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刃餘:考古遺址公園發展語境中的考古遺址博物館_風聞
中国考古-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官方账号-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2020-07-27 18:05
內容提要:近十年來,考古遺址公園在我國呈現出較快的發展態勢。考古遺址博物館往往是考古遺址公園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在很多遺址,就是其核心的展示內容。作為大遺址的一種利用方式,考古遺址博物館有其發展的時代特徵,但就其採用的各種技術手段與展示方式而言,則有着更早的淵源。作為“博物館”形態的拓展,考古遺址博物館是對考古遺址較早的一種利用形式,而在對考古遺址的闡釋方面,它是早於“園區”模式的一種嘗試。這為後來的遺址公園設計提供了必備的闡釋手段與空間建構經驗。在當代中國,考古遺址博物館在事實上已經構成了大遺址主體利用方式的核心環節。
學術界一般認為,開放於20世紀50年代的周口店遺址博物館、定陵博物館、西安半坡遺址博物館是我國遺址類博物館的早期嘗試——它們是後來大型考古遺址博物館的先驅。考古遺址博物館在近幾年獲得了較大的發展機遇,尤其是在大遺址、大遺址保護展示示範園區、考古遺址公園等相關資源保護與利用形式出現之後,就更是如此。本文將在上述具體行業發展情境的背景下,嘗試對與考古遺址博物館相關的一些現實問題進行探討。
一、“考古資源管理”視角下的“考古遺址博物館”
關於考古遺址博物館的界定與淵源,研究者有以下看法。孔立寧認為,它是“遺址原址上的博物館”,是考古博物館與遺址博物館的分支類型,其實際出現時間早於“遺址博物館”定名的出現時間。19世紀後半期是其較重要的發展階段,到20世紀50年代,“遺址博物館”一詞正式在博物館學文獻中出現。此後,“在考古遺址的範圍內建設專題性的考古遺址博物館在國際社會逐漸成為一種潮流,考古遺址博物館開始進入大發展時期”。陳俏蕾認為,“遺址博物館是因為自然或人為活動的原因形成的遺存的原址上建立起來的”。李瑩認為,考古遺址博物館屬於遺址類博物館的一種,即“依託考古遺址,以發掘、保護、研究、展示為主要功能的專題博物館”,具體可以分為“建立在古人生活居住遺址、生產遺址、帝王陵墓遺址、古代都城遺址之上的博物館,等等”。
結合上述實際研究情況,我們認為可以嘗試從“考古資源管理”的角度對“考古遺址博物館”進行如下界定:考古遺址博物館,是專業考古博物館的重要分支。它是設立在一定考古遺址分佈範圍內(或周邊),藉助室內可控環境、室內外文保與展示技術條件,圍繞該考古遺址(及其環境與出土物)開展發掘、研究、保護、收藏、陳列、闡釋、展示、體驗等活動的一類考古資源管理系統。它是考古遺址這種社會公共文化資源的重要空間載體、保管機構、宣傳媒介與使用渠道。“某”考古遺址博物館,即是服務於這一考古遺址的專屬(用)博物館,是這一遺址實現其社會價值的基本途徑之一。
二、考古遺址博物館的“年代下限”
考古學者一般習慣於從考古遺址本身的年代、性質出發,對其博物館進行分類與界定。這種界定方式的優點是,能夠一目瞭然地明確博物館的內容屬性。但同時,這也帶來一個問題,即遺址界定年代標準的上、下限問題。簡言之,什麼能夠算作考古遺址,什麼又不能?根據一般學術習慣,考古遺址的年代上限相對比較清晰,而如何看待工業考古遺址及20世紀以來的“當代考古遺址”等較為晚近的考古資源類型則是界定考古遺址年代下限標準的關鍵。如果這一部分的人類社會空間遺存不被認定為考古遺址或不被認定為考古學的研究對象的話,那麼,圍繞它們所建立的遺址博物館也不可能被認定為考古遺址博物館。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前述這兩類空間遺存已經被歐美一些國家認定為考古學研究對象的一部分,特別是歷史考古學的一部分。其主要研究的目標在於探索如何將考古學研究的理論方法應用於對當代人類社會的研究之中——或謂之“當代過去的考古學(archaeology of the contemporary past)”或“現代時期的考古學(modernarchaeology)”。