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蘇建 | 全球正義的概念化和測量方法_風聞
探索与争鸣-《探索与争鸣》杂志官方账号-2020-07-10 19:21
全球正義問題是全世界尤其是大國普遍關心和重視的問題。民族國家在全球層面推進全球正義是各國參與全球治理的本質要求和崇高使命。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我國要積極參與全球治理,推動解決全球發展失衡等問題,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不斷做出貢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國際社會正面臨治理赤字、信任赤字、和平赤字、發展赤字四大挑戰。要戰勝這些挑戰,世界各國需要共同努力,要有合作意識,要破除零和博弈的舊思維。面對這些難題,中國提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新理念。人類命運共同體主張一國的發展要兼顧他國的發展,努力促進共同發展。只有實現了共同發展和全球發展,全人類才能建設一個公平、正義、和諧、平等的世界。全球正義本身就是需要各個國家一起努力才能推進的事業,促進全球正義的過程就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過程。
本文旨在研究全球正義的概念化與衡量方法,着重探討與全球正義研究相關的理論、概念、評價原則及方法,為全球正義研究提供理論和方法論基礎。在本文中,我們力圖闡明如何將全球正義進行概念化,如何選擇概念性指標並運用理論證明這些指標的合理性,以及這些指標如何在概念上與全球正義保持一致。
在當代全球正義話語及辯論中,存在着一些涉及將全球正義思想進行概念化的主要理論進路,而且,理解、使用和探討這些思想,都是在不同的理論、體制和政策背景下展開。因此,全球正義是一個含義廣泛的概念,包含屬於規範性基礎與經驗現實的多個層面和多種維度。故而,我們迫切需要一個理論框架,融貫而統一地涵蓋規範性基礎和各種經驗維度,以指導全球正義經驗研究中亟待解決的全球性問題。
本文力圖將學術論述和文獻中關於全球正義的多種理論和概念整合成三種主要的全球正義理論路徑,即權利路徑、公共益品路徑和德性路徑。這三種路徑很好地印證並充分體現了不同理論傳統、學術傳統和文化傳統在全球正義研究中的長處。它們也較為全面地把握了全球正義的本質、特徵和主要維度。從這個角度來看,三種路徑的整合理應為我們提供一個連貫的理論框架,該框架可作為規範基礎並理論上證明測量指標選擇的合理性。
我們應當看到,我們將遭遇一些與衡量全球正義指標相關的困難和挑戰,因此,我們提出了兩大評價原則,作為挑選和使用概念性指標的指導方針,換言之,這兩大原則既要與三種理論路徑相連貫,又能指導我們對指標進行選擇和整合。這兩項原則不僅符合全球正義理論,而且也為本研究所涉及問題領域的選擇提供了依據。最後,我們將從議題、測量、數據可用性及數據限制等方面探討本研究的方法論問題。
全球正義的權利路徑
(一)正義概念
我們的正義概念主要建立在社會正義的基礎上。正如羅爾斯所指出的:“對我們來説,主要課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更確切地説,是主要社會秩序分配基本權利與義務和確立社會合作收益分配的方式。”正義研究所關注的是我們應向他人給予什麼,我們在包括分配與認知事項在內的一系列領域中公平對待他人時可能必須履行的義務。一直以來,古典和當代政治哲學家都致力於從理論上闡明幾乎侷限於其國內的正義,但是,在過去20年左右的時間裏,正義問題已經明顯地擴展到全球範圍,在所涉及議題方面也有了巨大的擴展。
作為正義理論核心的最重要的權利和相關義務與責任,往往具有兩個主要特徵。1.它們涉及民眾賴以維生的權利,而且,缺少這些權利還會危及政體或社區穩定。2.它們涉及社會及其成員認同感所依據的核心價值。從這個角度來看,正義理論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在一個社會中如何將針對這兩個特徵進行的理論化和評估結合在一起。
在這些最重要權利上,正義原則上是不妥協的。行為者享有平等的權利,如平等尊重和待遇的權利,正如約翰·羅爾斯對兩項正義原則的闡述:“第一,每個人都具有這樣一種平等權利,即與其他人的同樣自由相容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第二,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將是這樣安排的:(1)合理地指望它們對每個人都有利;(2)地位和官職對所有人開放。”這些原則主要適用於社會的基本結構。它們應支配着權利與義務的劃分並調節社會和經濟效益的分配。這些原則應按順序排列,首要原則應優先於次要原則。
保護每個人的權利是任何政治機構的義務。人權屬於所有個人,不論其公民身份、國籍、文化和其他形式的社團成員身份。《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重申人權的普遍性和個體性如下:“人人有權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不論該國家或領土是獨立的、託管的、非自治的或者處於其他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作為一種普遍的理想,保護和保障個人的人權不僅僅是其各自國家的權限。國家很可能是負責確保和保護本國公民人權的主要道義承擔者,但是,人權最終還是一個受到國際關注的問題。當一個國家未能履行其人權義務時,國際社會有責任做出適當反應。因此,人權的普遍性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近年來,除正義的權利或制度化路徑之外,其他一些路徑也得到了發展,包括阿瑪蒂亞·森等人提出的能力路徑。根據這種路徑,個人優勢是通過一個人做其有理由重視的事情的能力來判斷的。其重點在於一個人實際上必須做某事的自由。顯然,我們最珍視的東西對我們能夠做成某事而言尤為重要。因此,從“全面”機會角度來看,能力的概念與自由的機會方面密切相關。所以,能力路徑的目標是機會均等,但是主要關注在判斷和比較整體個人優勢時的信息。馬薩·努斯鮑姆等人充分利用能力的路徑,在社會評估和政策事項上做出了一些傑出貢獻。正義的實現不僅取決於對個人自由權利的維護,還取決於對個人實現自由的能力或社會功能的發展,例如,滿足基本需求、創造體面生活的條件、改善教育等。
美國哲學家
馬薩·努斯鮑姆(Martha Nussbaum)
