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複查17年前3少年殺人案:當事人刑滿後考學並堅持申訴_風聞
Once-噫吁嚱2020-07-22 15:05
從15歲到20歲,童紫光都在看守所中度過。17年前,這名時年15歲的江西省景德鎮市樂平第五中學初二7班勞動委員,被指認和同村小夥伴——16歲的童建華和14歲的童德華——一同殺害了初次見面的鄰鎮15歲少年程學斌。
自公安偵查階段起,童紫光便翻供了,自稱承認殺人的供述是在辦案人員威逼之下作出。同樣改變説法的還有最初稱親眼目擊三人殺害程學斌的兩名證人:一審第二次開庭時,二人當庭翻證,並稱在接受詢問時“捱了打”。在童紫光等人的申訴代理律師尚滿慶及其團隊看來,原審判決的證據並不紮實:法醫鑑定死者是受到鋭器刺破肺臟、肝臟大量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警方認定的作案兇器和從三名嫌疑人家中帶走的衣物上均未檢驗出人血;原始屍檢報告甚至未對死亡時間做出推定,不具有排他性;此外,三人的有罪供述和證人證言在案情的重要細節上存在諸多出入和自我矛盾之處。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本案中,案發時嫌疑人、被害人和目擊證人均為未成年人,而在偵查階段,相關人員的監護人或老師多數時候都未到場,僅是事後在筆錄資料上簽字。在長達5年的審理過程中,江西高院曾兩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發回重審。第二次發回後的2007年12月12日,景德鎮中院重審改判三人無罪。
然而,就在無罪判決作出後的第7天,景德鎮檢察院向江西高院提出抗訴,並最終扭轉了判決。2009年3月,江西高院終審認定,童紫光、童建華、童德華三人犯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10年和6年。目前,三人均已刑滿釋放。最早出來的是童紫光。自由之後,童紫光以20歲的“高齡”重回高中校園,並通過努力在2012年考上了大學,但多年來,他始終沒有放棄為自己申訴。

童紫光刑滿後重新讀高中,並考上大學。 受訪者供圖
2019年11月5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本案立案審查。 7月10日,童紫光等人前往江西省檢瞭解到,案件的複查仍在進行中。
15歲男孩陳屍水溝,三少年被指為兇嫌
23歲那年,童紫光收到了大學的錄取通知書,拖着行李坐上開往南昌的車子,他忽有如釋重負之感:去往陌生的城市,再也沒人會知道他的過去。但置身課堂,他仍然是特殊的存在。他比班上同學的平均年齡大出五歲,每當有人問起,他總要故意扯謊,説自己之前外出打工了好多年。幾乎沒有人知道,他的大半個青春是在鐵窗裏度過的。
已過去17年,童紫光的父親童泉焱至今無法忘記,兒子被便衣帶上警車的那個凌晨。2003年11月18日凌晨1點多,因老母親剛剛病故,童泉焱帶着童紫光在位於樂平市樂港鎮童家村的老屋守靈。“來的人上來就問童紫光是不是我的兒子”,童泉焱向澎湃新聞回憶,當時警察表示“有事情要問他一下”。此後,童紫光一直沒有回來。忙於母親的喪事,童泉焱一時沒有顧上,直到18日上午將母親下葬後,他才從村書記的口中聽聞兒子殺了人,並且有人看到了。
起初,時任童家村會計的童泉焱不相信兒子會殺人,在警察到來前,兒子每日按時上下學,並無任何異常。生於1988年的童紫光時年15歲,就讀於樂平市第五中學,是班裏的勞動委員,還曾被評為校內優秀學生幹部。在班主任鄭桂香看來,童紫光積極要求進步,在校內團結同學,尊重師長,對待學習努力刻苦且成績良好。但前來報信的人言之鑿鑿,並要求童泉焱去派出所給兒子做“思想工作”,他這才信了。
和童紫光一樣,童建華和童德華也是在幾乎同一時間從家中被分別帶至樂港鎮派出所。三人均向澎湃新聞表示,直到接受警方訊問時,他們才知道程學斌的死訊。2003年11月17日,程學斌的屍體被發現在樂平市接渡鎮雙橋村206國道邊的水溝內。程學斌,小名“斌斌”,時年15週歲,家住接渡鎮雙橋村,此前曾就讀於接渡中學。