與民族考古學不同,這類考古學並非藉助對“當代”或“現代”之物的觀察去構擬遠古人類社會的情形,而是把“晚近的過去(recent past)”本身作為研究對象。實際上,我國在這方面的探索可以追溯至20世紀60年代,特別是在對日軍侵華暴行遺址的“原址”展示工作中已經運用了考古學的基本發掘方法、法醫考古學鑑定技術與原址展示技術。按照成例,它仍舊屬於歷史事件紀念館的範疇。如果根據我國考古學研究的年代下限來判斷,那麼,以上做法並不符合該學科的學術習慣。同時,如果將任何曾經開展過考古工作的遺址都認定為考古遺址,那麼,考古遺址博物館的外延又顯得過於寬泛。對工業遺產的展示,在我國主要還是通過對廢舊工業系統與配套設施的整體展示來完成的,還不曾真正對埋藏於地下的工業考古遺蹟從考古學角度進行大面積發掘與暴露性展示。因此,到現階段為止,我們不妨將上述情況僅作為考古遺址博物館展示方式的一種延伸或借用形式來看待。
三、考古遺址博物館“構造環境”的功能類別劃分
考古遺址及其景觀環境背景,是建構考古遺址博物館的主要空間依託、展示核心對象及闡釋信息來源。遺址考古工作是該類博物館發展的核心動力,可控環境與保護技術是其存續的必要保障。在現階段,作為大遺址展示利用的窗口,考古遺址博物館既可以由核心性的博物館館舍獨自構成考古遺址展示的重心,也可以由博物館、陳列館與室外遺蹟“模擬復原”展示、公園園區景觀共同構成參觀環境。我們根據館舍功能及其在建構背景方面的差異,將考古遺址博物館“構造環境”細化為五個基本的空間類型。
其一,考古遺址綜合展館或核心館。它是在充分評估建設影響之後在遺址規劃範圍內修建的綜合性室內展示空間。其功能以向參觀者提供大遺址專題展示、分佈信息、導覽信息、服務信息等內容為主,是大遺址空間信息的集散場所。一方面,它延續了在一般歷史博物館中常見的沙盤、照片、圖示、出土物陳列、視頻媒體、遷移或復原遺蹟、三維視覺模擬等技術手段。另一方面,作為某一遺址的功能性建築,它同時需要對遺址的構成、人居環境關係、發掘史等專屬於這一遺址的時間、空間及社會特徵給予描述、闡釋。在一些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者將遊客接待中心的部分功能也納入綜合館舍之中。目前,綜合館是我國大遺址展示利用的最重要內容,幾乎是大遺址展示與闡釋系統的必選環節。在目前的36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中,已經具備或初步具備綜合館舍條件的主要包括大明宮遺址、金沙遺址、三星堆遺址、漢陽陵、周口店遺址、良渚遺址、大運河南旺樞紐遺址、漢長安城未央宮遺址、殷墟遺址等。
其二,考古遺址專門展館或陳列館。專門館可分為遺蹟陳列館與遺物陳列館。遺蹟館,即藉助保護棚或永久性館舍對重要考古遺蹟進行原址保護與展示的館舍形態。這種形式往往可以保證對重要遺蹟的發掘清理工作能夠持續進行。故而可以將考古工作現場與遺蹟展示場景合二為一,實現考古工作者與參觀者的現場結合,從而有效提高公眾對考古工作本身的認識,增強遺產與社會的互動。發掘技術、回填技術、保護棚環境構建技術、室內展陳設計是遺蹟類專門性展館得以發揮功能的基礎。同其他國家的情況相似,我國的遺蹟陳列館多采用鋼架結構進行修建。在目前的36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中,具備或初步具備遺蹟陳列館館舍條件的主要包括大明宮遺址、鴻山遺址、隋唐洛陽故城遺址、三星堆遺址、秦始皇陵、漢陽陵、金沙遺址、殷墟遺址、牛河梁遺址、景德鎮御窯廠遺址、熊家冢遺址、銅官窯遺址、北庭故城遺址等。遺物館,即圍繞遺址發掘出土物單獨開闢的室內展示空間。這類空間多用於專題展示。在空間允許的情況下,也有用於舉辦臨時性展覽的案例。在有些大遺址,專門遺物館的功能被併入核心館,故不再單獨設立遺物陳列館。在目前的36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中,部分具備專設的遺物陳列館館舍條件,其中較為典型的包括景德鎮御窯廠遺址、圓明園遺址、秦始皇陵等。
其三,體驗館。體驗館是一類較為特殊的遺址博物館展示環節。它主要是依靠三維模擬、數字成像、考古場景模擬、實驗考古學等可供參觀者實踐操作的互動環節來加深其對遺址的理解。整體上,這類手段運用得並不多。在目前的36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中,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家具備體驗館館舍條件,如大明宮遺址、周口店遺址。