(二)全球正義
全球正義建立在正義框架內形成的關鍵直覺力和洞察力的基礎上,正如傳統意義上在地方和國家社羣語境下所探討的那樣。它是在全球一級,即在全人類一級對正義的追求。因此,全球正義至少藴含四個相關的定義特徵:
1.正義使人——無論是誰,無論在何處——成為主要的權利持有者;2.正義所涉及的問題在性質和範圍上必須在全球一級得到很大程度的重視(例如,氣候變化和全球政治經濟);3.針對特徵1和特徵2,需要某種全球社區良知,該良知由共同的全球價值和審慎的考量事項組成(混合着強國對價值做出的預測、在國際協定背景下開展的談判以及相互合作的必要性等);4.針對特徵1、特徵2和特徵3,需要在全球一級構思並建立公共益品,並使其與在國家和區域兩級的公共益品追求相輔相成。
這四個特徵大體上是全球正義的基準。由於國家內的正義與國家間的正義之間存在着一些差異,因此,在人權、民主、平等、自由等問題上存在的普遍標準則是各國民眾相互處理事項的共同特徵。
全球正義的概念,與國家背景下的正義概念一樣,承認不同種類的權利及其在衡量正義方面的地位。通常,與正義一樣,全球一級的主要權利涉及所有人的平等待遇、人身、經濟和健康安全、受教育機會等。正如在國家和全球兩級所闡明的那樣,尤其是在公共益品發展的背景下,就會追求對這些權利的尊重。例如,鑑於各國在經濟上日益相互依存(全球化),追求經濟和追求環境正義,需要在國家和全球兩級建立權利和義務以及公共益品的互補性。國際人權界探討過“一代”“二代”和“三代”權利。一代權利指傳統的公民自由和權利:宗教信仰自由、免遭隨意逮捕的自由、投票權等。二代權利指社會經濟層面的權利:教育權、住房權、醫療權、就業權和適當生活水準權。雖然由於須依賴更加干預型的政府,這些權利被認為較為激進,但其內容本質上仍然是與個人相關的,因為每個男人、女人和兒童的物質福利都理應受到這些權利保護。相比之下,三代權利與社區和民族整體有關,而非僅與個人相關。這些權利包括少數民族語言權、國家自主決策權和獲得和平、環保和經濟發展等普世益品的權利。但如需重新排列,尊重人權應優先於尊重民族權利,因為政府應將尊重公民個體權利放在最重要的地位。
全球正義涉及處理國際關係的原則。正如羅爾斯所指出的,在自由和民主的民眾中的正義原則包括:民眾是自由且獨立的,他們的自由和獨立應受到其他人民的尊重;各國民眾是平等的,都是對其具有約束力的協定的締約方;各國民眾必須遵守不干涉義務。羅爾斯強調,自由、獨立、秩序良好的民眾願意承認某些基本政治正義原則,作為指導他們行為的原則,而且,這些原則構成了《萬民法》基本章程。
雖然大多數道義和政治團結以及全球責任必須建立在或基於主要權利之上,但是,對於全球正義而言,則必須以如何尊重次要但對人類生命具有重要意義的權利這一問題為基礎進行評估。這一點特別重要,因為全球正義力圖在文化多元主義的迷霧中確定並尊重最重要的、也是最普遍的人類權利。
全球正義的支持者力圖在維護個人權利的同時,在公正的普遍性與公正的特殊性及多元性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他們試圖在普遍性、特殊性及多元性相互關係的困境中,裁定如何就個人權利的平等與等級(所有人都應享有某種類型的平等權利,但在某些權利之間存在着等級)進行協商談判、概念化和實施。
自然資源往往在幾個全球正義的相關議題中佔有突出地位。一些相關問題包括:國家共同體是否有權獲得他們在其領土上發現的資源?全球正義原則是否應適用於我們公正分配自然資源的安排?作為資源分配原則的早期倡導者,查爾斯·貝茨認為,自然資源的分配應使每個社會都能為其人口提供充足的資源。
(三)全球正義的概念化
全球正義概念化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如何協調世界主義、普遍主義議題(個人權利至上,尤其是在涉及基本安全和經濟權利時)與民族國家、文化多元主義特殊邏輯之間的張力,及其可能從理論和實踐角度造成的挑戰?以下八個考量事項可作為全球正義概念化的指導方針:
1. 人的權利至上。
2.
國家權利的基礎是,它們在多大程度上服務於國內和國際人權,並有助於在國家和全球範圍內建立公共益品,從而為人權服務。人人有權享受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不論該國家或領土是獨立的、託管的、非自治的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限制情況之下。
3. 在正義背景下,國家的權利不是絕對的,也不是目的本身。它們是以人的權利為基礎的。因此,民族國家可在國內和全球兩級的全球正義中發揮關鍵作用。各國權利的基礎是它們對人權和公共益品的貢獻,如果國家不認真對待團結和責任的要求,這些權利就應接受批評。
4.
從全球正義角度來看,將根據一個民族國家在國家層級對人權和公共益品的貢獻,以及在全球一級對這些權利的貢獻來評估其合法性。這就是説,在不包括跨國界權利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追求國家利益與全球正義的規範、政策、體制和政治議題之間是相牴觸的。在全球範圍內,國家利益還須將全球團結與責任作為考慮因素。
5. 對所有民眾的平等尊重和待遇應是普遍的。從國際關係角度看,一個民族就像一個人,有自己的個性,平等權利和對人的尊重可以延伸到全球範圍內。各國民眾享有平等的權利,就不應因其地理面積、人口、宗教、種族或文化傳統而遭受偏見或歧視。
6. 國家、國際組織和其他行為者(例如,非政府組織、私營部門或個人行為者)的全球團結和責任的首要優先事項,是確保被視為基本及主要權利的這些權利在國家和全球兩級不被忽視。這可能藴含社會經濟權利、安全權利等。
7. 關鍵是確定不可妥協的主要權利的性質和可以進行一定妥協的次要權利的性質,然後評估這些權利得到尊重的程度(實現和執行的門檻)。全球正義背景下的競爭與權利等級,以及隨之而來的緊張、困境和權衡,必須始終以有利於主要權利的方式加以管理。
8. 對於這些權利(主要權利和次要權利)的確定和談判,必須得到民眾的同意,而不僅僅是其政府或全球機構的同意,以便民眾對其生活方式享有發言權、能動性和參與權。這是全球正義的一個關鍵方面,也是任何級別正義的一個關鍵方面。
全球正義的公共益品路徑
益品分配中的正義是全球正義領域的主要議題之一。它探討我們對他人負有的責任,這些責任要求我們確保他人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並享有體面的生活,無論他人的國籍、膚色、性別、宗教和社會階級如何。本節討論益品分配作為正義衡量標準的主流理論,包括羅爾斯的基本益品路徑、能力路徑以及福利機會平等路徑。所有這些路徑“都試圖回答這樣一個問題,即‘在評估一種情況是否比另一種情況更為公正時,我們應看什麼?”