出事那年,程學斌已停學在家。在其屍體被找到之前,程學斌已失蹤超過一週,他的母親程海英在接受警方詢問時稱,最後一次見到兒子是2003年11月9日,當日他前往家住接渡鎮的同學程長城家中玩耍,之後便杳無蹤跡。屍體被發現時,程學斌的衣着正是離家時穿的那身牛仔服。
經法醫鑑定,程學斌系受到鋭器刺破肺臟、肝臟,造成大量出血,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不過,原始的屍檢報道並沒有對死亡時間作出推定。童建華、童德華和童紫光三人被警方關注,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在被認定為案發日期的2003年11月9日晚間,有人指證三人和死者曾碰過面,且有三名證人稱,親眼目擊了三人殺人的過程。
童建華稱,11月9日當天,三人在206國道上玩耍時確實遇到過程學斌,但僅是第一次碰面,此前並無任何過節,雙方甚至並未交換姓名,直到接受警方調查時才知道國道上碰到的人名叫程學斌。澎湃新聞注意到,這一説法在三人的訊問筆錄、證人證言及被害人好友的詢問筆錄中均能得到證實。
接渡鎮和樂港鎮(原港口鎮)均屬樂平市,相距約9.2公里,騎行約40分鐘便可抵達。2003年11月9日當天,從小一塊長大的三人相約在樂港鎮同另外兩個小夥伴汪洪波、汪小妹一起玩耍,碰巧遇上了前來參加婚禮的汪小妹表妹李美林。時年15歲的李美林家住在接渡鎮,傍晚時分,其餘五人便決定一起送她回家。
童紫光説,當時他們在樂港鎮上借了三輛自行車,一路騎行將李美林送到了她住在接渡鎮雙橋村的舅舅家中,李的舅舅還煮麪招待了六人。飯後,見天色尚早,六個人又步行到了雙橋村邊上新修的206國道上,邊散步邊唱歌。這時,他們碰到了也在國道上走路的程學斌。

童德華(左一)、童建華和童紫光(右一)與申訴代理人張維玉律師在206國道的合影。
據童德華回憶,因是第一次見面,三人並未上前搭話,只有李美林跑去跟程學斌説了話,大意是“再多喊兩個人一起戲(玩)”。李美林在詢問筆錄中稱,當時程學斌要求她一同去叫人,李美林答應了,被叫來的兩人是程學斌的好友程金明和程長城。
童紫光稱,九人在國道上並未發生衝突,原先在一起的六人很快回到了李美林舅舅家,三童和兩汪騎車於當晚9點左右回了樂港鎮。童紫光、汪洪波和汪小妹的父親均向澎湃新聞證實了這一點,且三位父親均表示,孩子到家後沒有表現出任何異常。
程金明和程長城則對警方稱,他們和程學斌見到六人往回村的路上走,曾“追了一段”,但沒有追上,便作罷了。二人也在國道上和程學斌分了手,往相反方向走去,並不清楚後續發生了什麼。李美林的姨父告訴澎湃新聞,李美林和汪小妹母親原也是雙橋村人,後來一個嫁去了李家村,一個嫁到了樂港鎮,她們二人和程學斌實為遠親。
澎湃新聞注意到,最初指證三童殺害程學斌的也正是李美林、汪小妹和汪洪波。值得一提的是,三人的首份詢問筆錄中均未提到目擊殺人,在經過辦案民警的“思想工作”後才改變了説法。定罪僅憑口供,兇器上未檢驗出人血在樂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童建華、童德華和童紫光分別作出了6份、8份和5份有罪供述,三人起初都不認罪,經過辦案民警“思想工作”之後,才開始供述。
尤其是童紫光,在案件偵查階段,他共做了10分訊問筆錄,其中有5份均不認罪,且在他作出有罪供述又翻供,第二輪“思想工作”之後,才重新認罪。童紫光等三人告訴澎湃新聞,被帶至派出所後,他們被要求跪在地上,辦案民警不斷用手抽耳光,甚至用皮鞋踩踏和踢打他們的背部。童紫光説,翻供後重新認罪是因為受不了被打,也擔心自己不能繼續唸書,“警察説我還是未成年,只要認了就沒事了,可以回家了。”

出事前,童紫光的借書證。
樂平警方當時認定,程學斌跟隨李美林等六人往雙橋村方向走回家的期間,童建華、童德華、童紫光因與程學斌言語不和而發生打鬥。打鬥中,童建華手持隨身攜帶的一把尖刀,對程學斌連捅數刀,程學斌倒地後,童德化、童紫光又相繼接過尖刀對程學斌刺了幾刀,程學斌被刺後死亡。
