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有人還有幻想?是為利益還是就是公知?_風聞
扎西1963-字里行间读历史,七嘴八舌侃战史2020-07-27 11:21
宋傑:避免中美關係萬劫不復——來自/聯合早報———7月21日,美方突然要求中方在72小時內關閉駐休斯敦總領館。突然要求關閉總領事館本身就不正常,再加上72小時的要求,就顯得此要求更為過分和武斷。
對於美方的舉動,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的表態是:這是美方單方面對中方發起的政治挑釁,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嚴重違反中美領事條約有關規定,蓄意破壞中美關係,十分蠻橫無理。中方予以強烈譴責。中方敦促美方立即撤銷有關錯誤決定。否則,中方必將作出正當和必要反應。中國已經以牙還牙,7月24日早上通知美國關閉駐成都總領事館。
美方發言人的口徑則是:美方此舉是為了保護其知識產權和私人信息。
我們到底從法律上該如何看美國的此種單方面關閉行為?換言之,單方面關閉他國領館的行為,在國際法上到底該如何評價?
由於中國和美國均為《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簽署國,因此,這裏先從此公約的角度,來簡單分析和評論此種單方面關閉行為的法律性質。
從《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來看,其中並沒有明文規定涉及此種單方面的關閉行為,公約僅涉及領事館的設立事宜。公約第2條第1款規定,“國與國間領事關係之建立,以協議為之。”也就是説,一國要在另一國設立領事館,一定要接受國同意。惟有建立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之上,領事館才有可能得以設立。
與此同時,領事關係也不同於外交關係。國家間外交關係的斷絕,並不必然就意味着領事關係的斷絕。公約第2條第3款規定稱,“斷絕外交關係並不當然斷絕領事關係。”
一國在另一國設立的領事館及其領事工作人員,根據公約規定,享有相應的特權與豁免。但在享有相應特權與豁免的同時,公約第55條規定,一方面,享有特權與豁免的領館人員,均負有尊重接受國法律規章之義務和不干涉該國內政之義務;另一方面,領事館不得充作任何與執行領事職務不相符合之用途。
一旦發生了違背的事由,對於領館人員,接受國有權宣佈其為不受歡迎的人或不能接受,這是公約明文規定的。對於領館,一旦其被用作與執行領事職務不相符合的用途,公約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接受國所能採取的具體應對措施,卻似乎也把相應裁量權的行使賦予了接受國。因此,接受國有權採取包括關閉在內的措施,似乎並沒有與公約相違背,公約對此也不禁止。
因此,僅從公約規定來看,姑且不論其原因為何,美國單方面關閉領館的行為,並沒有違背其所承擔的國際法上的義務,很難説此種行為就具有非法性。
然而,對於美國的此種關閉行為,顯然不能僅僅停留在國際法的評估層面。考慮到使領館之於國家間關係的重要性,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從其對國際關係的影響的角度來評論。
無論是使館還是領館,都是國家間正常關係維繫的重要紐帶和渠道。考慮到中美關係目前所面臨的複雜和困難的局面,使領館的正常維繫和存在,對於保證中美關係的穩定顯然極為重要。
在此背景下,美國在不經過與中方的任何商量或通報,即予以單方面關閉的行為,就具有極端重要的警示價值:中美關係已經走到了一個臨界點,已經極為脆弱和不穩定。在此之後,任何一方的不慎或風吹草動,都可能讓中美關係走向徹底破裂。或者,用某些學者的話説,中美關係本來就在走向脱鈎的過程中;在此之後,就可能快步走向脱軌了。
中美關係對於中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論中美關係是脱鈎還是脱軌,對於中國的打擊,將遠遠超過對於美國的打擊。也正是在此意義上,中方才有必要保持清醒:無論中美關係在發展中遇到多大困難,都要想辦法,都要建設性地看待,而千萬不能被情緒所綁架。一旦中美關係完全崩裂,中國從全球化中獲益多少,就有可能再次損失多少。這絕非危言聳聽。
尤其是,目前的中美關係,很大程度上屬於美方“情緒性”反應:一方面是長期仇恨中情緒的總爆發,另一方面是在任總統的連任壓力。對於中國而言,顯然不能把自身的國家利益,也同樣擺放在對等的“情緒反應”基礎之上。
所以,對於美國的此次單方面關閉領館的行為,中國在氣憤之餘,最須要做的是儘快冷靜下來,須要想辦法加強中美高層溝通,保持彼此之間的對話與交流,並儘可能地達成一定限度的共識,讓瀕臨脱軌的中美關係儘量重回“正軌”。
所以,面臨此情此景,千萬不要有對等報復的想法,意氣用事對於目前的中美關係是最要不得的。那樣的話,真的可能會使中美關係走向“萬劫不復”之境地。
(作者是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授)