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肖戰事件個人解讀(12-博主再次梳理)(轉載)_風聞
专注-2020-07-15 05:44
轉自微博:萬里長空喜相逢(3月5號對事件的再次梳理,這次博主提了幾個問題,大家可以討論一下)
這次事件本質上是一場輿論操控下披着粉圈大戰外衣的意識形態鬥爭,所有的衝突都圍繞着四個核心問題產生:
1、在未經當事人許可的情況下,以自然人為角色進行包括但不限於未成年人性行為等內容的黃色文學創作,是否合法?
2、帶有包括但不限於未成年性行為、強姦、暴力、色情等內容的小説,是否只需註明“含有某某內容”,就可以自由傳播?
3、面向中國境內提供網絡服務的境外互聯網站,是否在面向中國時,不用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4、當發現以上三種情況時,非當事人的其他自然人是否有權利向中國相關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這四個問題的答案,“是”或“否”,就決定了你站在哪一方。當然,也有很多牆頭草,哪邊對自己有利就往哪邊倒,立場隨時變化。


為什麼我認為這次事件的輿論操控痕跡很重?因為這四個核心問題,在整場事件裏從開始到現在,一直被輿論引導着刻意忽略。而且事件發生的時間、社會、法制背景,都太“巧合”了。
另,我個人認為:
1、文學創作的自由不應凌駕於自然人之上,自然人與虛擬人物有着本質的區別,如果一種文學創作不能尊重自然人,那麼這種文學創作就是沒有價值的。
2、給描寫未成年性行為、強姦、暴力、色情等內容的小説,添加一個“含有某某內容”的提示,就認為可以自由傳播,等同於給黃片封面上印一句“十八歲禁看”,就認為可以自由售賣,兩者唯一的區別是:前者是免費的。
3、任何組織,無論是盈利組織還是非盈利組織,在與中國發生往來時,都應該遵守中國的法律,這是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完整的國家的尊嚴。如果有任何組織公開宣揚在與中國發生往來時“不用遵守中國法律”,那麼將這個組織驅逐出境直接屏蔽,都是理所當然。非盈利組織不是免死金牌
。4、脱離了被舉報對象,單論舉報行為本身,毫無意義。舉報對錯與否,應該看被舉報對象是否違法。如果確實違法,對。如果沒有違法,錯。舉報違法行為不叫利用公權力,叫維護法律秩序。
最後:1、不要用“沒有從頭到尾都在描寫性行為,怎麼能稱為黃文”的類似語句來説服我,被劃分為絕對禁止十七歲以下觀看的NC-17片的《色戒》難道從頭到尾都在牀上?
2、不要用“在國外創作自由,為什麼在中國不行”的類似語句來説服我,在國外還大麻自由呢,在中國你試試?
3、不要用“名譽侵權、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屬於自訴案件,非當事人不能投訴”的類似語句來説服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家庭成員等也是自訴案件,非當事人沒有資格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