公共益品路徑,與權利本位路徑一道,為全球正義的概念增添了重要的澄清説明。基於以下兩個原因,公共益品路徑被認為是對權利路徑的補充。首先,名義上承認權利與實際滿足需求之間存在斷裂。除高度抽象的人權話語之外,我們仍然需要實實在在的“益品”話語來確定政府有義務提供的物資和制度支持。其次,人權路徑——自由主義或新自由主義對權利的理解——因過分強調自由的“消極”面向而受到廣泛批判。有別於僅僅“不插手”以實現的不干涉,公共益品路徑要求政府更進一步,“積極地”提供民眾實現其期望生活所需的必需品。
善/益品與正義之間的理論關聯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哲學時期。亞里士多德認為,一個“正義”的政府必須關注公共善/益品,而僅僅關注統治者的利益的政府是“不正義”的。當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發生衝突時,私人利益總是退居次位的。亞里士多德的至善主義觀點,連同他對於善/益品的整全性解釋,被弗吉尼亞·哈爾德稱為“統一的公共善/益品觀念”。這種觀念在基督教,尤其是在羅馬天主教思想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直到17世紀自由主義思潮出現,霍布斯把人性解釋為渴望滿足私人需求之後,私人利益逐漸成為一種合法的動機並獲得道德上的許可。從契約論者的角度來看,自然法支持個人對於私人利益的追求,這是人的“自然權利”之一。自此,“權利”話語進入討論,並逐漸取代“公共善/益品”成為解釋正義概念的重要因素。
然而,我們在全球正義研究的國際文獻中挖掘出了公共益品分配作為正義衡量標準的幾種理論流派,作為對自由主義或新自由主義所強調的權利本位路徑的重要補充。
(一)主要益品路徑
羅爾斯提出了一種新的善/益品概念,來契合權利-正義論述體系。個人有權做出自己的選擇而不受“公共利益”的侵犯,然而,在此自由主義承諾的基礎上,羅爾斯提出了“基本益品”的理論。這種“基本益品”被定義為人們即使持有相互有別的生活理想,也有共同需要的基本益品。他論述道:“基本益品⋯⋯是理性人無論追求什麼其他目的都首先需要的東西⋯⋯擁有越多這些基本益品,人們在執行其意圖和實現其目的方面往往會取得更大的成功。”更具體地説,儘管個人持有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生活計劃,基本益品總是必要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善/益品”不再是一個規定公民生活方方面面的整全性概念,而是個人實現其特定理想的基本材料。
羅爾斯的基本益品概念涉及權利和基本自由、收入和財富、職權和職務特權以及自尊的社會基礎。一般而言,這包括我們通過社會互動共同形成的物質和關係。正義要求政府維持恰當的社會制度環境,以滿足個人對於基本益品的需求。基本益品路徑的捍衞者包括托馬斯·博格、塞繆爾·弗里曼、亨利·理查森和諾曼·丹尼爾斯等。他們對於基本益品路徑的辯護,是針對能力路徑來展開的。在接下來的小節裏,我們將討論能力路徑對於正義的衡量。
耶魯大學教授托馬斯·博格(Thomas Pogge)
(二)能力路徑
作為對羅爾斯基本益品理論的改進,阿瑪蒂亞·森和馬薩·努斯鮑姆提出了能力路徑。森認為,羅爾斯的基本益品理論未能注意到人與人之間的個體差異,例如,新陳代謝、智力以及政治和物理環境等方面的差異。這些差異,而不僅僅是基本益品,決定了人們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實現他們的目的和抱負。因此,僅僅提供益品並不足以滿足正義的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説,森認為我們應關注人的存在和行為,即人的能力。
努斯鮑姆提出了一個著名的人類十大核心能力清單:生命;身體健康;身體完整性;感官、想象力和思維;情感;實踐理性;友好關係;與其他物種共存;遊戲;控制自己的環境。這些能力需要“社會環境基礎:充足的食物補給、對才能的教育、保護身體完整性、自由的言論和宗教表達,等等。依照這個理論,正義的要求保障我們每個人在最低限度上持有這些核心益品的基本權利”。如此,努斯鮑姆在全球正義的框架內對能力路徑進行了闡釋。
值得注意的是,能力路徑雖然強調人的存在和行為,但並不否認資源、材料、社會機構和其他基本益品對於民眾福祉的重要性。諸如亨利·理查森等學者的研究已經表明,基本益品路徑與能力路徑能夠以相互融貫的方式被容納到一個框架之內。
(三)福利機會平等
除了上面探討的兩個路徑,還存在着其他路徑對於正義的衡量。理查德·阿內遜提出“福利機會平等”的想法來闡述正義概念。他同意森對羅爾斯基本益品路徑的批判。但關於森的能力路徑,他也持懷疑立場:“如果拋開個人偏好,單單評價個人能力,我們是否可以找到客觀可操作的評價基礎?”在他看來,獨立於偏好的能力評估方式“預先假定了一套未經具體説明的至善主義學説”。因此,他傾向於將“福利”理解為對於個體偏好的滿足。他認為,善/益品必須在人與人之間以這樣一種方式進行平等分配,即這種分配確保每個人都有相同的機會滿足自己的偏好。這一思想的其他版本可以在G. A.科恩、大冢以及約翰·羅爾默的著作中找到。
簡而言之,這三種路徑雖然在善/益品分配的細節上存在分歧,但都對政府提出了要求,即政府作為正義的主要代理人,有責任分配和提供(廣義上的)基本社會益品,以確保個人的基本權利得到滿足。更具體地説,政府應維持基本社會秩序,保護公民安全,為公民的基本生存提供材料,建立公平的教育系統,並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等等,以保障具有相似能力的個人,無論其性別、階級或背景如何,都能夠獲得相似的生活前景。
中國哲學中也有類似的觀點。儒家認為,政府應該“博施於民而能濟眾”(《論語·里仁》);墨子認為,善治是建立在普遍正義基礎上的,這就要求政府“富民、增民、安國”。這些理論為非西方背景下益品路徑的正義理念提供了支持,反映了其在各種文化語境中的廣泛適用性。
全球正義的德性路徑
在上文提及的分別注重權利和公共益品的兩條路徑之外(基本上是在西方形成的),我們在全球正義問題上還應認真考慮另一條很大程度上有別於西方觀點的德性路徑。由於其重大意義,此處提出這一路徑十分重要。而且,如果將正義視為一種德性的路徑進一步提升到全球維度上,可能會有助於我們克服另外兩條路徑把尊重人權或提供公共益品單純視為國際社會、各國政府和個體成員的強制性應盡義務的片面缺失,可以充分彰顯全球正義作為所涉及行為主體自願擁有的高尚德性的積極意義。
