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之問0_風聞
呆羊-羊儿躺在妈妈的怀里,听关在门外的风雨——郑玲2020-07-18 13:31
政策之問
1、 與產權和附屬權益相關的政策
蓋的房子都一樣,產權不一樣,附屬權益不一樣——
商住房70產權,商用房40、50年產權,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沒有規定地上建築物的使用權期限,由此造成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使用權的矛盾。為什麼要給土地使用權劃定期限?其依據的法理是什麼?
宅基地房“小產權”,沒有規定土地使用權期限和地上建築物的使用期限,那就是永久的。宅基地小產權房獲基層組織認可,卻不獲國家法律承認。它究竟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我認為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自住的宅基地小產權房,國家劃定的宅基地,又辦了建築許可證,應該是合法的;另一種情況是農民將宅基地轉讓給開發商開發(或自己開發),雖然也辦了建築許可證,但開發商建成房屋後公開售賣,不開發票不交税,只需給律師事務所交納公證費,交易就被三方認定,這就是非法的。即小產權房的“前半身”(自住)是合法的,“後半身”(交易行為)是非法的。但在購買小產權房的業主心目中,這種小產權房比商住70年產權和商用40年、50年產權的商品房還要好,還要划算(便宜),理由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是永久的,所以,地上建築物的使用權也是永久的。宅基地小產權房,在已經城市化的郊區農村,其交易公開化,不被禁止;在尚未城市化的農村,交易被禁止。宅基地小產權房成了急待解決的歷史遺留問題。當初為什麼會生出這麼個東西?其依據的法理是什麼?
保障房和共有房產權,未規定土地使用權期限。它們不完全是通過市場配置產生的,而是行政干預的產物。無需公開發售,一般人買不到,暫時不流通,過一定期限後可流通。這兩種非市場化的產品,其依據的法理是什麼?
**集體土地租賃房產權,**其產權屬誰?集體土地建設租賃房首個項目已試運行(北京南三環,萬科打造),涉及到改變集體土地用途,進而涉及土地所有權和租賃房產權問題。當初土地改革的初衷是什麼?當初土地改革時,先私有化,考慮到私有化不妥,然後又公有化。國家憲法也明文規定土地資源是屬於國家的,集體只有使用權,其用途只能是生產糧食,國家還規定要交納公糧。現在集體土地,不但不用交公糧了,你只要不拋荒土地,國家還給你每畝補貼幾百元,無償給你耕種,還倒貼錢給你。這是全世界絕無僅有的事情。當你將土地搞商用開法的時候,這性質就變了,離開了當初土地改革的初衷,當然要問你所有權屬誰的問題。你要商用開發,交了土地使用金和税費嗎?現在,宅基地小產權問題還沒解決,又出了集體土地租賃房開發的新問題,其產權屬誰,其依據的法理是什麼?
不同產權,其附屬權益不一樣——70年商住不動產權、宅基地小產權、保障房產權、共有房產權業主,可以辦理居住證,可以辦理户籍落户,其子女可以上公辦幼兒園和公辦學校。所屬小區有居委會(村委會)管。而**40****、50年商用不動產權,**不能辦理居住證和户籍落户,所屬小區無居委會管,其子女不能就近上公辦幼兒園和公辦學校。商用40、50年不動產權,原先可以“商改住”,後來不可以,但可以“商改租”,租客可以辦理居住證和户籍落户。這就怪了,業主自住不可以辦理居住證和户籍落户,而出租給別人,別人卻可以辦理居住證和户籍落户。其依據的法理是什麼?
