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成績沒問題,但你分班的想法和理由欠考慮_風聞
马放南山换坦克-2020-07-22 01:42
自貢中小學公佈成績引起不滿的新聞吸引了不少關心此事人的目光,不少讀者針對此事提出自己的見解。
在昨天的風聞社區置頂文章《我不但支持公佈成績,我還支持分班》裏,作者給出了分班的理由和方法,從中可以看出作者本人對分班的標準和態度,其本人在文中也表達了對自己不學還影響他人學生的厭惡,可以説正義感十足,但文章給出的分班理由和統計數據實在難以令人信服。
作者在第一條指出,分班應按照總分,同時可以按照單科分數進行單科分班,單科成績好的去“好班”,“好班”裏單科成績差的去“差班“上這門課,作者認為此安排可以提高教學效率,並認為成績差的去了”好班“也學不好。
問題就出在這裏,按筆者的説法,他所説的分班應該是在初升高,但你憑什麼認定之前成績差,在進入高中後就沒有改變的可能性嗎?在筆者的高中班級裏,有縣區中考狀元,無論總分還是小分都是數一數二的,她也因此被分到了實驗班(筆者當時就讀的高中水平最高的就是實驗班,其次是A、B班),享受全年級最好的教學資源,可由於種種原因,她的高考成績低於筆者4分。筆者中考總分滿足A班線,小分全班倒數,中考數學甚至不及格,按照那位作者的意思,我應該到“差班”上數學,可惜筆者從A班學習三年,高考超過當年的一本線。除此之外,一個地級市下的各個縣區教育水平參差不齊,教育資源少、基礎設施不完善地區相比於教育資源充足地區,培養出來的學生也有差距,但未必就説明這些學生就不具有提高的可能,以分數為依據,把本來就有限且不平衡的高中教育資源向總分或單科成績高的學生傾斜,這種做法違背教育公平和教育平等原則,主觀把還未接受進一步教育的學生判定為“差生”是不合理且不應該的,而且就算把教育資源向你認為的好學生傾斜,就能保證他們不會浪費這些資源嗎?這種做法不能保證教學效率的提高,況且我國的教育注重公平而不是什麼狗屁效率。
該文作者的第二點理由可以説是其最大的敗筆。作者給出的學校有20%學習可以,50%中等但仍在學。30%的不學還搗蛋的依據是什麼?你做過多少調查,採集了多少樣本得出的結論?還是説你只是憑印象張口就來?如果以我市中小學的2000-3000名學生來計算,30%不學還影響他人的學生要佔到600-900人,這個數字對學校和教育行政機構來説是致命的,這不僅表明學校沒有保證教學質量,甚至在校內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隱患,無論是學校還是教育行政部門都擔不起這個責任,張口就來的數據往往都很扯淡。
至於作者説針對長期成績差又不認真的學生採取勸退處理,我説這是鼓勵違法,這就擼到了作者的逆鱗,給我扣了一頂“扣帽子”的帽子。對於這一點,我並不想壓抑情緒,我在這裏直言不諱地説,你這就是鼓勵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受教育規定為權利,就表明學校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能侵犯,除非依法剝奪,而剝奪受教育權的法律似乎並沒有出台,同時受教育也是公民義務,要履行。

憲法相關規定
《義務教育法》裏也重點強調了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規定。在《義務教育法》裏開篇就説明了國家保障義務教育的責任,表明義務教育階段不能剝奪學生受教育權利,本法第一張總則算是把保障義務教育説的明明白白,再看不懂或裝不知道就是個人問題了。

義務教育法相關規定(因截圖原因只能截到此處,總則是第一條至第十條)
所以,我説你鼓勵違法,真不是給你扣帽子,你自己就把這頂帽子戴上了。
在中等教育階段,同樣有法律保障學生受教育權利。《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本條説明不能按照主觀認定的“應該勸退或開除”而剝奪學生受教育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
無論如何,公平二字都是我國教育事業一直以來的重點之一,任何學生無論學習能力和個人素質的高低,都應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解決教育資源不平衡,不應以犧牲部分學生一生中最重要的時刻為代價,如果那位作者認定的“壞學生”沒有塑造的價值,那國家還搞教育做什麼?所謂教育就不單指知識教育,還包括個人品格塑造、身心健康教育。該作者如此狹隘地觀察我國的教育事業,在沒有充分理解和調查的基礎上,草率做出判斷並引以為傲的做法,實在難以被人接受,尤其是被人批評,言辭激烈就説人不尊重他,我勸你這種玻璃心的人,多接受點批評。

一個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