換言之,在全球正義的問題上,德性路徑和其他兩條路徑的區別在於,德性路徑並沒有將民眾僅僅當作必須遵守全球正義的某些強制義務的被動執行者,也沒有將其當作迫切需要某些公共益品且必須滿足需要的消極接受者。相反,德性路徑將民眾視為擁有自由意志(尤其是正義感),且願意有意識地努力去達成尊重人權和提供公共益品的全球正義的積極行為者。全球正義以這一特殊的方式呈現為人類行為者自願擁有的一種高尚品德,而非僅僅是人類行為中的某些強制義務。
(一)中國儒家和墨家的正義德性觀
在東方,更確切地説是在中國的傳統中,兩千五百年前儒家就在“政(治)者,正(義)也”這一思想的基礎上倡導“為政以德”,主張統治者作為“聖王”應當訴諸“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路徑,將自己在家庭生活中形成的“孝悌”德性貫徹到治理社會的“仁政”之中,實現天下一家親的“大同”。孔子關於“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論語·為政》)的古訓,較為集中地體現了儒家的德性觀。
相反,同時代的墨家則憑藉“尚賢”理念要求統治者具備“兼愛”德性,在“不可虧人自利”的“公義”基礎上實現“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目的。結果,這兩種倫理學思潮雖然在規範正義以及集體主義和個人主義之間的關係等問題上尖鋭對立,卻又呈現出某些相通之處,不僅把人倫情感看成是實現正義的首要動力,而且充分強調了聖賢精英的高尚德性對於正義治理的重大作用。
在這兩種思潮的複合影響下,中國傳統哲學中對正義的總體觀點不僅肯定了確立正義義務底線和提供公共益品的重要性,也強調了民眾,尤其是道德精英,在與他人的關係中形成的道德角色。他們出於正義感,即對“勇敢維護正義”或“將正義視為至高原則”的信念,而自願參與到正義行為中。
(二)西方傳統正義德性觀
在西方,源於古希臘的正義德性觀很容易對理性因素賦予極高的價值。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在把正義視為個人和社會(城邦)的主要德性時,就將它主要建立在理性知識或智慧的基礎上,而對感性的慾望情感抱有程度不同的貶抑態度。這種觀念也通過康德和羅爾斯等道義論者的學説,對於當代全球正義的權利路徑產生了某些影響。休謨和斯密等英國哲學家的正義德性觀則在懷疑甚至否定理性主導地位的同時,偏重於彰顯同情、仁慈(sympathy, benevolence)等道德情感(moral sentiments)對於正義德性的構成效應。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滲透到了後果論者認同的公共益品路徑之中。
柏拉圖的理念論與“洞穴之喻”
然而,正是由於道義論和結果論產生了相對較為深遠的影響,傳統的西方正義德性觀在被融合進另兩種路徑後,在全球整體的語境下難以發揮作用。例如,羅爾斯雖然將正義描述為“社會秩序的首要德性”,而且也討論過民眾的正義感,卻強調稱這兩種國內正義原則主要為人類行為的強制義務。眾所周知,這種道義論路徑極大地影響了多數學者在全球範圍內拓展這兩種國內正義原則的理論研究。
(三)西方當代德性倫理學
20世紀中葉開始復興的西方當代德性倫理學,特別強調人們的動機、情感、品格(character)、個性等道德心理因素對於人們形成倫理德性、從事道德行為的語境化作用,批判了道義論和後果論在正義問題上流露出來的普遍主義、不偏不倚、強制義務等傾向,試圖重新闡釋普遍性正義與愛(love)、友誼、忠誠等人際情感的互動關聯,因此成為當前道德哲學領域與道義論和後果論並立的第三條路徑,與中國儒家的德性倫理學也有潛在相通之處。
儘管如此,為了在由道義論主導的理論語境中確立獨立的話語,當代西方德性倫理學有時會表現出分離普世正義義務與愛、友誼和忠誠等特定德性的傾向。結果,這相對地忽視了正義本身也可以成為充滿個人積極性和感情意藴的高尚德性這一點,秉持這種德性,人們出於正義感在其全球人際關係中自願地參與到正義行為中。這種傾向也是德性路徑在全球正義的語境中相對弱勢的理論原因。
(四)德性路徑的理論任務
鑑於這些影響久遠的正義德性觀,全球正義的德性路徑不僅在理論上是可能的,而且也有它自身相對於另外兩條路徑的獨特性和重要性。首先,“現代化”的全球正義德性路徑會克服以往正義德性觀的侷限性(尤其是未能將正義提升到全球維度上)。其次,汲取以往正義德性觀特別強調人類行為者自主和高尚德性的悠久傳統,彌補另兩條路徑相對忽視人的個人積極性、人類情感、自主意願(尤其是正義感)的片面性,並且強調這些主觀心理因素對促使人們自願實現全球正義所起到的積極作用。
當然,這一路徑絕非是在否定尊重人權和提供公共益品對全球正義的根本意義。正是在承認這種根本意義的基礎上,它不僅試圖從實然性視角記錄富有慈善家、普通義工/公民對於全球正義的實際貢獻,並探討人如何通過實際生活中的人際交往形成並加強正義感,而且從應然性視角強調各類行為主體(包括個人、機構和行政機關等)將全球正義視為自願擁有的德性(而非不得不履行的強制義務)的重大意義,並鼓勵人們通過培養和拓展自己的正義感將尊重人權和提供公共益品的外在義務內化。
換言之,全球正義的德性路徑不僅單純要求人們以他律性的義務方式,也即相當於“我必須遵守,我必須認真對待全球正義”的思維來尊重人權和提供公共善,而是特別鼓勵人們以自律性的德性方式,也即相當於“我願意去做,我願意促進全球正義的實現”的思維,在全球範圍內盡己所能地幫助有需要的弱勢羣體。
從這一角度看,將全球正義的德性路徑納入全球正義的理論體系內,可以在保護弱勢羣體、減少貧富差距、實現教育平等、改善生態環境等議題上,為追求全球正義提供富於啓發性的新視角,尤其是我們可以藉此突出自律動機、情感、自願覺悟、領袖表率作用這些往往會受到忽視的主體層面因素的積極功能。此外,這還有助於我們在道德心理的維度上深化全球正義的理論思考,這對任何正義理論來説都是重要的一方面。
三種全球正義路徑的比較
上文分別探討了全球正義的三種路徑,而本節將着重探討三者之間的關係。通過對其異同的分析,我們試圖對三種路徑的結構和特點做出明晰和全面的闡釋。一般而言,相對於以獨立且相斥的方式思考正義的傳統路徑(道義論、結果論或美德論),本文的三種路徑相互依存,各自針對正義的不同方面。
