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好不送!英國居然威脅拒絕向香港派遣法官_風聞
后沙月光-后沙月光官方账号-2020-07-21 08:22
據路透社7月17日報道,英國最高法院院長羅伯特·裏德(Robert Reed,韋彥德)當地時間17日發聲明威脅稱:如果香港國安法影響到特區法院“獨立性”,英國將停止向香港特區派遣現任法官。
英國法官到香港工作,是依據《基本法》第82條規定,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9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有需要,才邀請你來工作,這明明是接受聘用,説白了英國人就是打工掙錢嘛,而且還能領雙份薪水(英國一份),反過來,當中國香港不需要你來工作時,也沒必要聘請請你。

可是聽英國人的口氣,彷彿他們擁有對中國香港特區委派法官的權力,英國人對自己的角色定位存在嚴重錯亂。
至於裏德所説的擔憂特區法院“獨立性”理由,更是荒唐可笑。他發出的威脅難道不是基於政治因素嗎?難道不是英國配合美國的政治行動嗎?拿司法“獨立性”説事,不是剛好打了自己的臉?
目前香港終審法院法官名單,有首席法官1人,常任法官3人,非常任法官18人。在3名常任法官中,2人為港籍、1人為英國籍。18名非常任法官中,有3人明確為港籍,但其中2人為港籍和英國雙重國籍。剩餘15人全部是外籍,分別來自英、澳和加拿大。
22人中只有2個人是完完全全的中國人,其餘20人全部為外國人(包括雙國籍)!
裏德的威脅言論,證明英國就是想幹涉這些外籍法官去留,想幹涉香港的法治工作!
《港區國安法》頒佈實施後,英國插手港區司法的路,已經快走到了盡頭了。
一國的終審法院竟然有外籍法官的存在,也算是中國近代屈辱史的歷史殘存遺蹟了,英國法官本應體體面面退出,何必虛張聲勢?心裏有鬼才會這樣。
中國人能走向獨立,贏得自由,從來不是靠誰的恩賜,而是通過反抗和革命而得到的。
“文明”的強盜
從清末到北洋政府、南京政府,中國人一直在為廢除領事裁判權和建立中國司法權而鬥爭。
國家孱弱,丟的不僅僅是領土和銀子,還有司法,對於吾國吾民來説,丟掉的是尊嚴。
1843年,中英簽訂**《五口通商章程》**,這是列強奪取中國司法權的最早紀錄。那時還只是洋人控告華人,由領事處審;華人控告洋人,由華英共審。
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進一步規定,華人對洋人犯罪,由中國官員依中國法律審,洋人對華人犯罪,由領事館審訊定罪。
1858年,**《天津條約》**確立了會審制度。英人犯罪由英國懲辦(不再華英共審),兩國有交涉案件則須會同審理。
1876年,**《煙台條約》**又多了外國官員“觀審”制度。
簡單説,
“會審”剝奪了中國司法機關對洋人在華犯罪的過問權。
“觀審”則給了洋大人干涉中國司法機關判決的權利。
從20世紀初開始,中國的司法獨立權,已被剝奪得非常嚴重,領事法院、領事法庭、會審公廨,這些機構在中國慢慢形成常態化,成了包庇縱容洋人犯法,維護列強利益的有力工具。
單單日本在中國就設下35個領事法庭,日本法官在中國的土地用日本的法律條款來審案。
影響最大的莫過於會審公廨,從美其名曰華洋共審,不用幾年時間就變成了全洋席。
1911年11月10日,會審公廨正式由外國領事團宣佈接管,清一色的洋法官把持了會審公廨,連上海道台(地方長官)手中擁有的上訴權,也被洋人剝奪。
以前,外國法官答應,洋律師不應當出庭,等租界成形後,又有另一套説辭允許洋律師出庭打官司。話語權在人家手裏,怎麼説都有理。
會審公廨原先稱只能審租界內的華人,後來,連華界被歸其管轄。
從1913年**《華務民事案規則》**開始,斷案判決權已完全落到洋法官和領事手中,華人會審官成了一個“人體印章”,僅僅走走過場,點綴一下而已。
各國各式各樣法律在中國暢行無阻,從另一個角度看,它打斷了中國現代司法制度的健康發展,也打亂了中國現代法律體系的建立。
然而,有一堆的洋奴,反過來指責中國人跟不上世界文明,不配獨立審案,案子只有洋法官才能審得公正。
當司法權落到列強手中後,它們不但能逃避中國司法的審判,而且能積極干涉中國司權權,最終審判中國人民。
中國人的抗爭
洋法官這種司法特權,自然引起了中國知識界良知尚存者的反抗,他們無法容忍這種**“領事裁判權”**。
1905年,修法大臣沈家本和伍廷芳就提出要廢除“治外法權”(領事裁判權)
1908年,軍機大臣張之洞,簽註《大清新刑律》時,同樣提出要廢除治外法權。