隨後,童建華、童德華、童紫光三人將程學斌的屍體拋至國道邊的引水溝內。2003年11月19日上午,辦案人員分別來到童建華、童德華和童紫光的家中搜查,並在童建華家的窗台上提取走了一把單刃木柄刀,同時帶走的還有三人在事發當天穿着的衣物。
然而,江西省公安廳在當年12月22日出具的物證鑑定書顯示,樂平市公安局送檢的單刃木柄刀和嫌疑人衣物上均未檢驗出人血。對此,樂平公安的解釋是被害人屍體被發現時距離案發已有8天,三名嫌疑人有足夠的時間處理兇器和衣物上的血跡。
童泉焱説,當晚童紫光回家時,身上衣服是乾乾淨淨的。更令他不解的是,被害人與證人汪小妹、李美林是遠親,程學斌被害死那麼多天,她們兩人為何沒有告訴家人或選擇報警?在兒子剛被帶走時,童泉焱出於對公安的信任,曾一度相信兒子真的殺人了,並且在民警的要求下,和童德華、童建華父母一起湊了12000元於2003年12月4日上午送至樂平市公安局,作為對被害人家屬的賠償。
而這一情節,後續也被公安機關作為三童確有實施犯罪的證據列入卷宗。辦案民警曾在結案近兩年後重新補充情況説明稱,該筆款項是死者家屬提出的喪葬費,確由公安人員轉交。

2003年,童紫光獲評優秀班乾的獎狀。
2004年2月11日,樂平市公安局結束案件偵查,正式將本案向樂平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6天后,樂平檢察院出具移送起訴案件審查報告,認為案件情節較為惡劣,提出由上一級檢察院,即景德鎮檢察院管轄更為妥當,又將案件移送到景德鎮檢察院審查起訴。
景德鎮檢察院受理後,於2004年3月22日將案件退回樂平檢察院補充偵查,理由共有五點:1.辨認筆錄沒有兩名以上見證人簽字;2.證人李美林陳述與其他證人的陳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一致;3.童紫光辨認兇器筆錄缺失;4.檢方提審時,童德華供述其被打後才招供;5.起訴書認定死者倒地後,童德華、童紫光相繼接過刀刺了幾刀,需找證人進一步核實。
補偵完成後,2004年5月31日,景德鎮檢察院向景德鎮中院提起公訴,當年7月7日,三童案在景德鎮中院一審開庭。
一審時兩名證人當庭翻證,稱遭公安逼迫
就在一審第二次開庭時,頗具戲劇性的一幕上演了:出庭證人汪洪波和汪小妹當庭翻證,稱自己根本沒看到過童建華等人殺人,當天幾人從未與程學斌發生衝突,此前的證言系在辦案人員威逼和打罵之下做出的。汪小妹在對律師的調查筆錄中稱,警方在她面前將手銬抖了抖,“説帶我去遊街,還説他們都講了,所以我就按照公安局的人説的講了。”
汪小妹的父親告訴澎湃新聞,女兒是在2003年11月17日被公安帶走問話的,當時因為他和妻子都在浙江諸暨打工,沒有監護人到場。在案的詢問筆錄顯示,警方對汪小妹的問話從17日晚間8點持續到18日凌晨2點,汪小妹的證言也從“未看到”逐漸變為“看見了殺人”。
曾作為見證人在汪小妹和汪洪波筆錄上簽字的樂平港口小學校長袁繼楊也在配合辯護律師調查時證實,他是在2003年11月18日上午從學校被公安接到樂平市公安局,“在公安局待了一個小時,11月18日凌晨的筆錄簽字是我籤的,但我當時不在場,公安只是將材料給我看,讀給我聽,我再簽字。”汪小妹父親稱,女兒曾告訴他,民警曾威脅她如果不交代看到了殺人,就要把她全家都抓起來。
同樣自稱遭到逼證的還有汪洪波。三童辯護人2004年7月對汪洪波的調查筆錄顯示,汪洪波稱在派出所內警察把報紙捲成長條打他,又用手捏他的鼻子逼迫他承認。汪洪波父親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也表示,兒子在從派出所出來後曾不止一次説起,自己是被警方逼迫作證的。
澎湃新聞注意到,一審時,唯一沒有翻證的證人李美林卻並沒有出庭。除兩名證人翻證外,童建華等三名被告人在庭審中均翻供,稱自己沒有殺人,公安機關對他們實施了刑訊逼供,才做出了有罪供述。與證人證言的獲取程序相似,三人接受警方訊問時,監護人和教師也未全程在場,僅是事後在筆錄資料上簽字。