顯而易見的是,如上表所示,權利路徑的重點在於正義的基本原則、指導方針和合法性來源,並認為正義所提出的要求是國家和機構的強制性義務和法定責任。益品路徑強調國家和機構對正義的實現,尤其是政府和機構有義務提供的物質和制度性支持。德性路徑探討了正義的內化或動機,並將正義視為個人願意具備的美德,而非必須遵守的規則。我們贊同哈貝馬斯的觀點:現代世界道德實踐中的自我激勵軟弱無力,因為在世界祛魅化的趨勢中,我們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主動道德行為層面“積極性缺失”的困局,這意味着後傳統道德不再具有能立竿見影地將道德判斷轉化為道德行為的驅動力。“因此退入文化體系中的道德僅在其實現不取決於受驅動的行為者時才可保留與行動的實際聯繫,後者必須擁有根據良心行事的意願。原則性的道德因此有賴於喚起相應良知媒介,即相關超我構造,從而與之進行妥協的社會化過程。除了健全的理性缺乏驅動力之外,這樣一種道德只有通過將道德原則內化進人格體系才能在行動中起效。”因此,將正義視為自我認同或價值取向組成部分的有道德的人,擁有足夠的驅動力去承擔有關全球正義的道德或法律責任。
其次,每種路徑的分析單元均有不同。對於前兩種路徑來説,主要的分析單元是國家或機構。對於德性路徑來説,雖然主要的分析單元是個人,但在某些情況下,國家和機構也可以被視作擁有正義德性的“自願”行為主體,支撐這種德性的是“世界主義但勤勉義務”(CDDR) 原則。下一節將對此進行探討。
讓我們以消除貧困為例來闡釋上述內容。在該例中,權利路徑探討為何個人有權享有基本生活水準的問題,並識別其合法性的來源。益品路徑確定政府或機構為保護這些權利有義務提供的實質性支持。然而,德性路徑卻探討了個人(國家和機構領袖或任何個人)如何將在消除貧困中的助人為樂原則內化並融合進自我的倫理身份中。
最後,我們希望能對三種路徑之間的關係做出進一步闡釋。三者的關係是相互依存,而非相互獨立:將三種路徑理解為構成一種整體詮釋的三個部分,三部分相互依存,而不是三種互不相關的正義思維。益品路徑和德性路徑雖各有側重點,卻與權利路徑有相同的基本原則和承諾,且在認可權利的基礎上進一步促進了正義的概念化。三種路徑相互補充,而非相互排斥:權利路徑提供相當於“骨骼”的基本架構。益品路徑以具象的方式對正義進行思考,提供“肌肉”,從而確保在實踐中,權利能得到保障。而德性路徑幫助我們克服權利路徑只側重於義務的片面性。與之相反,它強調自願性、個人積極性和內化,從而提供了“心臟”。
全球正義的兩大評價原則
上述三種理論路徑為我們對全球正義進行概念化奠定了基礎,在此基礎上,我們才有可能去確定、評估和評價不同的行動主體,在全球層面上促進全球正義的諸多項目和努力奮鬥的事業中,是如何表現的。然而,所涉及行動者之廣,所採取行為之多,使得評價困難重重。為了消除這些困難,我們可以通過一些國際通用的原則為評估方面的嘗試提供指導。因此,這些原則不僅是為了縮小理論與實際的差距,也是為了幫助我們選擇所評估的議題領域。
在此背景下,我們在此提出兩組有關全球正義的問題,這兩組問題分別對應兩項評價原則,我們稱之為: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CBDR-RC) 和世界主義但勤勉義務 (CDDR) 。這兩項評價原則,從概念上講,其目的在於與理論路徑進行聯繫,同時又能幫助我們對指標進行整合。這兩項原則不僅符合全球正義理論,而且,也為選擇本研究報告涵蓋的問題領域提供了依據。從這一角度看,它們的目的是,在上述三種全球正義路徑的保護下,協調國家利益與全球正義。作為原則,它們有助於將全球正義的三種路徑與所指定的評價指標聯繫起來。為了評估眾多行動者在踐行更大全球正義目標方面的表現,需要將這兩項原則作為指導,如下圖所示:
(一)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第一個類羣涉及的是無任何行動者能直接負責的問題,這些問題只能通過所有利益攸關方的全球共同努力才能解決。這些問題包括:氣候變化(全球變暖)、反恐怖主義、維和、人道主義援助及協同打擊跨國犯罪。對於這些問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首次採用,並由《里約環境發展宣言》重申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及各自能力”原則,可以説是一項結合了道德公平性與歷史合理性的原則。
從定義的角度來看,該原則解決了民族國家在其對環境保護的全球事業的貢獻方面的差別待遇問題,公平考慮其各自的能力、財政資源及不同的技術水平。它按照國際社會中不同國家的實力及能力大小,來分配保護整個氣候系統的責任。公約裏面所要求的帶有區別的責任,可能包括為一些締約方集體提供更為有利的履行時間表,允許有些締約方免於遵守該公約的部分或整體責任,並根據國家綜合實力及能力的大小來分配不同國家在這一共同事業中所應承擔的財政及技術責任。雖然該原則在提出的時候,主要針對的是每一民族國家及其各自需要承擔的責任,但是,我們也可以對這條原則進行一些擴展,以此為標準,來衡量其他的全球正義領域,如反恐和維和。
與氣候變化類似,反恐這項事業不受國界限制。我們可以看到,恐怖分子是在全球範圍內流動,建立起一個全球網絡,以此來共享信息、資源併發起恐怖襲擊。這樣的一種全球性,要求我們在制定反恐措施和策略上採取一種以全球為整體的全局觀。同理,政治及社會不穩定之地的維和需求也同樣要求每一個國家貢獻各自的人力、財力、物力,參與到在衝突地區結束紛爭和重建法律及秩序的活動中。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強調,不同主體或者地區對這些共同事業(如環境保護、反恐或全球和平)所承擔的貢獻,應按照不同的方面來進行劃分。在可能影響分配眾多行動者責任方式的眾多因素中,有幾個因素很容易就能辨別出來,包括:行動主體的需求,對過去和現在造成的傷害負責,以及不同主體所擁有的技術和財政資源。
首先,就需求而言,可以説,一個行動者,無論其是非政府組織、民族國家或地區,其需求由眾多因素決定,包括地理位置、自然環境脆弱性及天賦自然資源等。例如由於全球變暖及南極冰層融化,導致低窪沿海區域尤其易遭受洪水侵襲,這些地區對氣候變化特別關注。另一種情況下,恐怖分子猖獗的國家或地方,也會迫切需要國際合作與安全保障。按照相同推理思路,維和武裝力量會被派到最需要他們的地區。
其次,行動主體所應承擔責任也取決於所造成傷害的程度和數量,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造成的傷害。這種分配會將重心從需求轉移到犯過的錯誤上,以此來承擔相應的成本。環境研究中一個普遍的爭議是,發達國家在過去產生的污染,應由發達國家來承擔更多責任。從温室氣體的排放來看,發達國家現在變得更乾淨或污染更少的事實並不能説明他們過去沒有做錯。因此,也需考慮過去的行為。每個國家承擔的責任,應與各自社會對共同環境帶來的壓力成正比。
