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接管天安財險、新華信託等六家機構 已委託其他公司組建接管組_風聞
柒财经-汇集新鲜资讯。关注金融创新报道。2020-07-17 17:29
繼包商銀行之後,又有機構被銀保監會接管。7月17日,銀保監會官網披露,於今日起依法對六家保險、信託機構實施接管,接管期限為一年。如接管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接管期限依法延長。
具體來看,六家機構分別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相應公司已經觸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接管條件。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依照法律規定,銀保監會派駐接管組。從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履行職責,相關職能全部由接管組承擔。接管組行使被接管機構經營管理權,接管組組長行使被接管機構法定代表人職責。未經接管組批准的對外簽約一律無效。接管不改變六家機構對外的債權債務關係。
接管期間,接管組委託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健康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交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組建六個託管組,按照託管協議分別託管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依法合規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持公司正常經營,依法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信託當事人等各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
據瞭解,4家保險公司觸發的接管條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即(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變化。
而2家信託公司出發的接管條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和《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分別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信託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法對該信託公司實行接管或者督促機構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