辯護律師認為,這一做法違反了公安部1998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2條“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教師到場”的規定。2005年3月9日,景德鎮中院作出三人有罪的一審判決,認定童建華、童德華、童紫光三人犯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13年、7年和7年。景德鎮中院認為,三人在公安機關的交代以及證人證言中,對童建華用刀殺被害人這一情節上,供述基本一致,雖然三人及兩證人翻供,但理由不充分,亦無證據證實。
判決書還載明,法院認定三人均屬主犯,但因犯罪時未滿18週歲,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景德鎮中院抗訴成功,檢察日報曾對此作出報道。
江西高院曾指案件存五大漏洞,景德鎮中院曾改判無罪
一審判決下達後,童建華三人不服,當即提出上訴。2005年7月12日,江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發回景德鎮中院重審。澎湃新聞注意到,在將案件發回的同時,江西高院還羅列了該案存在的五項具體問題。
首先,作案時間沒有排他性,李美林證實看到三人殺人的時間和其他人證實的殺人時間相矛盾,且另有證人證明在11月9日後看到過死者,公安機關卻未核實。公安補充偵查報告書中説,被害人死亡了八、九天時間毫無根據,法醫沒有對死亡時間進行分析,沒有鑑定意見,也沒有分析意見。
其次,重要物證作案兇器存在問題且未隨案移送。三名嫌疑人對刀的特徵描述、來源、去向説法均不一致,辨認過程存在誘辨嫌疑,刀和傷口沒有比對,是否能形成死者身上傷口不清。
此外,三童的有罪供述互相矛盾、自相矛盾或與證據矛盾,尤其是童建華的供述,存在誘供嫌疑,且公安機關訊問三人時,沒有通知家長、監護人或教師到場,即使通知了,也只是拿做好的筆錄給見證人簽字,未旁聽整個詢問過程,違反辦案規定。
同樣地,三位證人起初都沒證實目睹殺人過程,全部都在經過做工作後才開始説看到殺人,且李美林第二次證明目睹殺人的證言也與其他人矛盾或自相矛盾。公安機關詢問三未成年證人時,沒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且通宵達旦的詢問,違反了詢問證人的法律規定。
最後,江西高院認為,公安機關未能確定殺人現場,“僅憑口供是不行的”, “第一現場就在國道上,路上過往人員很多,第二天應該有人看到現場血跡,即使下了小雨,也不能沖刷乾淨。”
2004年9月15日,景德鎮中院經審查後,認為案件仍有事實未查清,建議景德鎮檢察院將此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於是案件在補充偵查完畢後,再次由景德鎮檢察院於2005年7月22日向景德鎮市中院提起公訴。
2005年12月29日,此案在景德鎮中院重審開庭。庭審過程中,控方補充了證實三人犯罪的新證據:判決書稱,有同監室人員證實,在看守所關押期間,三人曾向他人講述了參與殺人一事。此外,針對此前江西高院發回時提出曾有證人在案發後見到過死者的證言,公安進行補充調查時發現,相關人均否認了這一説法,稱系“謠傳”。
最終,2006年3月27日,景德鎮中院重審宣判,以“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判決童建華等三人故意殺人罪名成立,刑期與原一審一致。三人依舊不服,上訴後,江西高院二審曾兩次開庭審理,第二次開庭時,曾對死亡時間作出推定的法醫徐彪義和範為華出庭作證。針對為何沒有在原始屍檢報告中對死亡時間作出推定,徐彪義當庭解釋稱,他們是根據書本和經驗進行推斷,“會存在誤差,不會在鑑定中寫明。”
徐彪義回憶到,死者身上的蛆蟲很少,但眼角膜已經渾濁不能透視,因此屍體的表現可以推定2天以上的死亡起點,但不能確定終點。為何時隔兩年後再補充死亡時間説明,徐彪義表示,後續的説明是根據回憶做的,具體的情況都記不清了。童紫光認為,這意味着程學斌的死亡時間可能是在2003年11月15日前的任何一天,且以樂平11月的氣温,屍體處於潮濕環境下,死亡八、九天後應當已經高度腐爛了,而非法醫認定的中度腐爛。