再次,因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不同行動主體在獲取技術或財政資源、準備或參與全球共同事業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差距。經濟狀況好的會被期望做更多貢獻。這樣的一種分配方案,不僅是因為對這些更有資源的主體而言邊際成本更低,而且這些資源在其活動範圍內的使用效用也更低。換言之,在其他地方,這些資源能夠產生更大的效用,其他的行動主體可能更加迫切地需要這些資源來應對相應的問題。以反恐為例,秩序良好的社會貢獻的資源可能只對國內社會穩定產生微乎其微的影響;相反,這些資源可能會對目標地區或地方產生重大影響。
在踐行這一原則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行動主體向其戰略盟友或鄰國尋求援助或幫助的情況。這種偏向性和傾向性是無可厚非的,因為我們對全球正義事業的貢獻必定要有某種出發點,對行動夥伴的選擇遵循已存在的地理、心理或戰略親疏程度,這符合我們的道德理念。這或許可以稱為“孔子改進方案”。“孔子改進”這一概念是由趙汀陽首先提出的。通過強調雙贏共存的情況,他進一步改進了帕累托最優的概念。在這種情況中,行動主體 A 只有在自身獲益有助於行動主體 B 獲益 (即B+) 的情況下才可以獲益 (A+) 。他提出這一概念的初衷是解決帕累托最優的情況中只有一個或一小部分行動主體能從合作中獲益的問題。借用趙汀陽的這一概念,我們在此的目的是證明最初存在傾向性或偏向性是合理的,在行動主體對全球正義的事業做貢獻時,這可能是不可避免的情況。
趙汀陽教授
(二)世界主義但勤勉義務原則
第二個類別的事項,涉及全球範圍內的行動主體,並且我們應儘可能合理地給予最少受惠者更多關注。首先,這一類別的事項,旨在解決全球層面的不平等問題,這一範疇下有如下幾個議題:扶貧、教育、公共健康、婦女兒童及少數民族保護等。這些議題可以基於“世界主義但勤勉義務”原則來進行評價。
顧名思義,世界主義但勤勉義務原則要求所有行動主體,包括民族國家,在道義上有義務就上述問題提供援助;並且,最少受惠者將承擔勤勉義務責任。這一原則基於2005年第二屆“高級別援助效果論壇”上《巴黎有效援助宣言》中提出的“相互問責”概念,旨在促進各締約方在援助和發展上進行更大的合作。“相互問責”概念強調,除援助國提供發展援助外,在其夥伴國或受援國內,還應在發展政策、戰略及表現上對其公民承擔應盡的責任。夥伴國須定義自己“在公共財政管理、採購、信託安全保護及環境評估方面的表現及問責措施與標準,以符合普遍認可的良好規範,並實現快速廣泛應用” 。
在全球層面,將德沃金的“鈍於稟賦、敏於志向”的説法融合進“相互問責”的概念中會有所幫助。德沃金在論述中説:“我們必須允許任何時刻的資源分配,以⋯⋯敏於志向;違者視為違背平等原則。就是説,例如,它必須體現出對做出選擇的其他人(也包括我們上文所説的行動主體)的成本或好處,這樣的話,就必須允許那些選擇投資而非消費、或消費較便宜的而非較貴的、或以更賺錢而非不賺錢的方式工作的人保留所做決定帶來的收益。”“敏於志向”的概念就是“鈍於稟賦”,即避免“在自由經濟中,人們儘管志向相同,但卻因為某種能力而導致收入產生差異”。
該原則可以拓展到全球的行動主體上,説明在我們為反抗不平等而努力時,全球範圍內的資源分配應尊重參與改善各自管轄範圍內的最少受惠者的生活條件涉及的行動主體的抱負。與“輔助原則”相似的是,世界主義但勤勉義務原則強調較小且較弱勢的單位在較大且資源更豐富的單位之前踐行其倡議的必要性。話雖如此,我們也應當承認,世界主義但勤勉義務原則並未內在地假設不同行為主體之間——不論經濟、財政或社會發展程度有何差異——存在等級秩序是理所應當的。正是在這一點上,對於“鈍於稟賦”的強調能起到干預作用。顧名思義,這樣的分配不應取決於行為主體所擁有的天然稟賦,只要他有抱負且足夠謹慎,那麼就該鼓勵他以其抱負的收益茁壯成長。
美國法理學家
羅納德·M·德沃金(Ronald M.Dworkin)
從定義來看,“勤勉義務”是從法學中借來的一個術語。《韋氏大詞典》對其的定義是:“勤勉義務”是一個法律術語,指“一通情達理之人為避免給他人或其財產造成傷害而採取的謹慎措施”。此處我們借用該術語,並給予其廣泛解讀,將行為主體從採取謹慎措施的“人”延伸到更廣泛、更大的實體,如民族國家、非政府組織或大公司。該術語強調:實體應以合理方式謹慎行為,以免對他人的福祉、財產和其他所有物造成傷害。其中的重點在於不造成傷害。
世界主義但勤勉義務原則認為這些義務屬於國家管轄範圍內,這些義務期望民族國家向其各自領土內的人民提供一系列公共益品(無論是給其公民還是諸如難民和國際遊客之類的外國公民提供物資)。
這一原則的世界主義之處在於,除了確保人民可以受益於法律和秩序並得到食物和住所,它還能鼓勵和培育國與國之間的聯繫,同時也為減少戰爭、貧窮或人道主義災難貢獻自己的力量。至於屬於國家管轄範圍的責任,以及那些希望民族國家能進行勤勉愛護的問題,讓這些民族國家承擔這些責任非常重要。因為如果這些成本不由他們承擔,顯然,通常情況下不得不由第三方或國際社會承擔。若後者不願意承擔這些成本,那麼,這就可能會逐步升級為嚴重不正義的問題,或會產生重大的負面全球影響。實際上,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未向其居民提供食物、安全及穩定的秩序,這就非常容易導致移民外流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從而為輸出國和接受國帶來難民危機。
世界主義但勤勉義務原則可以帶來超越民族國家的益處。例如,為確保一個國家內所有人口免受如非典、禽流感、埃博拉病毒或肺結核等傳染病威脅,責任雖然主要落在國家政府身上,但在這一過程中,國家政府的行為也能帶來國際層面上的益處,因為一些國際上所有羣體共同擁有的國際公共益品,也源於民族國家,如免於恐怖主義。
綜上所述,相較於世界範圍內的其他正義研究項目,我們在理論框架方面進行了完善與創新。首先,我們從三個路徑對“全球正義”進行概念化。這三個路徑,即權利路徑、公共益品路徑與德性路徑,包含了不同文化背景與智識傳統對於“全球正義”的理解。其中“德性路徑”從中國哲學出發,對傳統西方視角下的正義觀構成補充,從而為正義指數提供了更加完善的理論框架。其次,我們提出了兩個原則,即CBDR-RC和CDDR,用以確定和證成對於指標的選擇。這兩個原則,從議題性質這一全新角度考察全球正義概念,將議題劃分為兩大類別,從而更加嚴謹地銜接了理論與實踐,為概念化到量化操作的過程提供了更加可靠的過渡。
