找到我,向我討教如何解決香港暴徒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暴亂問題。
為了解答同仁的疑惑,我專門去研究了下基本法,並形成了自己的答案。當時我認為可以將內地刑法的總則以及分則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放入基本法附件三,進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刑法總則解決罪刑法定、共同犯罪、罪數等問題,尤其是共同犯罪問題,香港暴徒存在明顯的集團犯罪色彩,打擊相應國家安全行為,需要共同犯罪理論加以支撐。
刑法分則第一章規定的國家安全犯罪,可規制香港暴徒的“港獨”理念,打擊內外勾結,堵上香港這一地方行政區域沒有國家安全立法的漏洞。
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可規制香港暴徒放火、爆炸、破壞港鐵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並且由於內地刑事立法科學合理,最為適宜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刑法分則第六章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規制香港暴徒阻礙警察執法,可規制假記者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等犯罪行為,可有效恢復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管理秩序。
此外,我還認為在管轄、法官人選、辯護代理等刑事立法方面,由全國人大直接立法修改基本法,進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恢復香港社會正常秩序的目的。
沒想到的是,中央政府沒有采取將內地刑法放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而是就國家安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專門制定了一部法律,而且這部法律絕非無限延伸,反而自我約束頗多。
香港國安法只規定了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種犯罪種類(主要是內地刑法分則第一章),內地刑法三原則只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更着重強調了保護人權。
可以説,作為有着最高權力的中央政府,如此做法是極其難能可貴的。中央政府制定香港國安法極其剋制、理性,反而是我這類司法實務從業者“左”得多。
也正是中央政府的自我剋制,深刻體現了中央政府對於“一國兩制”憲法原則的嚴格遵守。
比如,如果中央政府將內地刑法總則以及刑法分則第二章、第六章放入基本法附件三,毋庸置疑會有利於香港社會秩序的恢復。
內地刑法立法質量很高,再加上這麼多年刑法實踐不斷完善,在打擊危害公共安全、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等方面取得了非常顯著的成就。
在內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當中的放火、爆炸等嚴重刑事犯罪行為已經很少。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犯罪方面,通過平衡公民權益保護和警察執法權之間的張力,我國警察執法已經十分文明和諧。這點來説,我個人認為與美國相比,我們國家是典型的法治國家,美國則是典型的警察國家。
將內地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六章妨礙社會秩序犯罪放入基本法附件三,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不論就理論和實踐,對香港社會都極為有益。
然而,我們也要看到,刑法分則第二章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六章規定的妨礙社會秩序管理犯罪,其規制的法益更多不是中央事權,而是地方事權。
就像在內地,刑法第二章、第六章的犯罪行為,可以由公安機關的普通刑事辦案部門或者基層派出所辦理。但國家安全犯罪只能由公安機關內部的國家安全部門專門辦理。
其中緣由就是國家安全涉及中央事權,應當特殊對待。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始終意義上還是地方事權,可由塊塊管理的普通公安部門管轄。
與之相應,中央政府一旦將刑法分則第二章、第六章放入基本法附件三,或者就以上事務通過專門立法放入基本法附件三,就有中央政府涉嫌侵奪香港這一地方行政區域的地方事權,的確有涉嫌損害“一國兩制”的意味(並非絕對不可以這樣做,但在當前不適合)。
反過來,“國家安全”,顧名思義關乎國家的安全,那麼事權的主體毫無疑問就是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單獨制定香港國安法,限定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種犯罪種類,不僅不是危害“一國兩制”,反而更是對“一國兩制”的堅持,因為制定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政府當仁不讓的職責,中央政府必須要把維護國家安全這項中央事權擔當好。
目前中央政府很剋制,但就個人意見,香港國安法是否能讓香港暴徒醒悟,還香港社會平安穩定和諧,個人是有一定疑慮的。就此而言,個人認為後續中央政府需要繼續完善香港國安法,有些漏洞需要繼續堵上,不排除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犯罪進一步作為。
當然這是後話,而在當前,中央政府本次立法,在實務層面極其剋制,極有原則。
一國是一國,兩制是兩制,邊界清晰明確,深刻體現中央政府嚴守“一國兩制”憲法原則。
美英等西方國家所謂中央政府制定香港國安法破壞“一國兩制”云云,不僅不能贏得中國人的認可,反而讓我這類非黨員中國人更加厭憎其無知又無恥的嘴臉。
法律條文白紙黑字寫在那裏,內在邏輯清晰明確,刑事實踐我們又清楚,基於虛假事實的抹黑能有什麼力量?語言的力量首先要基於真實,其次要基於良知,再次要基於理性,蓬佩奧之流三者皆無,説再多的謊言又能起到什麼作用?