其四,室外遺址景觀與遺蹟“復原”(主題)展示場地。室外展示設計應被視為考古遺址博物館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兩種類型:一類是原址展示,如封土、城牆、建築台基與重要建築基礎剖面等;另一類是模擬復原展示,如陪葬坑、犧牲坑、墓葬、建築基礎等遺蹟的抬高加固展示。這種展示,不僅構成了博物館的景觀背景環境,還能在結構方面豐富遺址闡釋的基本內容。很多情況下,這類展示內容是以園區內的小品形態出現的。
其五,改(兼)用型遺蹟館。與前述考古遺址博物館空間有別,這種館舍的興建具有較大的偶然性。多數情況下,是在進行基本建設或項目施工過程中根據考古發現的重要程度決定就地建設的。根據現實社會發展的需要,施工過程中發現的重要遺蹟往往被納入規劃用地方式,使其成為新用地方式的有機組成部分,如地鐵、酒店、火車站、藝術館等。這種案例在歐洲社會較為多見,在我國也已經開始出現[16]。這種做法,在保護重要古代物質文化遺存的同時(尤其是其空間位置的真實性),也為後來的建、構築物與公共環境增添了文化色彩。
四、“館”與“園區”的重合性問題
關於考古遺址博物館的定名問題或許仍舊存在爭議。對此,需要強調的是“博物館”這個概念本身已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其內涵從一開始的傳統意義上的民族國家博物館的封閉空間開始,經歷了不斷地擴展、演化。特別是在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西方出現“遺產產業化”趨勢以後,社會史博物館、工業遺產博物館、主題公園、露天博物館等遺產形式在歐美地區交替走紅,使原有固化的博物館形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博物館所展示的內容也從單純意義上的室內標本發展到了幾乎無所不包的程度。實際上,各種博物館形態之間多有交叉重疊,絕對獨立於其他形式之外的博物館形式是並不存在的。“博物館”這一概念似乎變得愈發包容,也愈發模糊。如我們比較熟悉的英國比米什博物館(Beamish Museum),即是露天型的社會史博物館。從整體上看,這個博物館本身就是街區形態的。同時,根據一般的歐美博物館分類原則,所謂露天博物館,實際上指的是以各類建、構築物作為展示對象的區域形態博物館。毫無疑問,對於這些博物館來説,它們的展示內容其實就是展區。出於歷史原因,很多展區本身是有歷史、人文含義的,而並非出於管理目的界劃出來的園區。在這一點上,社會史博物館的區域與主題公園的園區是有着本質區別的。
這種打破固有博物館形態的泛博物館化或園區化情形,在我國也曾出現,但主要存在於官式建築羣或傳統歷史村落的保護與展示之中。然而,近十年以來,隨着大遺址保護展示示範園區、考古遺址公園等園區形態的遺址利用方式逐漸增多,園區與博物館這二者之間的界限開始逐漸淡化。導致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是比較複雜的。一部分具有相應法人資格的這類遺址博物館,已經成為考古遺址公園的實際管理者。這些運營時間較長的博物館所面臨的可能是在遺址轉型過程中展示面積或展示內容激增的情況。出於管理者的職守,它們必須將園區之內全部的展示內容都置於管理對象的行列之中。這樣,很多原本屬於露天覆原展示的內容就自然而然地進入了博物館的“轄區”。這大概是原因之一。原因之二可能是,已經建成的一些館舍被納入新的園區範圍之內,變成了後來園區的“核心館舍”或重要“陳列館舍”。從展示壓力的角度來説,以點帶面的做法可能是最方便的考古資源轉型模式——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考古遺址博物館的誕生或升級,即使整個公園得以成立。可以説,一些遺址將長期面臨着館即園,甚或園無館則無以立的局面——特別是在園區整體成型率比較低的一些公園,這種對於館舍的依賴狀況更加明顯。這兩種情況説明,考古遺址博物館與考古遺址公園確實存在較大重合,即無論是從管理權責上講,還是從實際的展示對象上講,館已經涵蓋了公園的主要內容。那麼,在界定考古遺址博物館的時候,就難以迴避它與公園的關係、與遺址的關係問題。從這個角度來講,我們似乎沒有理由將露天展示的考古景觀或復原遺蹟展示場地排斥在考古遺址博物館之外。
