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深圳新規徵求意見,個別不簽約業主房或被個別徵收_風聞
高山论-2020-07-22 10:29
重磅!深圳新規徵求意見,個別不簽約業主房或被個別徵收
只要一户不同意,舊改項目就“難產”,這道難題一直困擾着深圳的城市更新項目。《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 (徵求意見稿)》於7月20日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提出了破解新思路——當已簽訂搬遷安置協議的合法產權比例不低於95%且符合房屋徵收相關規定的,市、區政府可以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個別徵收。

深圳舊城改造
補償標準不低於套內面積1:1
《徵求意見稿》規定城市更新搬遷安置補償採用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或者兩者相結合等方式,由物業權利人自願選擇,但明確了法定最低補償標準:
舊住宅區合法建築採用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不少於1:1的比例進行補償;產權置換面積因誤差導致不足的,由市場主體按照該項目商品房備案銷售價賠償;超出面積誤差在3%以內的,物業權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面積部分的房價。採用異地產權置換的,安置房面積按照與原地產權置換等價值原則進行折算。採用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標準按照深圳房屋徵收相關規定確定。公共保障住房更新單元的合法建築採用原地產權置換的,則按照套內面積1:1或者建築面積1:1.2的比例進行補償。
而歷史違建以及舊工業區、舊商業辦公區合法建築的搬遷補償標準按照深圳房屋徵收相關規定確定;對於房屋徵收沒有規定的其他情形,搬遷補償標準由市場主體與權利主體自行協商確定。
對“釘子户”政府可個別徵收
針對搬遷難,《徵求意見稿》創設性地提出“個別徵收+行政訴訟”的解決方案。當已簽訂搬遷安置協議的合法產權比例不低於95%且符合房屋徵收相關規定的,市、區政府可以依法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個別徵收。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城市更新改造是城市規劃實施的組成部分,改造的目的主要是消除有關安全隱患或者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片區以及周邊單位、居民的生產生活環境,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基於公共利益予以徵收的規定精神。同時,為了進一步約束政府的徵收行為,避免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確保徵收決定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徵求意見稿》提出,政府實施個別徵收的,按照套內面積1:1置換或者進行貨幣補償確定徵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