香港國安法就像“照妖鏡”,照出了蓬佩奧、納瓦羅之類美國政客的低能與智障。這些人能夠出任美國高官,實際上嚴重重創了美國的軟實力,嚴重傷害了美國的對外形象。
**二、香港國安法立法質量非常高。**香港國安法分為總則、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機構、附則六個部分。
既有刑事實體法,也有刑事程序法,還有準憲法條款,面面俱到,兼顧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尤其在調和普通法和成文法方面做的非常精準妥當。
**首先,**香港國安法通過第五條的後半句“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確定了罪刑法定原則。
瞭解法律的都清楚,在刑事實體法領域,罪刑法定原則是對公權力的最重要限制。後續香港國安法第三章第二十條至第三十九條,則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體現。
立法技術借鑑內地刑法分則第一章,而且通過具體法律條文明確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的不同處刑幅度,確定了共同犯罪,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從這些具體而又細緻的條文,可以清晰看到香港國安法在刑事實體法領域,確實在真真切切保障人權。
**其次,**刑事程序法領域,由於香港是普通法適用地區,內地是成文法適用地區,審理規則上存在明顯區別,普通法是當事人主義,內地是職權主義。
就國家安全領域犯罪,當事人主義在許多方面是不合適的。對此,香港國安法通過第四十六條確立了部分國家安全案件審理的職權主義。這是極其精到的。
此外,香港國安法適用的刑事訴訟規則,主體還是香港現行刑事訴訟規則。香港國安法只是通過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具體條文,堵住了一些香港現行刑事訴訟規則的漏洞。
比如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主要堵住一些普通法法官隨意保釋國家安全犯罪人的漏洞。
還有通過第四十四條,賦予特首指定若干法官審理國家安全的權限,並且每次指定只有一年,明文確立終止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資格的依據和程序,堵住了香港暴徒暴亂期間,某些法官明顯偏袒暴徒的漏洞。
瞭解司法實務都清楚,最能體現一個國家保障人權水平高低的法律部門,刑事訴訟法可謂首當其衝。而在刑事訴訟法領域,香港國安法既很好的平衡了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區別,還通過多個具體條文明確體現了對於人權保障的高度重視。
比如第四十三條搜查、凍結、要求提供協助等刑事強制措施,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部門都要遵照香港現行法律。一方面避免了就刑事訴訟規則專門立法的難處,又能保證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很順利的開展工作,還能體現中央政府對於“一國兩制”的堅守,不會因為制定一部國家安全法整體破壞香港的現行刑事訴訟體系。
而秘密調查這類涉及人身隱私的高危措施,交予特首親自批准,比之內地秘密偵查權限還要嚴格慎重。説明中央政府對於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權,絕不是故作姿態,而是給出了最大誠意。
還有,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未經律政司長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同樣體現出香港國安法在刑事程序法方面的慎重。
可以講,真把香港國安法文本好好研究研究,真的能夠感受到這是一部既懲罰犯罪,又充分保障人權,立法質量非常高的一部法律。
任何拿着所謂制定香港國安法破壞“一國兩制”之類云云,要麼是政治立場先行,屁股決定腦袋,要麼就是純粹無知。這也是我一再強調美英等西方國家某些政客無恥加無知的重要緣由。
從法律文本上邊,我完全找不到所謂破壞“一國兩制”的地方,倒是隨處可見中央政府對於“一國兩制”的尊重,隨處可見中央政府對於保障人權的尊重。
甚至就個人意見,香港國安法還是“右”了些,有些方面應該更加嚴格,特別在刑事訴訟規則上邊應當更多借鑑內地刑事訴訟規則,堵住可能存在的其他漏洞。
所以就法律文本而言,個人希望香港的司法體系能夠充分認識到中央政府對於“一國兩制”憲法原則的堅守,希望他們真正將香港國安法履行好,否則真就太對不起中央政府的誠意了。
**三、****內地司法是最後底線。**凌晨看完香港國安法全文,個人當即在朋友圈點贊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一條,這也是美英等西方國家攻擊最多的地方。
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了三類國家安全案件,以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為偵查機關,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相關檢察院為公訴機關,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相關法院為審判機關,依據內地刑事訴訟法辦理案件,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特定司法權力的各項具體條文。
表面上看,這是中央政府明確違背“一國兩制”原則,但實際上根本不然。
