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還是要錢?澤利(廣州)信息技術公司被質疑“碰瓷”起訴_風聞
中访网-中访网官方账号-中访网,解读新商业的主流媒体2020-07-17 11:45
中訪網財經(孫書沁)最近,這家名為澤利(廣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企業有些奇怪,經常以“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為案由在廣州互聯網法院起訴大量公司。
根據企查查消息顯示,澤利(廣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開庭公告就有570起,開庭時間排到了7月23日,且被告均被指“侵權抄襲”。
在某搜索平台搜索該公司名稱,顯示的頁面也幾乎都是訴訟糾紛案。
據企業信用顯示,澤利(廣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08月02日,法定代表人為朱秀珍。其經營範圍包括市場營銷策劃服務;信息技術諮詢服務;信息電子技術服務;多媒體設計服務;軟件服務;策劃創意服務;企業形象策劃服務;企業管理諮詢服務;廣告業;科技信息諮詢服務;社會法律諮詢;法律文書代理;貿易諮詢服務;商務文印服務;禮品鮮花零售;職業技能培訓(不包括需要取得許可審批方可經營的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教育諮詢服務。
可以看出,這家公司的經營範圍非常廣,不過,似乎只有“法律文書代理”這一項做得“風生水起”。
在2019年10月24日,紅歌會在其官網發佈了一篇文章——《紅歌會網與廣州澤利糾紛案開庭審理,我方拒絕調解》,表明紅歌會並不存在侵權行為,“不能助長歪風邪氣的滋長”。
這是怎麼回事呢?澤利(廣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碰瓷”的行為呢?來看看事情經過。
原告澤利(廣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認為,2018年4月7日,紅歌會網發佈的《清明祭:中國式共享經濟,消耗超1000億,幾乎全軍覆沒》“全文抄襲”了他們的文章,遂將紅歌會網告上法庭,索賠1萬元。
紅歌會認為,紅歌會網上這篇文章只是轉載文章,並未註明屬於紅歌會網原創,而且明確註明了文章的原作者和原來源,跟“抄襲”毫無關係。
(來源:紅歌會網)
確實,根據紅歌會提供的截圖可以看到,文章發佈時已經註明了來源與作者名字。
而且,紅歌會方律師在開庭答辯時指出:
一、原告不是本案《清明祭·中國式共享經濟,消耗超1000億,幾乎全軍覆沒》(下稱“《清明祭》”)一文的著作權利人,不享有此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之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著作權的一項內容,它屬於作者,而不屬於傳播此文的信息網絡,即不屬於公眾號“海哥商業觀察”。既然公眾號“海哥商業觀察”沒有這項權利,也就不存在它將這項權利獨家授予他人的情形。
二、在本案中,答辯人沒有抄襲他人作品的行為。
抄襲,是照抄他人的作品,當做自己的作品發表的行為。答辯人只是在紅歌會網轉載了《清明祭》一文,且註明了出處,此行為不是抄襲。
三、答辯人轉載《清明祭》一文,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七)項規定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且可以不支付報酬的情形。
《條例》第六條規定:“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清明祭》一文正是一篇關於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四、答辯人在轉載《清明祭》一文時,原告尚未獲得其自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原告的起訴狀上,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原告是在2019年4月19日從北京陽光每時科技有限公司獲得公眾號“海哥商業觀察”所發表文章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而答辯人在紅歌會轉載此文是在2018年4月7日,此時,原告尚未獲得授權。既然如此,也就談不上答辯人侵害它此種權利的問題。
有意思的是,紅歌會在與對方與對方律師聯繫時,對方律師表示,要和解的話,最低要3000元和解費,少一分都不行,不管我們是不是紅色網站。
這樣的行為實在是令人費解,難道是澤利(廣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打着維權的幌子“要錢”嗎?
值得注意的是,在廣州互聯網法院發佈的公告中可以看到,在澤利(廣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作為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中,大多以原告撤訴的結果終結。
對於澤利(廣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實在是有着太多的疑問,該公司的行為真的合法合規嗎?是否敗壞了社會風氣呢?希望這家公司能給社會大眾一個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