產權(股權)有保護嗎——
筆者二十幾年前購買了國有企業發行的原始股票(廣東活力啤酒股份,廣東億能電力股份),未上市,企業賣掉了,都不知道。筆者作為股東沒有享受到應有權益,股權,不聲不響地就消失了。有消息説,外資大股東買進“廣東活力”,受制於政府,股權未過户,還因某種罪名坐牢。後經仲裁勝訴,但不被執行。我們小股東和大股東的投資都打水漂了。後來,廣東活力啤酒被政府賣給了青島啤酒。令人不解的是,政府控制的股份制企業(政府並不是大股東,卻是實控股東),要賣,總得通知一聲所有股東,總得召開股東會吧?不通知股東,不召開股東會,賣了。賣了以後,總應該分一點點給股東吧?至今我們沒接到任何信息,股權就這樣憑空消失了。
筆者遇到的只是小件事,還有許多大件事,比如顧雛軍先生,他遇到的是大件事,不僅坐了十年牢,他偌大的產權(股權)帝國,説消失就消失了。產權(股權)就這樣弱不禁風?有保護嗎?法理何在?
2、 與資源佔有起點公平相關的政策
市場經濟是講資源佔有公平的。但實際不是這樣。比如70年、40年、50年不動產權與宅基地小產權的土地使用權佔有,前者佔有的土地面積人均大約1平方米(假設一棟樓,套內建築面積125平方米,25層,每户人口5 人,則剛好佔地1平方米),而後者佔有的土地面積人均不少於50平方米。前者花錢(按套內建築面積125平方米計算購買,實則購買了地面一平米)購買1平方米土地使用權被限期使用,後者免費獲得5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卻永久使用。這明顯屬於資源佔有起點不公平。這土地使用權政策的制定,其法理是什麼?
農村土地資源、山林資源、水面資源、宅基地資源使用權無償分配,這裏邊也有一個資源佔有公平問題。以集體的名義佔有土地等自然資源使用權,以承包到户個人的名義佔有土地等自然資源使用權,相對城市人口來説,起點是不公平的。隨着城市化進程,有幾億農村人口成為城市人口,理應退出佔有的資源使用權,理應將退出的資源使用權收歸國家。
今天,是應該梳理一下“資源佔有起點公平”問題,因為該問題涉及每一個公民的利益,涉及到許多政策的法理。
3、 與户籍遷徙相關的政策
當今城市,人口與户籍分離現象很普遍。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湧入城市,以及城市人口在不同城市間流動,導致人與户籍分離的現象普遍化。有的城市非户籍常住人口超過了户籍人口。
人口與户籍分離,產生負面作用和管理漏洞——
非户籍常住人口為所在城市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繳納了税收,卻享受不到所在城市的公共福利,包括其子女享受不到就近入園入學的權利;人口流入城市,非户籍人口貢獻了GDP和税收,所在城市卻不用支付對價。而且還將非户籍人口創造的GDP算在户籍人口名下,造成統計數據失真。人口流出城市,流出人口的户籍多數還在原城市, 原城市 不僅要支付户籍人口的某些公共福利,在計算人均GDP時,攤低了人均GDP,不能反映人口流出城市(或農村)GDP的真實情況。户籍不能隨人走,比如農民工長期工作在城市,還佔有農村的土地資源,有些土地被拋荒,**不利於農村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人口與户籍分離,還造成管理漏洞,有些公寓,有些出租屋,成了犯罪分子藏匿的地方,多發惡性案件,成了管理的死角。
户籍登記政策的不合理——
現在一線城市的户籍登記政策,向兩方面傾斜,一是向本科學歷以上的“人才”傾斜,二是向緊缺“技工”傾斜。大專學歷的人口既非“人才”,也非“技工”,只能“積分”入户。而這“積分”入户的名額,一千萬非户籍常住人口(比如廣州),每年才幾千個落户名額。“杯水車薪”,由此造成大專畢業的人口,即使有了穩定就業,穩定居所,有了十幾年社保和醫保,十幾年納税人資格,都被拒之於户籍登記的門外。户籍政策,只承認全日制本科學歷,不承認大專畢業生通過在職學習考取的本科學歷。國家都承認的學歷,户籍登記時不予承認,這很難讓人理解。相對於“本科”以上學歷和低於大專學歷的“技工”半年就可以入户,大專學歷人口在城市居住工作十多年都不能入户,是不公平。對大專學歷人口的入户名額限制是不合理的。
户籍登記政策還有一個盲點——就是城市户口的異地打工者和農村户口的異地打工者,他們在進行户籍登記時沒有區別。而事實上,城市户口的異地打工者,他們本身就是城市户口,他們不佔有土地、山林、水面(河流、水庫、池塘)、礦藏的使用權,他們離開了城市就一無所依。而農村户口的異地打工者,他們佔有土地、山林、水面(河流、水庫、池塘)、礦藏的使用權,離開了城市,他們還可以回家種地。現行户籍登記政策,對城市户口的異地打工者公平嗎?
