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國樑有責任,那麼“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者呢_風聞
西方朔-2020-07-06 18:13
物理博士看天下今天 16:05 來自 HUAWEI Mate 30//@微博內容創作中心:#v光計劃#
涉及食品、藥品、從事領域的商品或服務,都需要仔細辨別!
@楊文戰律師【#劉國樑回應愛錢進事件# 合作前見過合法經營材料 】繼汪涵之後 #劉國樑致歉# ,當然,致歉不代表認可自己要承擔責任。
比如劉國樑表示“在雙方合作前,對方曾經出示過其開展合法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材料。他在第一時間就敦促平台儘快且妥善解決這些問題” 意思其實就是“我也沒啥錯呀?我能做的都做了或正做努力做!
”#V光計劃# 雖然很多人尤其是這個項目投資者對這種表態不認可,但某種程度講劉國樑、汪涵等人的這種説法和表態也不無道理:
1、前兩天聊過《廣告法》中對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追究標準,與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無關的虛假廣告,代言人要“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還代言才能追究連帶責任。怎麼去舉證他們明知應知呢?他們代言時最基本的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之類的肯定是會要求商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虛假”該怎麼讓他們判斷?
2、就“廣告責任”來講代言人只是責任主體之一,按《廣告法》規定還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者呢?不管是紙媒、網媒還是電視媒體,論審查認知能力和賠償能力可都比明星要高多了,可這類虛假廣告的事兒,大家聽説過最後有媒體真能被追責的嗎?如果這些放廣告的媒體都沒被責,人家明星憑啥就要擔責呢? 如果沒被追責,問題在哪兒呢?
3、其實面對這種事情,如汪涵、劉國樑這樣出來表示道歉、表示配合追究的也就是為了補救明星形象而矣,內心的真正台詞大多是“他們有執照、有證,我憑什麼不相信他們?你們憑什麼要我擔責?” 關於這種事兒最硬的應對,應該就屬當年郭德綱在某密排油代方事件中的態度了,硬懟到底!但這種確實可能是代言人們的真實心態!
4、不管怎麼説吧,明星代言產品或服務還是得長點腦子,要知道幾點常識:有營業執照不代表合法經營;不是所有產品和服務給的廣告費都能賺的;不熟悉、沒使用過的產品和服務儘量不碰;有些項目和服務,代言前建議多找幾個律師聽聽意見,涉及食品、藥品、從事領域的商品或服務,沒把握最好別沾!就算最終法律上追不到責任,出了事兒聲譽損失也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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