概念操作化和測量方法
遵循上文對三種理論路徑和兩個評估原則的分析,本節將轉向概念的操作化和測量環節。前述兩組全球正義議題範疇使我們聚焦下列九個議題領域進行測量,收集數據並編制指數:1.氣候變化(全球變暖);2.維和行動;3.人道主義援助;4.反恐;5.協同打擊跨國犯罪;6.扶貧;7.教育;8.公共健康;9.婦女兒童保護。
前五個議題領域的問題不是單獨一個國家造成的,也不該只由一個國家負責。這些議題範疇只能由全球所有利益相關者協力解決,適用於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後四個議題領域可歸為一類,即與世界範圍內的所有行為者相關,要在合理範圍內對最少受惠者給予更多關注,適用於“共同但各盡其責”原則。表面上看,後四個議題範疇主要集中於國家層面。有人或許會認為,很難看出這些國家公共益品之間的聯繫及其對全球公共益品的貢獻。實際上,一方面,後四個議題範疇所造成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全球層面的不平等問題,進而加劇了世界上的不公正現象;另一方面,全球社會,尤其是聯合國,為了建立一個平等、公正、繁榮的世界,已經採取了許多措施(如可持續發展目標)來解決欠發達國家的這些問題。
本節按如下過程進行:首先,一一介紹上述九個議題全球層面的操作化和測量(見表2);其次,對已探究過的潛在數據源以及數據採集和聚合方法進行探討,並説明數據的一些侷限性,作為對未來潛在研究者的提醒。
(一)九大議題及衡量指標和數據
1.氣候變化
全球變暖是真實的災難現象,會產生很多環境破壞效果。科學家推斷,人為因素極有可能是自20世紀中期以來觀察到的變暖現象的主要原因。如果所有國家都對這一全球性挑戰採取消極措施,那麼情況會進一步惡化,並在全球產生巨大後果。另一方面,如果各國能齊心協力應對全球變暖,就能大大減輕氣候變化對地球的負面影響。
聯合國氣候變化會議為了團結其成員國以應對這些前所未有的全球挑戰而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儘管美國最近在特朗普政府的領導下退出巴黎協議,其他國家並沒有停止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衡量各國應對全球變暖的作為並不容易。我們的評估和衡量方法是關注各國對幾個主要全球氣候變化基金的財政捐助,包括全球環境基金、特別氣候變化基金、最不發達國家基金、適應基金、綠色氣候基金。與此同時,我們還使用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強度兩項指標來衡量各國向低碳社會的過渡進程。
2.維和行動
世界的穩定仍然受到衝突的威脅。如果戰爭仍然是國際形勢的一個顯著特點,正義就無法實現。也就是説,全球正義的條件之一是確保所有國家都為創造和維護區域以及全球和平做出貢獻。雖然有時一個國家(如大國)可以強大到在建立和維護動盪地區或區域和平的過程中起到主要作用,但由民族國家和多國維和部隊共同努力建立和維護和平仍然是更明智的行動方針。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由多個國家聯合參與的聯合國維和部隊可以部署到遭受戰火或衝突的國家,協助它們恢復和平、重建國家。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就有記錄表明聯合國維和行動為區域和全球安全做出了重大貢獻。
聯合國維和行動是真正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全球協作。無論大小,無論發達程度,所有國家都可以參與並做出貢獻。為衡量一國在聯合國維和行動中的貢獻從而促進全球正義的作為,我們試圖評估各國對聯合國維和行動部隊和警力的貢獻。不用説,這並非衡量一國參與維和行動的唯一方式,但可以説是最有效、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3.人道主義援助
貧窮國家與富裕國家之間的差距不僅存在,還在繼續加大,這是不容辯駁的事實。縮小貧富差距是全球正義議題的關鍵方面。為實現這一目標,國際社會鼓勵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實質性的援助。聯合國的一個長期目標是發達國家將國民總收入的0.7%用於官方發展援助。但是,人道主義援助不應僅限於經合組織國家的官方發展援助。正如許多正在努力的發展中國家一樣,其他發展中國家也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為全球人道主義援助做出貢獻。因此,評估各國對全球人道主義事務的財政貢獻,可以衡量這些國家在人道主義援助方面的作為。
4.反恐
自9·11事件以來,恐怖主義一直被視為全球社會的重大挑戰,也因此構成全球正義的重大挑戰。全球夥伴的反恐協作,如就其意在打擊和減少恐怖主義暴力行為及其破壞性影響這層意義來説,是全球正義議題的重要方面。鑑於恐怖主義在國內和國際政治中是一個極具爭議的説法,我們採用聯合國反恐委員會對恐怖主義所下的定義,這一定義得到了廣泛的採用。為評估全球反恐的規模,我們將該議題分為兩個方面,即績效表現和貢獻。首先,關注反恐績效表現,衡量標準是恐怖事件、傷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逐漸減少。其次,關注某一國家對全球反恐協作的貢獻,我們計劃以是否加入全球反恐論壇以及對《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所列聯合國反恐項目和活動的資助為依據對此進行評估。
5.協同打擊跨國犯罪
跨國犯罪會對全球正義構成嚴重挑戰,因為所損害的公民利益會延伸到單一民族國家的管轄範圍之外。作為改善全球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打擊跨國犯罪是全球合作的一個主要領域。為評估全球打擊跨國犯罪的規模,我們將側重於國家對打擊跨國犯罪的貢獻,衡量標準為是否加入國際刑警組織,對國際刑警組織的財政貢獻以及對重大事件支持小組和應對小組的參與程度。相關議題領域包括網絡犯罪、毒品販運、種族滅絕、人口販運、洗錢、武器走私、野生動物和森林犯罪。