就考古遺址的展示利用而言,遺址、公園、博物館這三者的邊界關係是應當明確闡釋的空間問題。在很多情況下,我們所看到的公園邊界並不能代表遺址的實際範圍。同時,遺址即便存在所謂邊界,它往往也只能代表遺存分佈範圍,其在古代社會中的實際社會與人文含義並不清晰,甚至並不存在。我們傾向於認為大遺址是一個考古資源域概念,而考古遺址公園是一個遺產概念,是大遺址考古資源整體被界定為遺產的一種表述與管理形式,也是社會使用考古資源的空間概念。而考古遺址博物館則是大遺址考古資源的原址抽樣展示工具,是公園內考古空間的結構方式與含義闡釋(重要性賦值)機器,是大遺址文化含義的製造設備與呈現舞台。我們當下所使用的考古遺址博物館內部分類,基本上與《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細則》中劃分出的闡釋系統類別是一致的。但並不能排除,未來有更多形態的闡釋單元的出現。因此,我們希望以一種較為寬泛的方式來界定考古遺址博物館。
五、考古遺址博物館的發展現狀
考古遺址公園在我國出現之前,考古遺址博物館就已經存在。這些博物館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所在遺址田野出土物的陳列室,以展品陳列與圖片展示為主,如我們所熟知的大明宮文管所的所在地博物館以及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殷墟工作站的展廳等。這些在遺址上建的博物館,在很長一個階段內都是遺址重要的含義象徵與價值載體,承擔了很多遺址展示與闡釋任務。近十年來,我國大遺址保護與展示水平逐步提升,國家級與省級考古遺址公園陸續出現,這些原本承載着遺址宣傳任務的博物館,都面臨着重新整合或改造升級的挑戰。因此,從2010年前後至今的約十年間,可以被視為我國原有遺址博物館由簡單陳列向複合型遺址博物館體系轉型的起步階段。在由大遺址考古資源向公園遺產形態轉化的過程中,遺址博物館的建設是核心工作,因而可能面臨着較大的轉型壓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層面。
其一,老館舍可能面臨遺址展示結構整體升級的需求。在一些重要遺址原有的展示格局中,往往非常突出館舍的地位,甚至館舍在很長一段時間基本上涵蓋了可參觀內容的全部。在大遺址展示發展的公園化時期,它們可能面臨着“展示重心”的調整需求。這極有可能導致原有展示設置的地位發生變化。原有館舍與公園的整體設計仍然需要長期磨合與有效銜接。館舍的建立具有很強的階段性特徵,特別是,它往往取決於考古工作的開展狀況與對遺址認識的加深。這一點在遺蹟陳列館方面表現得尤為突出。考古遺址博物館的發展在很多遺址實際上就是最主要的公園建設內容,公園規劃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對現階段遺址價值判斷的準確性都是影響博物館發展的關鍵因素。我國大遺址在考古資源管理計劃方面長期缺失,人們更習慣於用初階的保護規劃來代替常態的管理計劃,這導致遺址管理者往往很難進行長線的遺址狀況評價與決策反饋。出於各種原因,公園的規劃設計往往會被擱置或被調整,從而導致館舍系統發展缺乏宏觀、有序指導。實際上,作為遺址含義的重要表述“器官”,考古遺址博物館應當以紮實的考古工作為依據,循序漸進地展開建設,而這些都應當與持續的考古資源管理計劃的編制有直接關係。
其二,一些新館舍雖然已經出現,但可能要面臨長期無法將原出於遺址的文物收集回來的問題。甚至在一些考古遺址博物館內還存在使用替代品或複製品的尷尬局面。這種情況的出現,主要因為出土物的層級集中管理制度。長期以來,省、市、縣的可移動文物分佈格局基本是按照行政級別劃分的,也就是文物價值等級制要與行政級別等級制相吻合。當然,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還在於,越到文物行政基層,文物的保存環境條件可能越差。這是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故而文物更加趨向於保存條件較好的高行政級別博物館。考古遺址公園的出現與考古遺址博物館的升級為文物流動的方向提供了新的選擇。新的文物“歸序”也可能意味着考古遺址博物館能夠掌握更多乃至全部屬於本遺址的可移動文物資源。文物向其出土遺址迴流可能也有利於緩解高級別博物館的管理與保藏壓力。