在公安機關提供的屍檢錄像和照片中,也均未看到屍體上有蛆蟲,公安推定的死亡時間難以信服。庭審中,辯護律師則對警方認定的作案兇器對法醫繼續發問,他指出,從童建華家提取的單刃刀最寬處僅3.5釐米,而被害人左肋區的創口最寬處達12釐米,僅用一種兇器難以形成。對此,徐彪義解釋稱,因刺殺角度和力度、方向及死者運動的反作用力等原因,造成屍體創口長度不一。
2007年3月27日,江西高院再次裁定,同樣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本案發回重審。2007年12月12日,景德鎮中院重審,三人被改判無罪。童紫光至今保留着這份“珍貴”的無罪判決,景德鎮中院在無罪判決書中寫道,定案證據應該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殺人的事實和證據達不到證明標準。
景德鎮檢察院抗訴扭轉判決
令三人沒想到的是,景德鎮中院作出無罪判決僅7日後,景德鎮檢察院向江西高院提出了抗訴,並最終扭轉了判決。

2007年12月,景德鎮中院作出無罪判決。
景德鎮檢察院提出的抗訴理由中,除了此前兩次起訴時提交的同監舍人員證言和公安機關自證未實施刑訊逼供和誘供的説明外,還有一條稱“現場指認誤差,是因三被告人和三證人都為未成年人,對殺人現場指認存在一定誤差是很正常。”景德鎮檢察院提交的抗訴申請還提到,江西高院兩次以同樣理由發回重審,於法不合,應當糾正。
澎湃新聞瞭解到,兩高和公安部2003年聯合發佈的《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第四項規定: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對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銷原審,發回重審,仍然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受理抗訴後,江西高院兩次以“被告人數較多,屬疑難複雜案件”為由對此案申請延期審理,直至2008年5月27日,再次開庭審理。出庭檢察員在發表意見時承認了公安機關在偵查中未嚴格執行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分管分押的制度,在找未成年人調查取證時也未嚴格按規,但檢方認為上述做法“不必然導致實體錯誤”。
此外,檢方還指出,證人在出庭翻證前,被告人的辯護人曾找到其重新調查取證的過程中有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隨行,並在調查結束後宴請了證人及親屬,這些影響了證人如實作證。汪洪波及汪小妹父親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被告人監護人在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確實並未在同一屋子裏,僅在調查結束後一同用了便飯。
汪洪波父親説,在案件的後續審理過程中,辦案人員也曾多次找到他兒子調查,但汪洪波始終堅持説沒看到殺人。不過,法院最終採納的都是最初他們在派出所經“思想工作”後留下的證言。2009年3月9日,江西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童建華等三人故意殺人罪成立,量刑較之前有所減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年和4年6個月,同時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七萬九千餘元。