6.減少貧困
作為全球不平等問題的一部分,貧困一直被看作全球正義的重大挑戰。研究人員和政策制定者有許多衡量貧困的方法。自2015年10月,世界銀行在2011年購買力平價中採用每日1.90美元的貧困線估計全球貧困狀況。雖然貧困問題的解決往往屬於國家層面,但它對實現全球平等與正義也有着強有力的影響。為從全球正義的角度評估貧困問題,我們總體側重於減少貧困的兩個方面。首先,在享有基本生活水平被廣泛視為個人基本人權的情況下,我們首先關注減貧表現,衡量生活條件方面個人權利的充分保護和改善程度。基於大量文獻和一些廣泛使用的衡量標準,我們使用一套指標衡量特定國家在減少貧困方面的作為,包括營養、兒童死亡率、飲用水、電力、住房、生活燃料、衞生設施、資產、人均住房支出和人均家庭收入(通過消費價格指數換算)等。其次,改善公民生活條件也被看作政府職責,為此,我們將重點放在政府為幫助人們脱貧所做的努力上,衡量政府為扶貧投入的財政資源。該衡量標準將包括一些指標,例如政府減貧預算和學校膳食補貼等。
7.教育
教育被廣泛視為個人和社會的一項基本資源。基礎教育不僅被視為個人權利,也是政府職責和責任。雖然教育一直被廣泛視為國家公共益品,教育缺失也是一項全球性的不平等問題,改善教育缺失問題有助於促進全球正義。為從全球正義的角度評估一國的教育情況,我們通常關注教育的兩個方面。首先,由於基礎教育被廣泛視為個人的基本權利,我們關注基礎教育的績效,以衡量個人教育權利的充分保護程度。根據現有的學術文獻,我們採用了一套指標衡量基礎教育的績效,例如識字率、入學率、出勤率、失學率、受教育年限。其次,向人民提供基礎教育也被廣泛視為政府職責和責任。為了對此進行評估,我們關注政府為改善全國基礎教育所作的努力,衡量政府在多大程度上為基礎教育投入財政資源。衡量指標包括政府在基礎教育方面的支出、小學教育中受過培訓的教師以及小學的師生比率。
8.公共健康
與教育相似,公共健康的缺失也是一項全球性的不平等問題,改善公共健康缺失問題有助於促進全球正義。為衡量公共健康,我們隨後採用與衡量教育相同的方法,把健康議題分為兩個方面。首先,關注健康相關的績效,衡量個人健康權利的保護情況。使用的指標包括死亡率、預期壽命、營養、疾病環境風險因素、免疫接種。其次,關注政府改善醫療體系的努力。我們將採取下列衡量指標:政府衞生支出、衞生服務可及性、衞生從業人員、健康保障、護理質量和安全性。
9.婦女兒童保護
該議題涉及性別不平等和兒童保護。婦女兒童保護被廣泛視作政府的職責和責任,實現對婦女兒童的保護可以極大地促進全球正義。我們首先從資源、機會的性別差異角度衡量性別不平等狀況。採用的指標包括經濟參與和機會、受教育程度、健康和生存、政治權利。其次,從降低貧困、教育和公共健康的角度衡量兒童保護的狀況。指標將採自前述三項議題中涉及兒童保護的方面。
(二)數據適用性和侷限性
為了衡量上述的九項議題範疇,我們需要考慮數據來源的適用性和可用性。在理想情況下,衡量全球正義的數據須以同樣的方法、遵循同樣的標準收集。但實際上,由於我們需要衡量九種不同的議題,且每種議題的數據可能均產生自不同的行為主體,完全滿足這一標準似乎並不可能。另一種方法是,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如世界銀行和世界衞生組織,就這九項全球性的議題收集了豐富的數據。這些數據的主要優點是,它們並不服務於某個國家,而是遵循全球共有的價值觀,因此相對中立。就具體議題而言,數據選擇的細節如下。
由於維和、氣候變化和人道主義援助是聯合國的優先事項,我們可從聯合國及其相關機構獲得大量有關的信息和數據。維和數據由聯合國每月彙總和收集。氣候變化基金的數據也可通過聯合國獲取。世界銀行提供了碳數據。人道主義援助數據可在聯合國人道主義事務協調辦公室數據中心管理的人道主義數據中心獲取。
反恐數據將採自全球恐怖主義指數(經濟與和平研究院)、全球恐怖主義數據庫(馬里蘭大學)、聯合國反恐辦公室(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和全球反恐論壇,並重新進行了編碼。
打擊跨國犯罪的數據主要來自國際刑警組織和聯合國刑事司法及預防犯罪處。這兩處信息豐富的數據源提供了原始數據,使我們能構建一套有關特定國家打擊跨國犯罪貢獻的指標。
自《聯合國千年宣言》所述千年發展目標通過以來,聯合國和世界銀行一直努力衡量全球貧困狀況。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世界銀行全球貧困監測提供了豐富詳盡的全球貧困數據,使我們不僅能評估表現,也能評估政府減輕全國貧困的作為。
世界銀行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提供了豐富的基礎教育數據,使我們不僅能評估基礎教育績效,也能評估政府在此方面的努力。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
國家層面的健康數據來自世界衞生組織和開發署。其中,世衞組織已構建了近30年的國家層面的大型信息健康數據庫。
有關婦女和兒童的數據也來自世界銀行、世衞組織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這三處信息豐富的數據源不僅使我們能構建一套有關性別差異和兒童保護的指標,還提供了許多直接衡量國家層面性別不平等和兒童保護狀況的指標。
然而,沒有數據是完美的。根據不同議題領域的綜合指數進行全球正義的比較,不僅帶來了概念上的挑戰,也帶來了實際操作層面的挑戰。衡量全球正義需要通過採集、記錄、集結而形成一個大型數據庫。理想情況下,數據將既在國家層面也在國際層面衡量政府的作為和取得的成就。然而,要衡量各國在全球層面的努力和表現,即使並非不可能,也會異常困難。例如,我們有一套信息指標來衡量各個國家為本國公民提供基礎教育的努力和成就,但其他國家的公民被排除在外。另外,研究使用的數據主要來自聯合國及其相關機構。儘管這些組織努力構建了高質量的數據集,但缺失值可能仍無法避免,從而損害了指標在一段時間內和在國家間的數據可比性。例如,人道主義援助和維和數據是公開的,而氣候變化基金的數據並非如此。如果僅採用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的數據,我們則無法解決缺失值問題。為了彌補這一缺陷,應該考慮從其他來源收集數據,如國際非政府組織、研究機構,必要時也可參考相關國別的年鑑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