其三,考古遺址博物館與考古遺址公園同樣面臨着研究工作不足的問題,很多基礎問題還沒有清晰的答案,如博物館管理權限、責任與基本職能的界定問題。作為一種新興的社會組織機構,它仍舊缺乏規範的定義。按照一般説法,是“這個領域的實踐走在了研究的前面”。與一般意義上的博物館不同,考古遺址博物館是專題博物館,專屬於某一遺址,為該遺址服務。目前,我國對於這類博物館的實際職能還沒有明確的界定,對於考古遺址公園中考古遺址博物館的管理地位和權限也沒有明確的説法。從整體上看,博物館如果作為遺址公園的管理主體,其職責仍需進一步明確,其自主評估與決策的實踐能力也仍需進一步提高。
六、餘論
準確地説,今天我們所談及的考古遺址博物館,是大遺址考古資源的遺產化工具,也是大遺址從考古研究者的研究對象向遺產形態(如考古遺址公園)轉化過程中的一類“含義表現舞台”。這一點十分有趣。在考古遺址公園出現之前,博物館展示已經是大家能想到的遺產化的終極形式。而在遺址公園這種遺產空間形態出現以後,考古遺址博物館隨即演化成了遺產表現的一種基礎形式。在考古工作階段所識別出來的遺址空間結構、遺蹟與遺物屬性,構成了對古代社會空間含義進行復原的基礎素材。至於這種空間信息最終以怎樣的形態成為博物館舞台上的主角,則實際上是考古遺址博物館將空間信息情節化的具體結果。在很多遺址,這種情節化正在發生。一個問題是,對遺址博物館這種遺產表現形式而言,如何能夠使得其含義建構與表述過程更加忠實於考古工作所揭露出來的實際情況,即使在相當長的一個階段內,這種“實際情況”並不如期望的那樣跌宕起伏?
根據遺產研究的一般規律,遺產含義的表現及闡釋都與社會文化認同建構有着極為密切的關聯。誰在使用?誰在説話?又説給誰聽?這一系列問題即是這一規律的最直接表達方式。在遺產領域中,我們經常面臨所謂利益相關方的問題。實際上,他們都是遺產的直接或間接使用羣體與理論上的獲益羣體。我們最為熟悉的是國家層面上的使用者。遺產在這種情形下,實際上是國家或民族的一種文化象徵、歷史傳承證據與最廣泛的社會羣體認同標誌。這毫無疑問是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但同時,我們也應當注意到一個事實,即考古遺產生命的延續有兩條主線。一條當然是考古工作不斷地推陳出新,不斷豐富遺址的空間結構,不斷基於發掘與研究工作對遺址自身的屬性、空間特徵、社會含義進行整合,從而延續遺址的認識發展與空間“發育”。而另外一條主線,則來自不同的社會羣體、個體與遺產空間的互動——通過遺產使用,生髮出新的社會含義、社會價值、文化話題與健康的羣體認同。當遺產無法在現實的情境中被建構出新的含義之後,遺產的現實社會價值即可能會出現空洞化的趨勢。考古,毫無疑問是經典的文化遺產內容之一,也是最嚴肅的遺產內容之一。在以往的考古遺產實踐中,參觀者往往被嚴格地界定為“被教育對象”。灌輸模式成了考古遺產領域中最主要的互動模式,即參觀者完全被排斥於遺產含義的建構行為之外。如何以考古遺址博物館為基礎,瞭解、接近並引導使用者參與遺址在當代的含義建構活動,是不可忽略的問題。
我們習慣於對暴露遺蹟進行標本化處理。這種處理模式,或可追溯至20世紀30年西歐的遺產處理方式。在這裏需要明確一個認識:作為大遺址或考古遺址公園的一種表現載體,考古遺址博物館並非暴露展示的遺蹟越多越好。如果一處遺址幾乎全部的考古資源都被用於展示,它將處於一種資源枯竭的狀態,也是一種表現形式完全定型的狀態。如果從這個角度引申開去,則發掘本身雖然是認識遺址的重要手段,卻也並不一定越多越好。我們或許可以這樣認為,即作為遺址公園的展示機器,考古遺址博物館同時也應當是一種資源利用的節度裝置。從這層意義上講,公園範圍內的留白區域或許應當被允許容納更多的環境、生態功能,特別是農業景觀、生態景觀、植被景觀等內容,以增加園區的其他社會功能,並減少因過度展示或不當闡釋所導致的尷尬。就大遺址而言,我們有理由相信,在遺址“土地”的多元價值中,總有一些合理的“其他”潛在利用方式,能夠與遺產的博物館展示之用不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