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所云、緣木求魚的“現代文明”的“法制”_風聞
长风-2020-07-21 10:40
在“現代”社會,政治、法制領域,從業者們都虔誠的以“西方”、特別是英美一系為圭臬,渾然不覺這一系“文明”體系在政治與法制層面的混亂和不知所謂,反而以教徒般的虔誠,精心的“呵護”着其不知所云、緣木求魚一般的扭曲邏輯。“西方”,尤其是英美這一系,於“法律”上,在運作過程當中的每一個節點都違背了“法”的宗旨!今天就追溯一下這幫法盲對於“法”的認知根本。
英美昂撒一系,對於“法”的認知,是對立於“公權力”而存在的。比如,“我們要限制懲罰犯罪的權力本身”,“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人都有陰暗一面,任何人組成的機構都有腐敗的趨向”,“法制的基本理念,就是不相信任何一個人,我們只相信制度本身”,……。這種話術,大家都耳熟能詳吧?這套話術,是所有“法制”相關理論的標準鋪墊。這也是英美這一系對“法”的認知的根基。
話説,嚴謹的“西方現代先進”的“法學”業者們,你們到底有沒有嚴謹的理性的分析分析這些不知所云的廢話?
你們知不知道啥叫“我們限制懲罰犯罪的權力本身”?你們限制懲罰犯罪的權力的權力,要不要限制?你們説的“限制”,目標是啥?乾脆取消那權力不就好了?
還有“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
這tm的是個什麼屁話?有錢導致腐敗,絕對有錢導致絕對腐敗,你覺得這個邏輯的嚴謹程度比你這個“導致”如何?
權力幹嘛要導致腐敗?這個東西怎麼就必須導致腐敗?這要是不導致腐敗,還就不行了?是不是要是要是權力沒導致腐敗,那就是應該導致腐敗了?那麼這個邏輯是否成立:吃飯導致得病,暴飲暴食導致暴病。
所以,你們這個邏輯是要表達啥?因為絕對權力導致腐敗,所以權力就有原罪了?因為暴飲暴食導致暴病,所以飲食就有原罪了?有錯的,到底是“絕對”,還是“權力”?致病的,到底是“暴”,還是“飲食”?你們嚴謹的分析了沒有?
最後,啥叫“絕對權力”?這世上存在“絕對的權力”麼?中國古代皇帝的權力“絕對”麼?那麼張居正輔佐的萬曆的權力絕對麼?嘉靖朝,誰的權力是絕對的?楊金英的權力絕對不?趙武靈王、齊桓公的權力絕對不?他倆被餓死的時候,權力絕對不?劉協的權力絕對還是曹操的權力絕對?誰的權力是絕對的?劉協之前是皇帝,後來是山陽公,他在兩個階段的“權力”是否一樣?
你們能想明白啥是“權力”不?你們以為權力就是古羅馬執政官手裏的“法西斯”麼?是個實物?有那個實物就“有權力”?沒有,就“沒有權力”?你們以為“權力”是因為某個“實物”的存在,因此固化到某個具體的人的身上的?
權力,是組織體系就組織事務的組織意志在某個具體組織成員身上的具體體現。任何一個組織事務,都要有具體的組織成員代行組織意志,“權力”,就標識這個組織成員伸張組織意志的過程。這是個事務過程當中的臨時性標識,這不是個具體存在!不存在一個叫做“權力”的具體對象。
整天“公權力”,你説的是“公權力”?你説“XX官員貪贓枉法”,然後説因此要“限制公權力”,話説“貪贓枉法”是“公權力”?一個官員的“貪贓枉法”,那是在行使“公權力”麼?是貪贓枉法是公權力,還是查辦貪贓枉法的權力才是公權力?你要限制哪個公權力?你要限制“貪贓枉法”的“公權力”,還是要限制“查辦貪贓枉法”的“公權力”?哪個才是“公權力”?你分清楚了沒有?
對於公權力的運作,要督促其正常運作,而非異常運作。其運作過程若有異常,我們需要將其恢復正常,而不是要適應其異常狀態。有人貪贓枉法,那是“枉法”,那是“矯枉”法律,那是失常狀態,需要的是將其恢復正常,恢復正當行法的過程。而不是把那個“枉法”當成必然現象,去適應它。病了,要治病,而不是把病態當成常態,把吃藥當成正常生活方式。
還有“我們不相信任何人,只相信制度本身”~
話説,一則,你們倒是絕對相信你們自己呢;二則,你們相信制度本身?你們不都以利用法律漏洞為生財道路麼?你們相信制度?你們相信的是制度的漏洞吧!三則,制度都是人制定的,你們既然不相信任何人,那麼你們怎麼相信不被你們相信的人所制定的制度的?四則,制度,是人來執行的!制度本身不會自己執行,都是要通過人來執行。人才是決定製度執行效果的唯一變量。對嘍,那些個不被你們相信的人,才是制度執行的關鍵。美國最高法大法官,你們信任不?你們不信任,又如何?只相信制度~你們那制度,比如那個“絕對真理”的“美國憲法”,也得那九個你們不信任的人去解釋呀。你們不信任?那麼,所以呢?
人都有陰暗一面~
那麼顯然,人必然也都有光明一面。所有的社會體系,都是基於足夠的人的光明一面的運作才撐持下去的。就是在你那所有人都不被你信任的社會體系,其社會體系的骨幹,也是無數的主動盡忠職守的人,比如法官、警察、陪審員、公務員、事務官等人撐持起來的,哪怕整個社會體系趨向於泯滅這些人的光明,但是在徹底泯滅他們的光明之前,社會體系就是靠他們運作的,知道社會體系徹底泯滅其光明為止。
罰,有輕重。罰分輕重,這不是什麼“限制公權力”,若這是“限制”公權力,那麼你的意思是,“公權力”隨心所欲任性妄為才是“不限制”?關鍵是,“限制”這個動作的施動者是誰?是“公權力”自己麼?人家自己設置的級別,這是為了“限制自己”?
更重要的問題是,那還是“公權力”麼?法,定的是條理,區分行為的輕重緩急,界定行為邊界,有輕有重,不是為了限制,那是規範,那是規矩,那是情理!公權力的執行,本身就是整個組織體系若干體系的協作結果,那從來都不是單個的獨立成員的絕對行為!
華夏之外,特別是那個英美一系,根本不知道什麼是法!瞧瞧美國還為別的國家的國內事務“立法”,還為挑撥別國家內戰“立法”,話説他是不是隻要“立個法”,太陽都能成為他們的執法區域了?他們根本不知道何為邊界,而法,就是要確定邊界。於“法”,這等無知無恥,也敢自居“法治”?也是滑天下之大稽!倒是頗現“無法無天”的底色!
何謂法?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不別親疏不疏貴賤,一斷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