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律師的角度看,“騰訊-老乾媽” 糾紛還有再反轉的可能_風聞
志伟_微雨筹谋-律师,金融专家-2020-07-03 13:33
就騰訊公司與老乾媽公司簽訂了一份《聯合市場推廣合作協議》的糾紛,根據現在公開的消息讓大家的感覺是三個騙子怎麼就把騰訊給“玩”了。從騰訊通過司法途徑執行老乾媽,到老乾媽發佈《聲明》稱未與騰訊合作,已向警方報案,警方已立案,這次反轉讓人挺意外。那麼,隨着調查的深入是否還繼續存在反轉的可能呢?
**存在的第一種可能:**從騰訊公司角度而言在簽署合作協議的時候老乾媽是否構成“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則《民法總則》和即將實施的《民法典》第172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結合本案關鍵看四點:(1)老乾媽的人員沒有代理權限與騰訊公司簽約;(2)須有使騰訊公司的人員相信老乾媽的人員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3)須騰訊公司人員為善意且無過失,也就是履行了必要的審查義務;(4)須行“騰媽”之間的簽署的協議具有合法性。綜合上面四點,關鍵是(2)、(3)兩點,而這些事實問題從目前公佈消息中無法得知,如果騰訊公司有充足的事實和理由能證明老乾媽的人員構成“表見代理”,當初這份協議的簽署就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
**存在的第二種可能:**企業公章是偽造的是否導致合同必然無效?我們假設“騰媽”這次糾紛中,老乾媽的公章經警方偵查確認系偽造。協議中約定的騰訊推廣老乾媽產品的系列活動都已經進行了幾個月,老乾媽不是一個宅在家中的不聞身外事的“老太太”,老乾媽負責營銷部門不可能不知道當時市場推廣中發生了什麼“特殊情況”,老乾媽在這幾個月裏如果都沒有發生,是否構成“默視承認”?假設三個騙子最終應偽造企業公章或詐騙被定罪,老乾媽的產品確通過騰訊的推廣活動銷量也增加了,是否意味着老乾媽能從他人的違法行為中獲利呢?對於這種行為法律肯定也是不允許的。

這兩種可能的反轉所涉及的事實,只能有待於警方通過偵查,最後法院經審理後才能揭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