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後弱女子遭“債務加入”,曾為傷者墊付10餘萬元醫葬費_風聞
大黔网-大黔网官方账号-关注民生,解读民意,传播故事。2020-07-10 16:24
2006年26歲的南京青年彭宇因攙護摔倒在公交站的64歲的退休職工徐某並將其送至醫院還代付200元醫藥費,後來徐老太指認撞人者是彭宇索賠13萬多元。2007年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判決彭宇給付40%的損失計45876.6元。判決理由當數那句“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送她去醫院?”

圖為郭佳親筆寫的事情經過。
“彭宇案”曾重創司法公信力。無獨有偶,2020年“彭宇案”在貴陽出現。一位80後弱女子主動代為墊錢替殘疾人救治受傷務工者被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判決與殘疾人共同賠償263169元,還不包括之前代為墊付的121821.69元,判決理由是競是“債務加入”。
恐嚇:被迫簽訂“協議書”
郭佳是貴州省白雲區都拉鄉的一名普通村民,其夫常年在外打工,80後弱女子成了這個家的頂樑柱。郭佳有兩個小孩,還有一個哥哥和婆婆,但各自居家生活,由於郭佳心地善良,不時給哥哥和婆婆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幫助。
據瞭解,班應華小時候因受外傷導致雙腳癱瘓,如今單身靠輪椅行動,殘疾等級為壹級,但心智正常。因班應華是壹級殘疾,政府對其生活極為關心,還將其列為精準幫護對象。
多年來,班應華省吃儉用積累了一點資金,打算將他的鋼架棚改成磚混石棉瓦棚便於做點養殖,得到施工許可後,便找人做工。
2019年10月2日工人不慎摔傷。當時班應華的弟弟在外,家中沒有其他男人,同做工其他人又束手無策,出於救人的本能反映,郭佳打了120。
隨後,郭佳帶上自家的存摺,又將2歲女兒託付給婆婆後,與120救護車一起護送傷者去貴醫,在護理傷者的同時,還墊付了藥費。
“班應華叫人來把自己的鋼架棚改成蓋石棉瓦磚混棚,鋼架棚拆除後磚混棚已完成立柱時,務工者羅啓龍站在木質橫樑上不慎墜落……隨後死者家屬纏住我不放,要先談妥賠償,後下葬,然後我就簽下了他們家已經寫好的協議,後又被起訴,我希望法律能還我一個公道。”郭佳對記者説。
郭佳出示2020年4月13日收到的貴州省白雲區人民法院(2020)黔0113民初15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項:判決班應華、郭佳賠償原告班應蘭經濟損失共計263169元;案件受理費4104元,減半收取3374元,班應華、郭佳共同承擔2445元。據郭佳回憶,去年9月,劉先立帶羅啓龍和一名小工到哥哥家做活路。
同年10月,羅啓龍未戴安全帽施工,不幸自己從房屋上摔下來,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因哥哥是一級傷殘,並主動替其支付了醫療費21821.69元,羅啓龍死亡後,又支付了傷葬費100000元。
當時正值70週年大慶,對方人多並稱不籤協議就將死者抬到家中,情急之下與原告簽訂了《協議書》。
糾結:《協議書》是債務加入
郭佳出示的《判決書》載明,郭佳與死者配偶簽訂的《協議書》是債務加入。對此,郭佳在上訴狀駁斥,羅啓龍墜落死亡後,可能在被上訴人班應蘭與上訴人班應華形成侵權之債,但因雙方畢竟沒有對債之數額、履行達成合意,也無裁判確立,雙方尚未形成債權債務關係,上訴人郭佳的債務加入為時過早。
對此,記者諮詢了相關法律人士,理論和實務認為債務加入方式為保證和債務轉移,由於班應蘭與班應華之間的債務尚未確定,郭佳的保證或接受轉移或其他都無從談起。

圖為(2020)黔0113民初151號民事判決書。
郭佳還説,一審既承認郭佳與班應蘭簽訂的協議對班應華不發生法律效力,又判決班應華與郭佳共同賠償按該協議確定賠償數額,不能自圓其説,自相矛盾。
還有一個不該犯的計算錯誤:“案件受理費4104元,減半收取3374元……”而4104元×50%=2052元,不等於3374元。
郭佳認為:“死者家屬可能是因為班應華殘疾或無賠償能力就找我來背鍋。但不是我的責任,與我無關。”
郭佳:要去貴陽中院討回公道
記者從小寨組王姓村民瞭解到,郭佳是班應華的弟媳,其丈夫在外打工期間,不僅要帶兩個娃娃,還要開支整個家庭費用。在班應華改造危房時,郭佳和其他村民無償代為購買建材。

圖為免交訴訟費用通知書。
據悉,郭佳、班應華已提出上訴,並申請免交二審受理費,貴陽中院已准予免交。
郭佳堅信,白雲法院認定死者羅啓龍自鋼架棚上墜落不對,死者是在鋼架棚拆除後磚混棚已完成立柱,站在木質橫樑上不慎墜落的,也不是原告所稱的房梁斷裂導致羅啓龍跌落死亡,如果是從鋼架棚上墜落説明鋼架棚質量差,責任在業主。
郭佳説,認定羅啓龍的死亡系多因一果有誤。死亡完全是自己無視安全規程所致,沒有其他原因,與業主沒有因果關係。
況且死者等人不是第一次才承接工程的,他們以此為生計,應當具備安全施工能力,但忽略了安全問題,本次施工不使用腳手架(橫樑與地面近3米),施工中不戴安全帽,而法官卻將絕大部分責任算在班應華(班應華承擔80%,死者羅啓龍承擔20%),違反常理,以後誰還敢請人做工?
《判決書》顯示,法官審按2018年貴州省城鎮居民收入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31592×20=63184元,加上醫療費、喪葬費合計679471元,按80%比例,班應華應賠543576.8元,但判決僅為384981.69元(協議書約定的263169元+之前墊付的121821.69元)。
郭佳認為,法官此舉有威脅之意圖,如果上訴,可能比現在還要賠得多。
郭佳説:“我偏不信邪,該我的責任我會承擔,不該我的責任多少都不會付,既然都已經上法庭了,就得按法律來辦,我想法律不會違背天理良心。”
據郭佳介紹,一審時她的律師提出,郭佳被告資格不適,因為案涉危房屬於班秀華,不屬於郭佳,亦不屬於郭佳與班秀華共有,此有小河村委會同意的“農村危房改造申請”可證實。
而原告方主張班應華和郭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代理關係證據、共同出資改造危房證據等證據,也屬於舉證不能,同樣不能得到支持。
據瞭解,1986年出生的郭佳,在父母眼裏,她是一個乖巧聽話的孩子;在村民眼裏,她是一個既懂事又助人為樂的好鄰居。郭佳主動幫助哥哥搶救傷者被訴的事,在她的村寨傳開後,大家都為她惋惜。
對此,她所在的村委會還為她和哥哥班應華出具了無固定收入證明,支持申請二審受理費免交,將官司打到底。
郭佳最後告訴記者,白雲法官不能因為我主動幫助搶救羅啓龍就將責任推到我頭上,電視裏天天講要助人為樂、救死扶傷,我們農村有個風俗,那家出了事都要主動站出來,何況是自家哥哥的事,不該幫忙嗎?難道是法律不支持做好事和善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