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行使自己在訴訟中的權利 ——不是告的次數越多,才越更受到重視_風聞
民情民意-朱以山的空间, 电话185154948182020-07-24 12:40
正確行使自己在訴訟中的權利
——不是告的次數越多,才越更受到重視

訴權,由訴的法律制度所確定,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請求國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即賦予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執時,具有進行訴訟的權利。廣義的訴權包含民事、刑事、行政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查閲、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一個人,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不正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的話,就會構成濫用訴權,而濫用訴權,非但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反而會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諸多不利影響。
有的人,因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非法侵害,就多方反覆行使自己的訴權;有的律師,也採用這種濫訴的方式來達到目的;更有的人和訴訟代理人認為,告的行政機關級別越高,次數越多,才更能引起上級領導的注意。特別是在一些行政訴訟中,似乎這樣做,能夠給被告造成的壓力更大。其實不然。
筆者認為,盲目地,不按照法律的規定濫用訴權,濫用信息公開權力,會產生如下不利影響:
第一,沒有必要的濫訴,不但會浪費司法資源,更會導致你自己迎接不暇,浪費精力和財力。
第二,受理案件的法院和應訴的行政機關會認為你不懂法。
第三,非但不會引起重視和同情,反而會讓參與審理的法官和應訴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你產生反感。
第四,容易被扣上惡意訴訟的罪名。
行政機關都有自己專門的法制機構,他們還可以委託下級行政機關應訴,還可以委託律師應訴,就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到場,人家也幾乎不用親自準備材料。用自己的一己之力,試圖用多訴,濫訴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是很難有成果的。
筆者建議,應當按照如下原則來行使自己的訴權:
第一,衡量一下這個起訴是否有必要,沒有意義的和意義不大的起訴,不要去搞。
第二,能不能往後延。如果能夠往後延,最好往後延,有可能到時候不用訴就可以達到目的。
第三,能不能和其他訴訟合併。凡是能夠合併的,一律合併,你在折騰人家的時候,首先折騰的是你自己。
第四,有多少勝訴的把握。沒有一半以上把握的案子,最好不要提起訴訟,條件不成熟的案子不要訴訟,或者等條件成熟了再提起訴訟。
第五,考慮一下,這次勝訴如果失敗了,你怎麼辦,你能不能輸得起。
第六,在訴訟中,要做到穩準狠。穩就是穩住陣腳,心態要好,不急躁冒進;準就是列舉被告要準,適用法律要準,認定事實要準;狠就是對你的對手不留情面,對枉法裁判的法官不留情面,要敢於鬥爭,善於鬥爭。
第七,有理有據的事情堅持到底,無理無據的案子立即放棄。
總之,如何解決難題,如何讓自己的案件儘快走向正常軌道,需要認真反覆的思考和慎重研究,不要總把自己的敗訴歸結於司法腐敗,要多從自己身上找原因。
2020年7月23日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