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景勝:科大學生季子越與中外反法西斯言論的立法司法實踐_風聞
zhangzhixianshen-2020-07-21 21:15
季子越跪舔日本法西斯言論不僅僅是“不當”的問題,且有法律問題,國內外均有關於懲治否認、鼓吹、美化法西斯言論及模仿法西斯行為的立法,國內外且有實際司法處罰案例。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美化法西斯言論無處遁跡不可容忍。
【本文為作者呂景勝向察網的獨家投稿】
近日中國科學院大學學生季子越反華辱國、美化跪舔日本法西斯、否定南京大屠殺言論遭社會痛斥,有關此事的報道大多稱為“不當言論”,豈止是不當言論?該言論不僅應該被道德倫理譴責鞭撻,且應受到法律制裁,該言論已涉嫌觸犯法律邊界,其美化日本法西斯言論涉及的法律問題如下。
一、國外有關懲治否認、鼓吹、美化法西斯言論及模仿法西斯行為的立法
歐洲大約15個國家包括比利時、荷蘭、瑞士、匈牙利、羅馬尼亞、西班牙等已經在現行法律中明文規定,反對任何否認和美化納粹歷史的行徑。
1994年5月,德國聯邦議會通過《反納粹和反刑事犯罪法》,加重了“煽動罪”的定罪程度。按照新法,在公開場合宣傳、不承認或者淡化納粹屠殺猶太人的罪行,可依法判處3-5年徒刑。禁止使用納粹標誌、口號及敬禮姿勢,禁止使用任何具有納粹象徵意義的標記符號、標語和徽章;宣傳納粹思想、美化納粹戰犯、懸掛納粹旗幟和口號均被視為非法;對猶太人進行誹謗、攻擊和惡意傷害者,都要被判罰或處以徒刑。除了這些專門的法律和決議,德國憲法規定,不準以任何形式宣傳納粹思想,嚴禁使用納粹標誌。
1990年,法國立法機構通過《蓋索法》,對1881年法國《新聞自由法》進行了修正。依據《蓋索法》,凡在法國境內質疑紐倫堡審判結果,或對審判證據、前提提出懷疑者將受到法律制裁。
1992年奧地利政府特別通過了《納粹禁令》第三款規定,“任何人通過印刷媒體、廣播媒體或者其他媒介,公開否認,肆意輕描淡寫,或者贊同納粹種族屠殺以及納粹反人類罪行的,將被判處1到10年的刑罰;危害特別嚴重的言行,將被判處最高20年的刑期”。
2004年以色列立法機構通過一項動議,將任何“否認二戰猶太人大屠殺”的人定罪,而且將向相關國家要求引渡這種“大屠殺否認犯”——不管其是否是以色列公民,也不管其發表言論時是否在以色列國土上。2014年1月以色列國會頒佈了一系列法令,主旨是在日常話語中禁止任何人呼其他人為“納粹”,同時也禁止任何人佩戴黃色六角星作為抗議政府的舉動。
2012年,俄羅斯通過立法,對宣傳及公開使用納粹標誌的行為依法進行嚴懲。俄羅斯清醒地看到了歷史虛無主義的危害,2015年7月俄羅斯成立了“與以危害俄羅斯利益而篡改歷史行為鬥爭委員會”,普京簽署法案,把否定蘇聯二戰勝利成果、歪曲戰爭性質、歪曲歷史事實認定為違法行為。
歐盟《反種族主義和仇外框架決議》規定:公開縱容、否認或嚴重歪曲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所定義的種族滅絕罪、反人類罪和戰爭罪,以及依據紐倫堡審判,對危害和平、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的行為處以刑事制裁。
二、國外懲治否認、鼓吹、美化法西斯言論及模仿法西斯行為的案例
1、羅貝爾·福裏松案
在法國《蓋索法》頒佈前,巴黎大學教授羅貝爾·福裏松(擁有英國、法國雙重公民身份)一直在研究確認納粹屠殺猶太人的方法,尤其是通過煤氣窒息致死的證據。
就在《蓋索法》頒佈後不久,他接受了《法國月刊》的採訪,重申了其個人觀點:“在納粹集中營不存在滅絕猶太人的殺人毒氣室。”在1990年9月這一採訪發表之後,11個法國抵抗戰士和“被放逐德國集中營者協會”對福裏松和上述雜誌的編輯帕特里斯·布瓦佐提起私人刑事訴訟。巴黎大審法院第17輕罪法庭於1991年4月18日通過判決,宣判福裏松和布瓦佐犯有“對危害人類罪質疑罪”,並對他們課以近33萬法郎的罰金。
2、大衞·歐文案
歐文上大學期間就因經常在學生刊物上發表右翼言論而聲名狼藉。1963年,他出版的第一本著作——《德累斯頓的毀滅》,內容是大肆渲染和批評二戰時期盟國對德國德累斯頓的轟炸。1977年,他出版了《希特勒的戰爭》。在該書中,他宣稱希特勒沒有下達滅絕歐洲猶太人的命令,他得出的“結論”是:大屠殺的命令是希姆萊揹着希特勒下達的。歐文表示,他希望通過這本書洗清“歷史加給希特勒的惡名和污點”。
由於這些錯誤言論,從1992年開始,澳大利亞、加拿大、意大利、南非等國限制歐文入境。同年,德國政府明確宣佈歐文的觀點是荒謬的,他的言論在德國被禁止。2005年11月,歐文接受一個右翼團體的邀請,前往奧地利演講。就在他駕車入境時,奧地利警方將其拘捕,依據相關法律,奧地利法院判處他犯“歪曲、嚴重貶低及否認屠殺猶太人罪”,處3年監禁。
3、厄恩斯特·祖德爾案
祖德爾是德國人,從19歲以後一直居住在加拿大,此人印刷了一批題為“為什麼我們熱愛希特勒”的小冊子,其中充滿“反猶太人”的言論和對於納粹統治的美化歌頌。