三類案件規定的很明確: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始終只是地方行政區劃,始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個地方行政機構。如果在國家安全領域出現了其不能勝任的狀況,相應事務就不再屬於地方事權,而是中央事權,由中央介入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這也是香港國安法總則第二條、第三條的題中應有之義,也符合基本法的第一條和第十二條。就純粹法理邏輯無可厚非,無可爭議。
但這裏我要説的是,我所言“內地司法是最後底線”,並不單指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更有我不信任普通法的深層思考。
就孟晚舟被加拿大任意羈押,這種典型華為版的“阿爾斯通”案,讓我這類身處司法實務一線的中國人,對於普通法體系更加難以信任。
尤其加拿大司法部門暴露出來的暴力執法、違法羈押、任意訴訟等種種違背法理基本邏輯的行為,加拿大政府仍以司法獨立為由加以辯護,遲遲不予放人,更是讓加拿大為代表的普通法司法體系在我們這類中國同行面前徹底失去公信力。
與許多國人想象的不同,十八大以來,雖然我們國家司法體制改革在員額制等具體措施上邊存在不少問題(司法責任制是正確的改革,但員額制有待商榷),但總體而言,我們的司法體系進步很大,在許多領域,就個人看法,我們的司法體系已經超過西方普通法體系。
比如十八大之前典型存在的政法委干預個案,在當前已經很難存在。當前已經很少有哪位高級領導幹部敢直接插手刑事個案的審理。
尤其在檢法兩家,領導幹部插手刑事個案記錄上報制度,對於領導幹部的制約越來越顯著。最高檢、最高法在這方面要求越來越高、越來越嚴。
要知道,我們國家已經形成比較正常的退休制度。領導幹部在任的時候插手具體案件,司法官可能無法對抗。但領導幹部總是要退休的,退休了,沒權了,司法官可不會為了一個退休幹部而去包庇。對司法官而言,只要當初如實記錄上報,其就可以免責,真倒查下來,司法官如實上報不會有任何心理負擔。
我們國家可不是西方國家,我們國家可是真會打老虎的,可不像西方國家存在制度性的腐敗。美英等西方國家的高級官員通過合法手段腐敗,放在我們國家,可都是要被判刑的。
這種大背景下,領導幹部除非政治覺悟實在太低,不然真沒有哪個敢插手刑事個案。而這是我們國家司法體系逐漸超過西方普通法司法體系的最重要支撐。
只要擺脱了領導幹部插手刑事個案,內地的刑事案件審理就會最大程度保證司法公平公正。這是我們國家內在法律邏輯決定的,也是我們國家的政治實踐決定的。
內地是典型的成文法國家,有着悠久的刑事法律傳統。在當代也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刑事犯罪指控體系。我們既有蘇聯的四要件論,也有德日的三階層論,以及漸漸成熟的兩階層論。
在刑事訴訟領域,我們的刑事證據標準強調“唯一性”,所有證據必須指向唯一可能,檢察院才能起訴,法院才能判決有罪。而且檢察院有無罪考核,檢察院只要敢公訴,基本上都有非常高的把握控訴成功。
外界律師、專家質疑我們國家的無罪判決率很低,實際上是不理解無罪考核對於檢察院的制約。不構罪就是不構罪,不構罪就不能起訴,強行起訴,要麼撤回起訴,要麼判決無罪,二者都會影響檢察官的晉升和績效,這就會倒逼檢察官着力避免無罪案件的出現。當無罪案件被着力避免,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自然也就上去了。
正是這些指標考核的存在,倒逼我們的司法官必須及時、正確辦理刑事案件,與普通法體系法官幾乎不受制約存在明顯區別。所以不管一些人如何吹噓普通法體系,在刑事司法領域,我非常不信任普通法國家的刑事實踐。是人都會有人性缺點,缺乏真正的監管,吹噓再多都不值得信任。尤其是美國動用司法手段打擊外國企業和公民的惡劣手段,更加令人不恥。
反過來,我多次和朋友、同仁講過,我們的刑事案件審理足以讓我們的司法官們自信。
比如我們既然敢抓敢判加拿大兩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那我就敢肯定那兩個加拿大人肯定有罪。
這是我們的刑事司法邏輯和刑事司法實踐決定的,與加拿大任意扣留孟晚舟的政治案件有天壤之別。外交部認定加拿大扣留孟晚舟是“政治事件”,我們地方司法機關是依法辦案的表態,絕非是政治説辭,而就是真話、實話。
所以我強調內地司法是最後底線,不是單純強調中央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根本責任,而是我從根本上就不信任普通法的刑事實踐。雖然普通法的刑法分則很細緻,但沒有完善統一的刑法總則,我不信任人為操作空間巨大的普通法刑事體系。
我所言內地司法是最後底線,更多是指內地司法才能最終守住維護國家安全的底線,才能真正做到應該受到懲罰的人受到懲罰,無辜的人不受懲處。
不敢説百分之百絕對公平公正,但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絕對要比美英之類的普通法國家公平公正的多。我們的司法機關要有這方面的自信。所謂美英加澳這類普通法國家的司法獨立云云,現在基本上已經成為了笑話。
總而言之,這些年我們國家在多個方面都有長足進步,許多領域國人都是“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侷限於自身視角,難以做到客觀對比。真就與美英等普通法國家對比,我們的刑事實務肯定要超過他們。
蓬佩奧之流肆意攻擊抹黑香港國安法,不過是這些無恥政客拙劣的不入流表演(三流都算不上,實在低級幼稚不及格),不僅不能贏得中國人的認可,反而只會重創美國的軟實力,更加堅定中國人對於中央政府的信任。
就此來説,香港國安法就是一枚試金石,既體現了中央政府的責任和擔當,也反證了美英等西方國家的無知與無恥。蓬佩奧之流越是攻擊抹黑香港國安法,越有利於我們做好下一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