1911年,革命家宋教仁提出必須廢除會審制度,不公平不合理的治外法權不能在中國繼續存在下去。
1919年在巴黎和會上,中國代表提出要廢除治外法權,被會議主席利克蒙梭(法國總理)拒絕,列強紛紛支持其做法。
1921年,王寵惠在華盛頓會議以請求口氣請列強還中國司法獨立,結果被罵成狗,洋人還搞了個調查團到中國調查。
最終結論是:中國的法律,法規,法庭,司法體系無法令人滿意,會威脅到外國公民安全,所以必須保持治外法權。
1928年6月,南京政府發出宣言,要求廢除舊約,另訂新約,提出廢除治外法權和按中國法律辦案原則,結果,跟以前一樣,人家根本不用理睬你。
1930年,在多方博弈下,中國算是有了一個完全的法院--上海法院。
1941年太平洋戰爆發,為顯示盟國“誠意”,中英,中美才簽署了廢除領事裁判權協議。
二戰一結束,死灰復燃,要求中國對美英軍事人員不得擁有司法管轄權,換湯不換藥,蔣介石只好逆來順受。
直到1949年後,中國迎來了真正的獨立,上海的洋法官們,才一個個滾得無影無蹤。
畸形的香港司法
邀請海外法官擔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做法是應當支持的,並且能邀請到那些知名的海外法官擔任非常任法官是香港的榮幸。
這不是我在故作嘲弄。這是1997年9月,中國香港首席大法官的看法,也代表了很大一部分人的心態。
這種依賴洋人的心理,是有特殊的歷史背景,凡事總得有個過程。可是,20年過去了,洋法官現象還是繼續存在。
洋法官在香港長期存在的理由,有的朋友會説,這種事還有理由?是的,理由總是有的:
一,香港缺乏擔任法官的人才。
這條理由夠猛吧!很有説服力哦。七百多萬香港人,居然被法律精英們一棍子打死,楞是找不出幾個法官?
那怎麼辦?從內地派,天哪,那可不成,不成,那豈非干涉了“司法獨立”?
所以得從國外找,什麼英國、澳大利亞、美國、退休法官有的是,可你要是問這是不是干涉了“司法獨立”?請閉嘴。
二,香港民眾對華人法官不信任。
這條理由,你是不是覺得是扯蛋?不要急,要引導民眾思維,輿論是很重要的。我把這話變成:
由於大部分香港人從沒有與法院有任何直接的接觸,他們對司法機構的信心主要是來自司法機構以及法官們一直給予公眾公正廉明的形象。
迴歸後,主要由外籍人士組成的香港司法機構都能維持公正廉潔的形象。不單是香港社會,就連國際社會認他們是香港廉潔、公正、法治、司法獨立的象徵。因此,迴歸後香港司法機構繼續聘用“外籍法官”,有助於增強外國人(國際投資者與商界人士)對香港的信心。
這段話還可以擴寫為上萬字的長篇大論。總之,這事非得洋法官才行,跟1919年巴黎和會調查團結論有區別嗎?
英國人拼命將法律神秘化、特權化、神格化、變成一個超國家、超階級的純專業事務。
但這種純粹性有可能嗎?英國明明知道這是一個政治干涉的工具,裝什麼白蓮花?雷德的拒絕派遣法官威脅,其實就是來自英國政府。
英國最著名法學家丹寧勳爵説過:
“英國的歷史表明,當國家安全受到危害時,我們所珍視的自由只能退居第二位,自然公正本身也要退避三舍。”
也就是説,在英國國家安全面前,所謂的自由原則,程序正義統統要讓開,法官要把國家安全放在第一位。
怎麼到了中國在自己的領土上頒佈《國家安全法》,美國、英國就坐不住了?它們的安全法只會比中國多,絕不會比中國少!
雷德説得好像在香港只有英國“蓋章”的法官才是真正法官一樣,中國人就不行。
洋道士能捉妖,而本土道士就捉不了妖?

英國人捉妖,要想戴上假髮、披上道袍、你得拜門派,而且是獨門絕招,外人多説兩句就會被訓斥,捉妖,你知道嗎,多麼神聖和專業。
怎麼讓愚民愚婦相信只有洋道士能捉妖呢?這是不傳之秘,恕不相告。
無論英國、美國、法國,當國家安全面臨威脅時,警察、檢察官、法官們就會像齒輪一樣緊密配合運轉起來,國家機器威力馬上體現出來。
美國為什麼年復一年,不惜重金到處推銷它自己都不相信的“三權分立”雞湯?就是要拆散目標國的國家機器,需要時,只要輕輕一擊,對方就應聲而倒。
沒有國家安全,何來香港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當暴徒在損害香港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時,迫切需要揚善懲惡的時候,某些法官卻在反其道而行之。他們經不起大是大非的考驗,政治立場着實令人費解。
假髮戴久了,看來對腦子不好,不如摘下來。戴假髮的何必裝神弄鬼,不斷散發着中世紀的腐臭?不是中國人,又怎麼會在乎中國的國家安全?
只有中國人才會真正在乎中國的國家安全,讓堂堂正正的中國人來審案,才會有真正的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