江西高院認為,三位證人是未成年人,加上案發時天黑、下雨等因素所造成的記憶或表達會有一定差異,不影響證明力和客觀性。同時,法醫對死亡時間的推定行為並無不當。雖然偵查人員在提取作案工具、組織現場指認的過程有瑕疵,但其他證據內容客觀真實,能相互印證,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因此景德鎮檢察院抗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出獄後持續申訴,最高檢指定江西省檢立案複查
因餘刑較短,童紫光未被送至監獄,繼續在看守所內執行刑罰。2009年6月,童紫光刑滿釋放,走出看守所時,他已經20歲了。被關押期間,喜歡讀書的童紫光央父親把教材送進去,一直堅持自學。獲得自由後,他在家人的安排下重返課堂。但看守所的記憶總是如噩夢般纏繞着童紫光。他時常夜不能寐,心理壓力巨大,有時上課眼睛望着黑板,思緒卻又回到了牢房裏。
2012年,童紫光通過高考,考上了南昌的一所大專院校,學習航空機電設備維修。畢業後,他曾在學校裏當過代課教師。他説,之所以不考正式編制,就是擔心政審時被查出犯罪記錄,面子上下不了台。
2013年1月17日,刑期最長的童建華出獄,童紫光跑去監獄門口接他,還送給他一隻智能手機。童建華摸着手裏小小的“鐵板”,在童紫光的指導下,連同短信、電話、微信等應用逐一學起。

童紫光出獄後,重回校園讀書,再獲獎狀。
和童紫光不同,童建華和童德華出獄後,因沒有繼續求學,二人曾經擺過地攤、在工地上搬過磚,或是進服裝工廠流水線做工。“在裏面(監獄),我也只學會了這個。”童建華説。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童建華正在安徽蕪湖的模具廠裏打工,早上6點出工,每月掙3500元,為了多攢一些錢,他不得不每晚加班到9點。
除了童建華三人,命運被改寫的還有證人汪小妹。汪小妹父親告訴澎湃新聞,自從被牽扯進命案後,他們就把女兒帶到了諸暨打工,在案件審理期間,樂平公安曾兩次到浙江,在監護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汪小妹展開問話,要求她作證。
“大約是2005年,樂平公安連夜把我和女兒一起從浙江送回了樂平公安局,通宵問話,還不讓我進去”,汪小妹父親説,女兒在經歷兩次問話後精神逐漸出現異常,看到穿制服的人就渾身發抖,後被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目前仍在住院治療。2018年,童建華、童德華和童紫光三人曾一起去醫院探望汪小妹,但她卻幾乎認不得三位少時的玩伴。
翻證的另一名證人汪洪波也早早外出務工,目前,在金華一家襪子廠打工。唯一沒有翻證的李美林在案件歷次庭審中都未現身,童建華等人和他們的家屬也對其苦尋無果。作為李美林的姨父,汪小妹父親説,他們親戚間的關係也因此案而疏遠。縱使生活艱難,童建華三人也仍堅持申訴,童泉焱也始終在背後默默支持着兒子。
一封封信函發出,都沒有下文。直到2017年12月4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回函,將三人的申訴請求駁回。回函寫道,案件證據雖有瑕疵,但尚能相互印證,且申訴過程中,未發現新的證據材料,無法否定法院的定罪量刑。
童紫光等人依舊不放棄,繼續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轉機終於來臨,2019年11月1日,江西省檢出具回覆函稱,申訴材料已轉至江西省檢第九檢察部審查辦理。三人的申訴代理律師團成員尚滿慶告訴澎湃新聞,經最高檢指定,江西省檢已於2019年11月5日對此案立案複查。

2019年11月,江西省檢回函,決定對此案立案複查。

2020年6月,江西省檢作出中止審查通知。
2020年6月22日,江西省檢第九檢察部作出刑事申訴中止審查通知書,稱因其他原因,中止審查,待原因消除後,立即恢復審查。7月10日,童紫光和尚滿慶前往江西省檢瞭解情況,工作人員回覆稱,中止審查系因法定的審查期限已到,案件的複查仍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