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偷過,不是你去偷的理由_風聞
财经无忌-财经无忌官方账号-独特视角记录时代冷暖2020-07-20 22:27
俞曦 | 文
這兩天,南京李某某偷外賣事件被刷屏。一開始的關鍵詞是這樣子的:周某、大學生、家庭困難、兄妹三人輟學、竊取外賣。而今天南京雨花台公安的通報是這樣的:李某、大學畢業、固定工作、報復、佔便宜、多次竊取外賣。
這兩則消息裏講的其實是同一個人和同一個事情,是不是感覺大家活在不同的世界?
**你被偷過,**不是你去偷的理由
我被人偷了,我就要去偷別人。這是一個很可怕的邏輯,有的人想要把自己遭受的苦難和不公,原封不動甚至變本加厲的加諸於周遭其它人的身上。別人傷害了你,別人肯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你再去傷害別人,你肯定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冤冤相報何時了。
李某在偷外賣事件中,表現出來的價值觀恰好與王陽明先生提倡“知善知惡是良知”價值觀完全對立。當我們面對一個情境時,我們第一時間會產生一種本能的判斷,這個判斷不是理性推理的結果,而是一種事關好、壞的本能評價,一旦能夠本能地明辨是非,那麼就做到了王陽明先生所提倡的“良知”,雖然這很難,我們大部分眾生也不會達到這一高度。
但殺人犯法、打人不對、偷東西不對,類似這些樸素的觀念已經融入了我們老百姓的本能,已經成為了絕大部分普通老百姓的“良知”。所以,無論周圍怎麼對你,那是周圍的事情,自己都要保存好“良知”,不需要所有人都做聖人,至少在日常生活,大家要保留起碼的是非觀。偷東西這種事情,已經是在挑戰社會大眾的普遍“良知”問題。
找不到從輕發落的立場
之前的媒體報道,刻意地描述了周某家境貧寒,身負全家重擔的正面形象,突出他的大學生身份,任誰看了都會認為這是一個在校大學生的無奈之舉,給人的感覺就像逼上梁山一樣。所以,一開始看了媒體的報道,很多人才會通過多種渠道要求去援助“大學生周某”,求情公安機關對他“從輕發落”。
但事實證明,我們錯了,媒體歪了,媒體報道的不是事實,媒體要的只是流量和眼球,但這是一個法律事件,我們要的是真相。
公安通報説了,這人叫李某,是個24歲的大學生,畢業後來南京工作,有固定的工資收入,他的父母和大姐在老家務農,二姐三姐在外打工,之所以多次偷外賣,是出於報復和佔便宜心理。
事不關己高高掛,我不認同無原則和不講事實不講道理的聖母心,道德綁架更不行。大家有沒有考慮到風裏來雨裏去的外賣小哥?這兩個月的南京城,要麼就是烤死人的大太陽,要麼就是呼啦啦的大暴雨,小哥送一單外賣掙個2塊錢的辛苦費,這真是賣命錢!但是丟了一單外賣,人家至少要白送十單,一旦被投訴,一扣又是幾百塊。大家有沒有去問過這些外賣小哥對李某的態度?他們應該最有發言權。
今天從輕,可能成為明天的從重。今天僥倖,可能導致明天犯更大的錯。從來沒有人願意傻乎乎地主動直接跳向深不見底的深淵,都是一步步地滑進去的。
他報復和佔便宜的對象可能就是你
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筆者點的烤鴨外賣也在家門口被偷過,而你的外賣也可能會被偷,作為一名資深辦公室鍵盤黨,每日中午靠外賣續命,APP顯示外賣已送達,但是你在外賣架上找了半小時,都沒找到…是不是想砸手機?
李某作為一個24已經大學畢業的大學生,偷了一次,沒有被抓,所以他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第N次,也就有了第N個受害對象。要是不被發現,明天説不定李某就跳槽到你的公司了,説不定他就租住到你的小區了,因為他自己也説:“以為偷外賣無人追究,就成了習慣。”
追究李某的責任,就是在保護所有人的外賣從此不再被偷。法律的最核心的作用,其中有一項,就是示範作用,告訴大家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做錯了會受到何種懲罰。我相信,全國上下,偷外賣的不止李某一個,既然媒體已經發酵,那就應當是一個很好的普法案例,通過這個小事情告訴大家,哪怕是偷外賣那麼小的事情,也要被判刑。
可能的處罰
此次李某事件,每次所偷的外賣金額雖小,但是偷外賣這種行為侵害了社會秩序,侵害了特定人的財產權,因為外賣再小也是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而像李某在幾個月時間內,盜竊了至少十幾次外賣的,一般就可以認定為“多次盜竊”。
因為考慮到近期媒體發酵的原因,辦案機關本來有免於處罰或者不予起訴的權利,都變得無限小了。後續,考慮到被害人的諒解情況,以及李某的悔過情況,雖不至於判處有期徒刑,但有可能被判處罰金1至2千元,或者拘役6個月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