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我慧:都23年了,英國憑啥還能給香港派法官?_風聞
这个我慧-观察者网原创视频栏目-2020-07-25 08:22
大家好,我是王慧,歡迎來到《這個我慧》。最近“英國最高法院院長威脅停止向香港派遣法官”這條新聞引起了廣泛關注。
這事兒讓不少網友樂了,“還有這種好事兒?一言為定,趕緊走吧,別反悔哦。”調侃之餘,更多人提出的是疑問,“什麼?香港都回歸23週年了,英國還要向香港派法官?香港的那羣外籍法官到底怎麼回事?”本期節目我們就聚焦香港司法制度中的外籍法官問題。
這事兒真的説來話長,我們就從剛剛提到的威脅説起。
7月17日,英國最高法院院長羅伯特·裏德(中文名字韋彥德)發了份聲明,標題就叫“英國法官在香港終審法院中的作用”。

聲明截圖
這份聲明説,根據一份1997年香港迴歸時達成的協議,英國上議院(2009年後改為英國最高法院)會向香港終審法院提供在職法官。這裏的重點是“在職”,也就是説,根據這個協議派來的法官是要在英國司法機構有任職的,一些退休後被香港聘用的英國法官不在這個範疇之內。
裏德説,他自己現在是根據此協議派出的唯一一個“在職法官”。
原本,英國向香港終審法院提供了兩位 “在職法官”,另一位是時任英國最高法院院長的布倫達·黑爾(中文名字何熙怡),她是裏德的前任,今年一月卸下英國最高法院院長職務。這位女性法官也就是去年9月下旬,裁定英國首相約翰遜請求英國女王批准並暫停議會5周的做法為“不合法”的法官。

黑爾(右)與裏德(左)先後擔任英國最高法院院長
裏德的聲明隨後話鋒一轉,直接指向了香港國安法,説該法包含了“令人關切”的條款,這些條款的影響將取決於如何實踐,還有待觀察。英國最高法院會繼續“評估形勢”,並和英國政府討論。英國的法官能否繼續為香港服務,取決於香港是否仍能維持司法獨立和法治。
裏德的聲明看似“紳士”,實際上充滿着傲慢、恐嚇和政治威脅。
然而,裏德這裏提到的到底是個什麼協議呢?
在1997年9月8日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中,我們找到了這個協議。確切地説,這是時任香港首席法官李國能回應英國上議院大法官艾偉儀勳爵所發表的聲明。
“英國上議院大法官艾偉儀勳爵今日(1997年9月8日)應本人邀請,原則上同意提供兩位現任英國上議院法官出任香港終審法院之非常任法官,本人對此極表歡迎。本人將繼續與艾偉儀勳爵就有關委任人選進行商討,並提交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考慮。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將向行長官作出推薦,然後循憲法程序作出有關委任。”
原來,人是香港特區政府當年“邀請”過來的。那麼問題來了,當年,香港為什麼這麼做?香港的司法體系裏有那麼多外籍法官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得明白世界上的兩大主要法系:“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
“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是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國、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家都採用這種法系。“普通法系”的特點就是判例法,老法官對於一個案子的判例會成為以後同樣案件判例的主要參考。
“大陸法系”又稱為“歐陸法系”,這個法系重視編寫法典,什麼合法,什麼不合法,什麼行為犯罪,白紙黑字清清楚楚,案件判罰對號入座,中國內地採用的是這個法系。
1841年英國佔領香港之後,迅速把該國的普通法及相適應的司法制度引入香港。那時,香港還是一個漁村,沒有懂得英國法律的法律人才,英國殖民者也就從那個時候開始,在香港法院聘用“外籍法官”了。

到了1980年代,香港迴歸擺上了中英兩國的議事日程。這本來應該可以成為香港司法機構本地化的重要契機。然而,老謀深算的港英政府雖然表面上積極落實“本地化”政策,但直到1997年香港迴歸,也沒有多少實質性進展。而到了去年“修例風波”中出現的種種法官判罰的怪事,倒是實質性的印證了英國這個老牌殖民國家在“撤離”時“挖坑佈雷”的叵測居心。
有學者粗略統計,**1985年時,香港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有80%以上是外籍人士。**1988年,港英政府打破百餘年傳統,首次委任華人楊鐵梁擔任香港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當時,一些外籍法官還因為楊鐵梁的華人身份,公開批評當局是為籌備迴歸而強推“本地化”。
楊鐵樑上任後,想進一步推進司法人員本地化目標,但是,直到卸任都壯志難酬。1991年,最高法院上訴庭9位法官中,除楊鐵梁自己,其他8人都是外籍。其他各級法院中的本地法官也是少之又少。港英政府推出首位華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實際上是其司法機構本地化的“虛晃一槍”。
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按理兩國應該密切配合、緊密合作。但是,港英政府卻是直接開了一波倒車,不再讓公眾查閲關於法官和裁判官委任及升遷的數據。80年代中期,又在司法機構內招聘並升職了大量外籍人士。80年代末,香港司法機構內的高級職位,有90%都由外籍人士擔當。
這種現象的出現,壓根兒就説明了港英政府根本就不想落實香港司法人員本地化。

