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公交司機衝入水庫,讓他失去理智的,不只是7萬搬遷補償款_風聞
金玉祥言-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克己复礼。2020-07-16 00:09
安順公交司機衝入水庫,讓他失去理智的,不只是7萬搬遷補償款
髮姐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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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安順公交案發後,有人提出質疑,司機是租房住的,他不具有這個房子的產權。
但是我想説,司機租的是公租房,公租房本身具有社會保障的性質。
看下面這個案例,同屬安順市,關嶺縣是怎麼賠償的?
1.案例借鑑
貴州安順關嶺縣,曾判決一個公租房徵收補償案,37.13平的公租房,賠償一套59.72平房子,還給了臨時安置補助費8911.20元,其他補償、補助費15353.80元。(2019黔行終451號)
法學博士耿寶建刊文明確,有徵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徵收,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有非常清晰的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安順司機開車衝入水庫事件中,對司機房屋的徵收就沒遵循有徵收必補償原則,首先就沒有將司機作為徵收補償的對象,和他籤的協議是《自管公房搬遷補助協議》。注意!是搬遷+補助,而不是《徵收補償協議》。就是説,給的7萬多元只是搬家的補助,而不是房屋的補償。
貴州省高法在2019黔行終451號案件判決中闡明:
“原告雖然不是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但其原享有的住房福利因房屋被徵收而喪失,應當對其予以補償。”
2.“居者有其屋”
2019黔行終451號法官們講的非常好:
公租房承租權是一種財產權益(雖然不是所有權),如遇拆遷(徵收),應當給予經濟補償或者安置,要做到“居者有其屋”。
然而安順公交事件中,將房屋徵收了,沒有給司機房屋補償,更要緊的是,沒有給他安排安置房屋。本來是個有房户,這一徵收,司機變成了無房户。
申請公租房,是他對房屋的最後一點希望。然而他被拒絕了,這條道路也走不通。52歲的老公交司機,距離退休就3年,成了無房户,退休後靠什麼養老呢。
3.讓他失去理智的,不只是7萬搬遷補償款
這位司機呢?開了20多年不屬於自己的公交車,循環往復地在一個站台一個站台之間減速、停靠、發動、駛離。
甚至還有投假幣和不投錢的,還有沒到站強行要下車的,還有因為錯過了下車時間沒擠下去氣急敗壞罵司機的,這些他都堅持下來了,可見他原本也是一個本分人。
7號上午8:30,他看到自己居住的公租房將被拆除。8:38,他撥打了政務熱線,反映對申請公租房未獲得、現住房屋被拆除事件的不滿。
可見,此時他還是寄希望於此事能用合法的途徑解決。但是從司機後來的行為來看,接電話者顯然沒有安撫好他。
我不知道這司機25歲的兒子結婚沒有?有房沒有?他有沒有想過給孩子留一套房子?他還有一個女朋友,他想不想有一個兩人的幸福窩?
工作幾十年,臨老了,工資不高不説,房子都混沒了,不光是經濟上的損失,委屈哪!
不管怎麼説,悲劇已經發生。公交司機故意製造惡性案件,報復社會,性質惡劣。
然而導致其走向極端的背後的諸多因素和原因,更應該深究,歸根結底,不僅僅是一個公交司機個體的問題,如果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類似的悲劇還會上演,而且具有多米諾效應,影響很大。
這些並不能成為司機脱罪的理由,我們不接受司機衝動而傷害無辜生命的行為,但是對他的遭遇表示同情。
住房保障也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同樣不容忽視!這不僅是對社會弱勢羣體的保障,更能維護整個社會的安定、和諧。
我們這些年一直在提穩房價、穩地價,“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實現居者有其屋,讓羣眾都能安居樂業。希望良好的政策能落到實處,減少社會矛盾,降低社會風險,我們大家都會更安全,更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