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從不為你的錢包負責_風聞
财经无忌-财经无忌官方账号-独特视角记录时代冷暖2020-07-13 22:45
七月流火,更火的是理財平台愛錢進的延期兑付事件。愛錢進官方宣傳:愛錢進上線於2014年5月6日,至今已穩健運營5年。截止2019年11月11日,平台已累計服務用户1663萬,累計為用户賺取投資回報81.85億元,累計撮合交易2,190.22億元。
愛錢進這個持續運行了6年的理財平台,涉案上千萬人,金額兩千多億,此雷不爆則已,一爆山崩海嘯。工商資料顯示,愛錢進(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英文名:IQianJin (Beij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繫上海榕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台。
愛錢進在高光時刻,先後邀請了著名主持人汪涵和乒乓球世界冠軍劉國樑代言,兩位代言人最近也先後公開表態,會繼續與平台和有關部門密切溝通,為妥善解決此事儘自己的力量。
無獨有偶,7月11日又有消息稱湖南衞視主持人杜海濤代言的理財產品“網利寶”爆雷,投資者要求杜海濤討回血汗錢,杜海濤姐姐卻在直播中稱受害人活該。當天深夜,杜海濤方表示一定積極跟進事件進展。
今天的愛錢進、網利寶,會不會像昨天的“E租寶”“錢寶”等平台一樣,留下一片哀鴻遍野的投資者?而汪涵等明星代言人為此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非吸還是詐騙?
非吸罪與集資詐騙罪,都可以歸入非法集資的範疇,兩者的核心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非法集資類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存款罪,即非吸罪,例如“微貸網”和“鑫琦資管”。有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被定性為集資詐騙罪,例如“E租寶”和“錢寶”。
集資詐騙罪的起刑為五年以下,最高刑為無期徒刑,而非吸罪的起刑為三年以下,最高刑為十年以下。集資詐騙罪的量刑比非吸罪重的多,兩者有區別。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很多時候表現為“大肆揮霍,轉移,瓜分,欺騙投資者”等行為,錢財基本沒有用於公司經營或者正當途徑,這些表現是手段,其目的就是將財物“非法佔有”。就像“錢寶網”通過虛構年化50%-60%的收益率,一開始就是騙,大家可以想想,年化50%-60%的保本收益是什麼概念,估計一百個股神巴菲特加起來都要甘拜下風吧。當然,為了誘惑投資者,有的騙子連保本日收益1%,年收益365%的話都敢喊出來,這是筆者辦理過的真實案件,只要騙子敢喊,還是會有人信。
非吸罪,並不表現為故意欺騙和非法佔有,通俗地講就是沒有吸收存款的資質卻從事了非法集資業務,目的不是騙錢據為已有,而是用於正常經營。這也就理解為何非吸罪的處罰比集資詐騙要輕,因為非吸罪的出發點沒有集資詐騙罪來的壞。
明星代言人是否需要民事責任?
從之前的案例看,投資者想通過汪涵和劉國樑、杜海濤等明星追債,難。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中提到的廣告代言人的“連帶責任”,本質上是一種民事侵權責任。是否要賠償,就需要判斷廣告代言人的行為是否符合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四個要件缺一不可:1.投資者是否有損失;2.代言人有沒有主觀上的過錯;3.代言人有沒有從事侵權的行為;4.投資者的損失與代言人的行為有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其中,第1個要件很好判斷,一旦愛錢進兑付困難或跑路,必然會造成投資者的實際損失。第2個要件,需要後續仔細調查,不太好取證。即,代言人在代言之前,是否瞭解了愛錢進的資質、產品、風險和交易模式等一系列基礎信息,是否存在睜一眼閉一眼的心理故意,甚至是不是明知愛錢進在做虛假廣告。至於第3、4個要件,也很難判斷和取證,因為做廣告和代言本身只是中立的行為,這個行為不會直接侵犯到投資者的財產權,更不會與投資者的財產損失產生法律意義上的直接因果聯繫。
況且,之前也有明星代言翻車的情況,從事非法集資的老闆坐牢了,但代言明星還是好好的。
2017年4月27日,鑫琦資管非法集資案在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做出判決,共9人獲刑,其負責人陸奇根非吸罪成立,被判7年6個月,罰金20萬。而著名演員張鐵林就是鑫琦資管代言人、企業形象大使,鑫琦資管對外宣傳上也是用了“皇上駕到一言九鼎”的宣傳語。且鑫琦資管2015年的公司年會還曾邀請了上海電視台主持人程雷、台灣歌手姜育恆、歌手蔣大為等為其站台。目前為止沒見其中有任何明星受其牽連的。
所以,假如明星代言人並沒有涉入愛錢進公司業務太深,汪涵只是單純地通過經紀人,簡單瞭解了一下之後,去接了個廣告代言業務,那麼就不能苛求他知道的太多。況且,劉國樑作為乒乓球世界冠軍,擔任中國乒乓球協會主席,也擔任世界乒乓球職業大聯盟理事會主席,應該算是有公職在身,其代言廣告業務一般都是需要經過主管行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的。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想通過汪涵和劉國樑追債,難。
明星代言人是否需要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的證明責任比民事侵權更難。
一旦最終愛錢進被定性為非吸罪或者集資詐騙罪,那麼假如明星代言人明知愛錢進在從事非法集資的業務,仍然接受其代言,那麼其毫無疑問就是共同犯罪中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明知他人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所以,代言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仍然是知法犯法,或者是明知而隱瞞不報。但該明知並不以來於網友集體推斷,而是需要經過調查後認定的明知。例如,通過調查愛錢進的公司檔案和內部文件,如果發現明星代言人深度參與了愛錢進的一整套業務,且完全有理由瞭解愛錢進的交易模式和風險,甚至佔了公司股份,則代言人就脱不了干係。
然而這種證明責任的要求很高,畢竟汪涵也好,劉國樑也好,現在看來也就是收錢做個廣告代言,硬説他們參與愛錢進的業務有多深,也沒有證據。
目前而言,“愛錢進”這顆雷還沒有完全引爆,外界所知的訊息也只是冰山一角,公安也才剛剛介入調查,目前階段的調查信息也都是保密的,後續是平安軟着陸還是非法集資硬落地,一切也都未定。但現在的法律形勢很明確,從最高法院的指導意見來看,就是“繼續保持對非法集資犯罪打擊的高壓態勢,有效維護社會穩定。依法公正高效審理非法集資案件,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行為。”一旦涉嫌非法集資犯罪,進入刑事程序,投資人維權不容易,參考“E租寶”、“錢寶”等事件,後續上千萬投資者,兩千多億投資款的維權註定是一個艱難而漫長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