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給予強姦犯留校察看處分引爭議_風聞
今天敲钟人不来-2020-07-20 23:01
7月20日晚間,來自浙江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本科生院學生工作處網站的一份文件在社交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
該文件題為《浙江大學關於給予努XX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
文件顯示,涉事學生努XX系浙江大學2016級學生,今年4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強姦罪為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6個月。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該名學生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
相關文件由學工部發出,即浙江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發佈時間是7月17日。


經核實,此文件屬實。
而在社交網絡上還流傳着其它相關的截圖稱,努XX系學生幹部,其所在學院考慮其系初犯,且有強烈的悔恨意識,來自民族貧困地區,且是今年的畢業生,“從教育挽救民族學生的角度出發,提前學校酌情從輕對該生的違紀處分”。
需要指出的是,後面的這些網傳消息暫未得到證實。
相關處分規定如下:《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
第十七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治安處罰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的,根據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被處以治安拘留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免於刑事處罰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治安處罰前因同一行為已被學校紀律處分,但處分明顯偏輕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處分決定的,撤銷原處分,按本規定條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