一線城市的户口限制是一個偽命題。一座城市的經濟發展,不僅需要高端人口,還需要中低端人口。而且不論高端和中低端人口,凡人口流入,對流入城市只有好處沒有壞處。流入人口,增加城市的消費,對生產是有利的。所謂人口多城市容納不下,是假的。城市人口多,也沒見有人睡街頭。比如廣州,非户籍常住人口多於户籍人口,其中大部分都已經被城市接納,完全可以轉為户籍人口。這座城市無需增容,已經接納了他們,他們已經有了穩定的工作和居所,已經有了社保和醫保,無需等到他們退休時才給他們登記户籍。對於“漂”在這座城市的外來人口,他們會自動選擇是留在這座城市還是退出這座城市。沒工作就沒飯吃,沒房子就要睡街頭,城市也不設救濟站,他們也不會給這座城市添麻煩,事實上也沒有人給這座城市添麻煩。廣州已建成的房子,至少還可以容納數百萬人口,去數數那些已經開發了十幾年的小區晚上的燈光,就清楚了。去南沙看看就清楚了,南沙開發有二、三十年了,多數小區,到晚上還是黑燈瞎火的。所以,一線城市,户口根本無需限制,完全可以放開,自行吞吐,自動平衡。
人常住在哪裏,工作在哪裏,社保醫保在哪裏,户口就應該在哪裏。人不在此地,工作不在此地,社保醫保不在此地,户籍就不能在此地,户籍就必須遷出。無論城市還是農村,户籍隨人走,可以享受作為公民應有的公共福利,可以避免人口統計數據失真,可以有利於城市和鄉村的治理,可以有利於城市和農村資源的優化配置。
4、期盼新政策——
基層老百姓最關心的是政策,因為政策關係着民生,關係着日子怎麼過。筆者是老百姓的一分子,也表達自己對新政策的期盼——
1、新政策(法條)要符合法理,要符合社會需要。資源佔有要起點公平,要廢除種種特權(就是要廢除那種你有我沒有的權利,憑什麼你有我沒有),要符合社會公正原則,要刪繁就簡,要合併同類項,要建立公正的合理的經濟秩序。
2、產權要明晰,經營權要明晰,物權要保護,不能隨意沒收私人財產。“有恆產,方有恆心”,市場經濟才有持續發展的動力。
3、解決產權亂象。70年產權和40、50年產權應該允許自動續期;合法的宅基地小產權可以通過補交土地使用金和税費,獲得不動產權;非法的宅基地小產權,理應拆除或充公,考慮到政府有失監管的責任,考慮到環保、資源浪費等因素,考慮到承接非法宅基地小產權房的多為下層平民,而且支付了部分對價,為公平起見——業主也可以通過加倍補罰土地使用金和税費方式,獲得不動產權。保障房,共有房,集體土地開發的租賃房,應該到此為止,通過補交税費,獲取不動產權。以後,不應該再有“非市場化產品”。“非市場化產品”到此為止,“下不為例”。
4、完善市場經濟機制,通過市場對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實現城鄉居民同權,實現城鄉之間雙向流動,實現全國統一大市場,大配置,實現國家、集體、個人混合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5、取消城市或農村落户限制,凡國民可以選擇去城市或去農村落户,自由遷徙成為可能。去自己最喜歡的地方居住,工作,創業,是人們對完美生活品質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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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政策,搞活經濟,是消除新冠疫情影響的有效措施,也是化解不利國際氛圍的底氣。放寬政策是“四兩撥千斤”,何樂而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