2002年,德國向祖德爾發出了逮捕令,並要求美國和加拿大將其引渡回國,接受審判。2005年,加拿大以危害國家安全罪逮捕了祖德爾,並將其遣送回德國審判,德國以“否認大屠殺罪”對其判處5年徒刑。他的主要罪行是“否認德國納粹對於猶太人的滅絕罪行,並宣稱奧斯威辛集中營等是猶太人編造的故事”。
4、馬塞爾·賽西案
馬塞爾·賽西是德國某地區的極右翼國家民主黨議員,同時還是鄉鎮藝術會代表。他的腰部有一大片的紋身,圖案是納粹集中營,並且在下方用哥特字母,也就是德國二戰期間經常使用的一種字母寫着“每個人都應該得到他應得的東西”。這句話出自《聖經》,但是當年被寫在了布痕瓦爾德集中營的大門上,意思是這些人就應該被送到集中營裏。他在游泳館游泳時紋身被人從後面拍到,並且發到了網上,發帖人在下面留言:“這樣一個傢伙竟然在公共場所招搖過市”。德國警方馬上就介入了調查,隨後當地檢察院以“煽動民族仇恨”對他提起訴訟,法院判處他6個月的緩刑。
5、西爾維婭·施托爾茨案
2007年,西爾維婭·施托爾茨在為犯罪嫌疑人恩斯特·聰德爾辯護時稱,猶太人大屠殺是“世界歷史上最大的謊言”。因這一言論,施托爾茨獲刑3年半。2012年在一場演講中她又否認對猶太人進行大屠殺,認為這一事實從未被一家法院證實。施托爾茨在法庭上自辯稱,她在行使“言論自由權”。法院對此種説法不予認可,她被判犯煽動種族仇恨罪,獲刑20個月監禁。
(上述案例內容取自唐諾先生《國外用法律維護歷史共識和民族英雄的司法實踐》一文,2016年10月17日察網,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信息情報研究院編輯)
英美法系國家,對否認、美化、鼓吹、模仿法西斯行為的規制是通過案例來示範的。在英國、澳大利亞,都曾有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化裝舞會上把自己打扮成希特勒或納粹分子、軍國主義者而被學校要求家長領回家,成年人打扮成類似形象參加萬聖節活動或嘉年華,而被要求公開道歉的例子。
2017年8月6日兩個在德國德國國會大廈外行“納粹禮”的中國遊客被德國巡警以“使用違憲組織標誌罪”拘捕。根據法官命令,兩名中國遊客分別繳納了500歐元后獲得了保釋。
三、我國對美化法西斯言論及行為懲治的立法及司法實踐
我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7條第2款規定,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條款含義是對於反華精日侮辱誹謗英烈的言論及行為,情節輕者依治安處罰法處理,情節重者,追究刑事責任。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對精日等美化法西斯言論及行為,無論道德與法律都是零容忍。
2018年3月8日,南京市公安局發佈警情信息,上海人孟某在南京大屠殺紀念館內錄製視頻宣稱“南京殺三十萬人太少”等極端言論,引發輿論譴責,南京警方對其處以行政拘留8日的處罰。
2019年7月國內曾集中通報了一批處理違法精日分子案例,其中包括:
大連警方逮捕一名反華“精日”分子盧某,因其在境內外網站上大肆散佈“反華”、“辱華”漫畫作品,持續發表煽動“反華”、“仇華”和抹黑國家形象的“精日”言論,被依法刑事拘留;
安徽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了上述案例中盧某同夥張某,從2018年1月開始,張某夥同盧某共同炮製系列“辱華”、“反華”、“仇華”漫畫,由盧某負責在網絡平台炒作,先後發佈違法有害貼文140餘篇,肆意散佈分裂國家、宣揚民族仇恨的極端負面言論,惡意歪曲我國曆史,侮辱誹謗中華民族和全體中國人民,煽動族羣對立,傷害中華民族感情,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湖北襄陽警方行政拘留網民張某遠在網絡上發表反華精日言論;
湖北武漢警方拘留張某曦發表仇華辱華精日言論;
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發佈警方通報,新浪網民戴某翼因公開發表“南京大屠殺是假的”等反動“精日”言論,因涉嫌尋釁滋事警方將戴某翼刑事拘留;
湖北宜昌夷陵區公安局抓獲反華“精日”分子李某龍,其認錯態度較好,主動交代其他“精日”分子的網上違法犯罪活動線索,被公安機關批評教育;
安徽宿松縣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反華“精日”分子葉某揚等4人,涉嫌網上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為反華“精日”羣體提供服務,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
販賣邪惡天理不容,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斜不壓正正不容斜,以身試法後果自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