楊鐵梁
司法領域,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領域,從業者需要接受高度專業化的學習與訓練,然而,港英政府卻遲遲不允許香港的大學開設法學院,直到1969年首個法學院才在香港出現。法學教育起步晚,直接導致香港符合資格的本地人才的稀缺。不僅如此,殖民時代的香港司法機構還歧視本地法官,讓外籍法官賺的更多升的更快,導致一些本地法律專才不願意加入其中。
與此同時,為了讓大量外籍法官在迴歸之後繼續留在香港,在中英談判期間,英方一再強調香港實行的是“普通法”,迴歸後“中國內地很難提供專門法律人才”,因此應該允許迴歸前在香港任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繼續留任,並繼續從其他普通法國家聘用外籍人士加入香港司法機構工作。
由於香港缺乏資歷豐富的法律人才的客觀因素,更由於中方對於在香港實施“一國兩制”的主觀上的絕對誠意,中方最終接受了這一“可以理解但並不情願”的安排。
1997年7月1日,香港迴歸,開始正式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性文件《基本法》。當天,香港成立了自己的終審法院。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了因設立特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
迴歸前,香港最高法院上訴庭的案件,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到英國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也就是香港的終審權是在英國。香港終審法院設立後,香港的終審權就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不用到首都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一個地方行政區法院終審權,這在世界上是非常罕見的,從這一點可以看到中央政府在實行“一國兩制”上的誠意和對香港司法體制的尊重。

香港終審法院
在外籍法官的任用上,《基本法》確實有這樣的具體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不過,“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就這樣,香港聘用“外籍法官”的傳統被保留下來並合法化,所以1997年9月,時任香港首席法官李國能才邀請英國上議院向香港終審法院提供在職法官。時至今日,香港的司法體系中存在大量外籍法官既是歷史的承繼,也與《基本法》的這些條款直接相關。
以最受關注的香港終審法院法官為例。在迴歸23年的今天,香港終審法院有首席法官1人,常任法官3人,非常任法官18人。
在3名常任法官中,2人為香港籍、1人為英國籍。18名非常任法官中,有3人明確為香港籍,其中2人持有中國香港和英國雙重國籍。其餘15人分別來自英國、澳大利亞和加拿大。
外籍法官人數之眾、比例之高,很是駭人。
這些外籍法官基本都是各國司法體系中舉足輕重的人物。按照法律規定,他們都有可能參加終審法庭的審判,通過判決對香港一些重大政策和整體法制環境產生深遠影響。

香港終審法院法官名單,香港司法機構官網截圖
7月初,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發表聲明指出,根據《基本法》,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獲任命出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他們對香港貢獻良多。
然而,香港國安法出台,明確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審理法官需要行政長官任命。以美英為代表的西方國家一直抓住這一點抹黑香港國安法,説是影響香港司法獨立。
這真的是咄咄怪事了。國家安全關乎國家主權,主權問題沒有談判妥協的餘地。涉及中國國家安全的案件,難不成任由外籍法官來審理?即使那些外籍法官大都退休,但他們當年做法官時都曾宣誓效忠本國,這些法官審理涉及中國國家利益、國家安全的案件,合適嗎?
香港國安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不允許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但我確信,國籍一定會是特首委任這類法官時的一大重要考量。
有人説,香港迴歸已經23年,我們早就有了足夠的法律人才,在按照《基本法》保留外籍法官的同時,如何加快香港本地法官的培養和遴選,的確是一個需要直面的課題。客觀來説,資深外籍法官的引入對保持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和自由港的地位、保持香港的“一國兩制”確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然而,過猶不及,現在香港司法體系當中外籍法官的比例實在過高、本地法官的比例真的太低,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不管是早年中英談判期間,中方起草並最終獲得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還是香港迴歸之後,中央政府對包括司法制度在內的香港社會制度及其運行,都表現出了以 “一國兩制”為依歸的最大誠意和最大決心。當今世界,“一國兩制”是國家治理體系的一大創舉,沒有任何參照,難免出現波折。然而,沒有任何國家,會比創造這一體制的中國,更期望“一國兩制”的成功。儘管,未來它依然會遭遇新的困難和挑戰。
本文為新聞視頻節目《這個我慧》(第12期)文字稿,作者: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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