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覺珵 王雯雯:有雙重國籍或曾宣誓效忠他國的法官並不適合審理國安案件_風聞
熊猫儿-2020-07-19 10:20
香港國安法頒佈實施已逾半月時間,顯示出巨大的震懾力。儘管“反中亂港”分子近期逐漸偃旗息鼓,但仍有一些香港法律界人士對香港國安法提出諸如“是否會與《基本法》有衝突”的質疑。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律師陳曼琪16日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強調,《基本法》與香港國安法可以被認為是一對“兄弟”,法理基礎均來源於憲法。二者將進一步完善“一國兩制”的法律體系,並不會出現衝突。
陳曼琪在採訪中向《環球時報》記者解讀稱,香港國安法不同於香港本地法律,作為全國性法律的地位高於本地法,但這並不意味着香港國安法會“架空”《基本法》。
“香港國安法和《基本法》是同一個父母的兄弟,但有不同的專注點”,陳曼琪説,《基本法》在香港迴歸時訂立,為依法實現“一國兩制”奠定基礎,香港國安法則是填補香港沒有處理國家安全事件相關法律的空白,與《基本法》相互呼應。
“香港國安法不會改變《基本法》需要處理的事情,而是要解決《基本法》沒有處理的情況。”
由於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的法律地位並列,有香港法律界人士認為可能出現二法條文衝突的情況。陳曼琪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她並不認為兩部範圍不同的法律會存在衝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根據《基本法》與香港國安法的規定,應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法院無權作出解釋。

陳曼琪資料圖,圖源:北京日報
作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曼琪列席了通過香港國安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在香港國安法制訂階段,包括陳曼琪在內的一些香港人士建議,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須由無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不過,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四條並未明確規定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國籍問題,僅強調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陳曼琪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雖然沒有明文禁止外籍或雙重國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但指定法官的相關規定已將這一問題妥善處理。
陳曼琪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行政長官在指定審理國安案件前需要諮詢香港國安委,相信在人選考慮過程中,會考慮到外籍或雙重國籍的法官問題,而行政長官則有最終的把關權力。香港司法體系一向重視法官不應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如果法官擁有雙重國籍,或曾宣誓向其他國家效忠,出於迴避利益衝突的原則並不適合審理國安案件。
陳曼琪補充説,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對於國安案件的審理,從專業角度看,並非所有香港的普通法系法官都有足夠能力。香港國安法不是香港本地法律,而是全國性法律,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各項制度以及國家發展狀況,如果對上述內容理解不夠,就不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審理國安案件。此外,由於香港國安法以中文為基礎,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也會以中文進行,如果法官不能靈活掌握中文,也難以認為他有足夠能力審理國安案件。
本月3日,港府發言人宣佈,行政長官已按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徵詢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後,從現任裁判官中指定6名裁判官為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目前,6名法官中的駐西九龍法院總裁判官蘇惠德已經開庭審理一件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